解读:《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2-04-19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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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0月22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21年12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7章38条4200余字,为便于公众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做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现行的《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自2009年施行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条例》的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逐渐减弱,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条款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同步。为落实国家“多证合一”改革,商务部2019年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规定》对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等事项作了修改;《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建设、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部分规定与城市精细化管理发展要求不匹配。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需要破解再生资源行业中粗放管理、无序经营、“低小散乱”突出的问题。三是部分内容与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需要不适应。需要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体制、保障机制等方面出台可行举措,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

  二、《条例》所称的再生资源定义?

  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等)、废玻璃等。这一定义与商务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的界定是一致的。

  三、《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利用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废弃机动车船、车用动力电池等物品的回收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根据《条例》规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部门有哪些,其职能是什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评价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相关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有关工作。

  市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五、如何编制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状况,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体系建设、保障措施等。

  市和县(市)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时,应当会同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等的布局、规模和标准。

  六、如何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配套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预留回收设施场地。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未配套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未预留回收设施场地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鼓励在商场超市、商务楼宇、车站、码头、工业园区等场所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回收设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和体系建设要求,新建或者改(扩)建生活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再生资源分拣中心。

  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遵守哪些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设点回收、堆放回收物品、实施分拣作业;(二)不得在回收站点内从事清洗、拆解等加工业务;(三)及时清运回收物品、保持回收站点周围环境整洁和回收设施正常运行;(四)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及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等信息进行如实登记。

  回收、运输再生资源应当通过捆扎、覆盖、围挡等方式,保持车辆整洁,不得沿途遗撒、飘落载运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一)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电力、电信、消防等专用物品;(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八、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经营者应遵守哪些规定?

  (一)依法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必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三)分拣、贮存场所应当有外墙围挡,具备防止废液、废气、粉尘、恶臭等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设施,防止环境污染;(四)对分拣作业产生的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依法委托处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者焚烧;(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九、促进低附加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再生资源进行全品类回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低附加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市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低附加值再生资源目录。

  十、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再生资源管理数字化信息系统,实现政府管理、市场监测、数据共享、公众服务等功能,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等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再生资源绿色回收规范的要求,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标准化。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通过统一标志标识、组织业务培训等方式,规范行业经营活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等场所落实环境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相关文件链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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