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公示《宁波老字号认定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0-12-18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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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商务局、相关单位和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老字号”的挖掘和保护工作,宁波市商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首批“宁波老字号”认定工作,组织相关专家和业内人士进行专题调研,结合宁波老字号企业建议和意见,起草了《宁波老字号认定办法》,现将认定办法公示如下:

“宁波老字号”认定办法

一、名称

宁波老字号Ningbo Time-honored Brand

二、对象和范围

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宁波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品牌。

宁波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三、认定条件

参加认定“宁波老字号”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30年以上(含30年);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和服务,或自主创新获得国家专利权;

(四)有传承宁波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无知识产权纠纷,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认定方式

(一)由宁波市商务局牵头成立“宁波老字号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负责“宁波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二)“认定委”下设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宁波市老字号企业协会”,负责“认定委”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宁波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的认定工作。

(三)已经被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被浙江省商务厅认定的“浙江老字号”,提交申请后自然成为“宁波老字号”。宁波市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有关单位新申请“浙江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认定的原则上先应为“宁波老字号”。

五、认定程序

具备“宁波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所在区、县(市)商务部门初审后报“认定委”办公室。程序包括:提出申请、提交资料、调查鉴别、征求意见、组织评审、社会公示、申请复核、作出决定、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

(一)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书,并报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提交资料: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后,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并报“认定委”办公室。

(三)调查鉴别:“认定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征求意见: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提出审定意见。

(五)组织评审:“认定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资料进行分析,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六)社会公示:经“认定委”审核后在相关网站或媒体公示拟认定为“宁波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认定委”提出异议。

(七)申请复核:申报单位对公示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认定委”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在“认定委”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作出。

(八)作出决定:拟认定为“宁波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认定委”作出决定,认定为“宁波老字号”。

(九)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认定委”办公室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十)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宁波老字号”,以“宁波市商务局”和“宁波市老字号企业协会”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六、动态管理

(一)“宁波老字号”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

(二)“宁波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2月底前向宁波市商务局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由“认定委”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宁波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后15个工作日内,报“认定委”办公室备案:

1.单位名称变更;

2.经营地址变更;

3.企业法人变更;

4.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

5.企业灭失;

6.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7.其他重大变更。

(四)“宁波老字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认定委”核实后责令其整改,一年内未见明显效果的,或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不符合“宁波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经核实确认后,宁波市商务局可以暂停或取消其“宁波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五)“宁波老字号”企业不得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人可向“认定委”检举,经“认定委”核实后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宁波老字号”称号,并在有关政府网站或媒体公示:

1.玷污“宁波老字号”信誉,产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的;

2.滥施许可,变相买卖“宁波老字号”标识的;

3.转让“宁波老字号”标识,未向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认定委”书面备案、作出相关说明并征求意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六)宁波市商务局每隔四年对已认定的“宁波老字号”进行复查,不符合“宁波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将由宁波市商务局撤销其“宁波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七、责任和义务

(一)“宁波老字号”企业享受市有关扶持政策。各区、县(市)政府亦可根据实际,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本区、县(市)的宁波老字号”给予扶持。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节庆活动、展览、媒体等宣传“宁波老字号”品牌和技艺,促进其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二)以“宁波老字号”为基础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宁波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加强品牌管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宁波老字号”形象。

(三)参与“宁波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宁波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盈利性活动。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商务局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

 

 宁波老字号申报表.docx


本通知公示期为2020年12月17日-12月25日,如有疑问请于2020年12月25日前联系我局,联系人:彭爱武,联系方式:8938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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