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1-01-20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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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1月,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涉及商务系统的13个许可事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采取取消审批、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举措推进改革落地。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号)等文件的规定,宁波市商务局制定了《宁波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主要体现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告知承诺的概念和审批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后,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方式。企业申请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商务部门应提供告知承诺书,向企业告知审批依据、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后果等。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许可文书的组成部分。

  二是企业的承诺及经营限制。企业应当签订承诺书,明确已知晓告知内容,能满足许可条件,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所需材料等,并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时间提供申请材料。如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三是审批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要求作出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准予许可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三、施行时间

  《实施办法》于发布之日也就是2021年1月5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链接: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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