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6-04-02
甬商务流通〔2026〕65号
各区(县、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宁波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宁波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6年3月30日
宁波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要求,结合宁波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以下简称“三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以及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通过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按照有关要求备案并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用于支持开展“三新”试点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聚焦创新、绩效导向、规范高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试点建设工作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发挥优质项目牵引作用,激发消费活力,培育消费新增长点。
第五条 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依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一)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试点项目征集、申报、审核、评审、监管、评估验收等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出台项目评审细则、验收办法等,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做好专项资金下达,会同市商务局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的政策宣讲、申报组织、查重、初审、汇总上报及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材料报送工作。
(四)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五)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推进项目的具体实施,对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合规性以及项目绩效等承担主体责任;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在宁波市建设消费“三新”试点项目,重点围绕以下三大方向: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引导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根据试点项目的实际投入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引导社会投资共建共享试点成果。
第八条 通用规定
(一)项目要求:试点项目为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在建、待建并计划投入营业使用的项目,在建项目仅支持2025年9月30日之后发生的有效投资额。单个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同一企业或企业集团(包括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主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的所有类别奖补资金累计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同一项目仅能选择一个主要支持方向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享受支持政策。
(二)预算统筹:各支持方向安排的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若经审核所有合规项目应奖补总额超出预算额度,将按统一比例对各项目核定奖补金额进行折算兑付。
(三)负面清单:
1.不支持新建、扩建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
2.不支持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等活动。
3.不支持与支持方向无关的领域:如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养老院和病房建设等。
4.不支持纯公益性项目:项目应以市场化商业项目为主,能够产生可持续的经营效益。
5.不支持单一传统业态项目:如汽车4S店及销售维修场所、单一餐饮企业业态的餐馆等。
6.不支持单纯商品消费的项目:如传统购物型超市、汽车加油站或充电站等。
7.不支持短期或临时性项目:如一年举行1-2次的马拉松赛事、群众性活动,存续时间少于1个月的消费场景。
8.不支持低质同质化项目:如简单模仿、缺乏核心内涵的IP消费场景,或未能明确具体IP名称的项目。
9.不支持重复申报:已列入并享受过其他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支持方式与具体标准: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1.支持首发平台载体建设。支持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区域,投资建设具有统一运营主体、具备常态化发布功能的市级及以上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等多层次新品发布平台载体。对符合申报条件评审入库且验收通过的项目按有效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
2.支持开设高能级品牌首店。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在宁波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对符合申报条件评审入库且验收通过的项目按有效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3.支持举办高能级首发活动。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在宁波举办具有全国或区域影响力的新品首发、首秀、首展活动。对符合申报条件评审入库且验收通过的项目按有效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1.支持打造商旅文体健融合新场景。支持业态与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虚拟现实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消费新场景。对符合申报条件评审入库且验收通过的项目按有效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0万元。
2.支持升级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等,通过空间重构与功能拓展,向融合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的多元场景升级,支持将能显著带动消费流量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点赛事、品牌演出活动引入重点商圈、街区、景区,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对符合申报条件评审入库且验收通过的项目按有效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0万元。
3.支持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支持培育“一老一小”服务、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冰雪经济、入境消费、低空旅游、夜间经济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发展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等消费新场景。对符合申报条件评审入库且验收通过的项目按有效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0万元。
4.支持建设外贸优品展销中心。支持建设集产品展示、线上线下销售、供应链对接、品牌推广于一体,并融合多元服务消费功能的外贸优品展销中心或特色购物集聚区。对符合申报条件评审入库且验收通过的项目按有效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0万元。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
1.支持联动打造IP综合性消费场景。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获得官方授权的全球知名IP、国潮IP、历史文化IP等,与文博场馆、非遗机构等资源结合,打造主题街区、体验中心等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的综合性消费场景。对符合申报条件评审入库且验收通过的项目按有效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0万元。
2.支持联动开发IP系列周边产品。支持企业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全产业链,开发并成功市场推广具有独特性的IP联名文创、潮玩、服饰等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对符合申报条件评审入库且验收通过的项目按有效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3.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支持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宁波老字号企业及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资源开发推出市场认可的“老牌新品”“国货潮品”,开设新店、旗舰店。对符合申报条件评审入库且验收通过的项目按有效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报、评审:
(一)项目申报。试点期间,市商务局根据工作要求,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内容、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公开广泛征集试点项目。各区(县、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初审。各区(县、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开展项目查重,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按申报通知要求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项目复审与评审。市商务局对报送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建立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评审细则,委托审计、咨询等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形成拟支持项目清单,经集体研究后公示。
(四)项目确认与入库。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宁波市消费“三新”试点项目支持清单,进入项目支持库,确定专项资金安排建议,下达试点计划及项目建设任务书。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验收:
(一)项目建设。试点项目实施单位按试点计划及试点项目建设任务书实施建设,并定期上报有效投资完成进度。试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经核实无法按期完成或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从支持项目中移除,对暂未列入支持清单但符合储备条件的项目,增补进入项目储备库。市商务局根据工作要求,明确项目管理及验收要求。
(二)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建成投运后,根据项目验收有关要求,向各区(县、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属地初验。各区(县、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预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
(四)项目终验。根据项目验收办法,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终验,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等。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方式分期拨付。试点计划下达后,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预拨+阶段性拨付+清算”模式进行拨付。
(一)预拨。项目已开工且有效投资额达计划投资额30%以上,可预拨拟补助资金的30%。
(二)阶段性拨付。后续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有效投资额达计划投资额50%以上时,可拨付拟补助资金的50%以上,项目终验收前拨付比例不高于80%。
(三)清算。试点项目按“成熟一批、验收一批”原则,分批次进行验收,根据验收核定的有效投资额清算支持资金。有效投资额低于计划投资额的,按有效投资额确定支持资金额度;有效投资额高于计划投资额的,按计划投资额确定支持资金额度。最终补助资金根据专项资金规模按比例调整。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全过程管理,市商务局按照试点城市建设要求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项目评估验收的依据。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每年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政策。
第十四条 在跟踪管理及验收过程中,若发现申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采取整改、变更、撤项、中止等处理措施,按规定视情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前及项目建设期间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三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市商务局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商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市商务局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实施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至试点城市建设结束为止。
政策解读链接:《宁波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链接:《宁波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政策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