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修订化妆品法信息来源: 厦门WTO
发布日期:2024-02-08 13:46
2024年2月6日,韩国食药部(MFDS)修订《化妆品法》,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施行,主要修订内容:
(1)化妆品制造商、化妆品责任销售商或大学研究机构变更化妆品原材料及变更原材料使用标准应当提出申请;
(2)由初级包装组成的化妆品外包装和在初级包装上增加二级包装的化妆品外包装应标明化妆品名称、企业主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用于制造化妆品的所有成分、内容物的容量或重量、制造编号、开封后的有效期或使用期限、 价格、对于特殊化妆品,由食品药品安全部规定“功能性化妆品”字样或代表功能性化妆品的外观设计、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含有少量内容物的化妆品的包装,仅需标明化妆品的名称、责任化妆品经销商和定制化妆品经销商的名称、价格和制造编号以及开封后的有效期或使用期限(如果标明开封后的使用期限,则应同时标明制造日期);
(3)固体肥皂不属于初级包装中增加二次包装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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