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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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背景

  2025年9月财政部、商务部印发《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以下简称“通知”),计划遴选50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2026-2027年)的试点,重点在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等方向给予重点支持。我市经过申报评选,于12月成功入围试点城市,将获得3亿元中央政策资金支持。该专项资金分两批下达,试点启动第一年先下达部分资金,剩余资金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下达。

  2025年12月,财政部正式下达我市服务业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1.5亿元。按照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我市应及时制定专门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支持内容及方式等。

  二、编制依据

  (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

  (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

  (三)《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5〕449号)

  三、主要内容

  《宁波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计七章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支持内容、支持方式、项目管理、资金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界定了试点项目与专项资金的概念,确立了“公开透明、聚焦创新、绩效导向、规范高效”的资金管理原则以及“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建设原则。明确了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区(县、市)商务及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组织、资金管理、评审上报、日常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二)第二章“支持内容”。与财政部、商务部《通知》文件的要求一致,覆盖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等3大方向。

  (三)第三章“支持方式”。明确了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按有效投资额给予投资补助。专项资金主要支持3个方向的10个子项建设内容,并对10个子项的支持方式与具体标准进行了描述。

  1.项目门槛:试点项目为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在建、待建并计划投入营业使用的项目,在建项目仅支持2025年9月30日之后发生的有效投资额,单个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同一企业或企业集团累计奖补不超过2000万元等。同一项目仅能选择一个主要支持方向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享受支持政策。

  2.补助标准:对符合申报条件评审入库且验收通过的项目按有效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其中,首发平台载体建设最高补助300万元;高能级品牌首店、高能级首发活动、IP系列周边产品开发、老字号创新发展等子项最高补助200万元;打造商旅文体健融合新场景、升级服务消费集聚区、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建设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等子项最高补助2000万元。

  3.负面清单:明确列出了不支持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党政机关主办活动、纯公益性项目、单一传统业态项目、短期临时性项目等九类情形。

  (四)第四章“项目管理”。建立了项目申报、初审、复审、评审、确认与入库的规范化流程,并明确了项目建设、验收申请、属地初验、项目终验等项目动态管理及验收流程。

  (五)第五章“资金拨付”。主要明确专项资金采取“预拨+阶段性拨付+清算”模式进行拨付。入库项目已开工且有效投资额达计划投资额30%以上,可预拨拟补助资金的30%;项目有效投资额达计划投资额50%以上,可拨付拟补助资金的50%以上,终验前拨付比例不高于80%;项目通过验收后进行清算。最终补助资金根据专项资金规模按比例调整。

  (六)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主要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要求和资金监管要求,建立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目标作为资金执行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对违规使用资金、项目实施偏离目标等情况,规定了停止拨付、收回资金等处理措施。同时明确了申报单位的合规要求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第七章“附则”。明确《办法》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办法》时效为自印发之日起至试点城市建设结束。

  四、注意事项

  1.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市商务局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商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实施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宁波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孙文静,89387118;张琪,89388128。


  政策原文链接: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图解链接:《宁波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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