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1-01-05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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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18号)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事项配套措施的通知》(浙商务发〔2020〕37号)要求,我局就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制定了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宁波市商务局

2021年1月4日


宁波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企业提出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自主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能够符合审批条件,愿意承担承诺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由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市商务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商务部门根据省级商务部门设计格式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文本。

  市商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申请人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审批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并接受全覆盖例行检查;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市商务部门。

  第七条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后,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法定办理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剩余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第十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剩余材料或者提交的剩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商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市商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被许可人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市商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许可决定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组成部分。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浙政发〔2020〕18号、浙政发〔2020〕20号文件执行。


  附件: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相关解读链接:《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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