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培育制造业百强企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1-09-23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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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作为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宁波制造业基础扎实,民营经济实力雄厚,市场主体活力足。但总体看,具有产业链掌控能力和较强带动力的领军型大企业、平台型大企业不多,一直是制约宁波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短板之一。为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提升龙头企业的引领力、支撑力、带动力,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波市推进企业“四上”行动方案》等文件,市经信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经充分调研、论证,起草了《关于加快培育制造业百强企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6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总体部署,聚焦“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培育,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有为,强化目标导向、政策激励和专班服务,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绿色创新高效发展,努力打造以世界和中国制造业500强为引领,以航母型、领军型行业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制造业百强企业群体,为我市建设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5年,力争实现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100家,其中百亿元以上企业达到50家,五百亿元以上企业达到15家,千亿元以上企业达到8家;世界500强企业实现零的突破,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超过20家。

  三、主要政策举措

  《实施意见》共有11条政策措施,11条政策总体分为三个层次。第1款是《实施意见》核心条款,主要明确“一库”“一清单”的培育机制。根据工作计划,下步将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潜力、可持续的制造业企业,列入重点培育企业清单,签订“一企一策”培育计划书,进行重点培育。第2-9款,明确了百强企业培育的途径,并从创新、人才、品牌、质量等方面给予专项支持。第10-11款,是对百强企业争先创优、多做贡献的总体支持政策。具体如下:

  (一)支持“一企一策”培育。根据各培育企业的目标、路径和上台阶等具体情况,建立动态的培育企业库和重点企业培育清单,实施“一企一策”综合政策扶持。

  (二)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培育企业立足宁波,整合资源,打造具备管理、结算、营销、研发等功能的制造业总部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市级财政给予支持。

  (三)支持加大有效投资。鼓励培育企业实施增资扩产,扩大在本地投资。对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区县(市)重点专项计划,并在项目用地、能耗、排放等指标安排方面予以重点保障。

  (四)支持并购重组。鼓励培育企业并购重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创新机构,对并购重组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根据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由属地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对并购重组并实现控股的,市级财政按照并购总额给予不超过2%、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等为企业提供并购重组的资金支持。

  (五)支持股份制改造。支持培育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优先列入企业上市培育库,优先推荐企业通过多种渠道上市,上时候,可优先享受有关政策。支持已上市的培育企业开展增发、配股、可转换债等融资工作。

  (六)支持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培育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创新机构,经认定后予以财政奖励。支持培育企业申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产业化、工业强基等项目。支持培育企业牵头组建产业链创新联合体(共同体),开展“卡脖子”技术攻关,并根据实际成效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三首”产品采购应用和新产品应用场景供给。

  (七)支持引进培育各类人才。建立培育企业引才绿色通道,赋予培育企业人才评价权、举荐权,支持企业引进“高精尖缺”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进入甬江引才工程等终评环节。支持培育企业引进培养紧缺人才,在赴外招聘、人才培养中予以重点保障。支持培育企业与我市高校共建职业人才培训基地,订单式培养人才。

  (八)支持创品牌提质量。鼓励培育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创建,有效提升品牌价值。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培育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政府质量奖的培育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分档奖励。

  (九)支持集聚集群发展。鼓励培育企业发挥集团优势,建设企业园区、特色小镇,集中集约发展。支持培育企业发挥产业链龙头作用,建设特色型专业园区,提高产业配套率,完善产业链生态。支持培育企业创新发展模式,建设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畅通产业链供应链,推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升智联水平,打造数字化平台型大企业。

  (十)支持上规模上榜单。对培育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核心团队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分档奖励(不重复享受);对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的培育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亿元,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世界500强的培育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提升效益。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制定培育企业综合贡献评价办法。对完成年度培育计划的企业,按照其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的制造业和制造服务业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额,市级财政对超额部分按30%予以奖励。

  四、培育机制

  为了加强制造业百强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还明确了5项机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实施。

  一是建立统筹协同培育机制。强化目标管理,确定培育企业五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以及分年度目标计划和工作任务,并按年度进行评价和政策兑现。实施动态培育,建立企业准入和退出办法,每年一次调整培育企业库和重点培育企业清单。加强协同支持,落实市县联动、部门协同、聚焦支持的政策举措。

  二是建立专项产业基金机制。设立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基金,总规模500亿元,分期实施,重点支持培育企业开展重大并购重组、股份制改造、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大优新”项目的招引和落地。建立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基金专家咨询和科学决策机制,健全基金运行管理和持续扩大机制,实行合理的风控和容错机制。

  三是建立专班服务机制。组建市、区县(市)服务专班,主动做好指导和服务,提出建议意见。专人优先或预约上门办理培育企业的各类项目审批(备案)、登记等事务。强化困难问题的全过程管理,及时协调解决。

  四是建立绿色通道机制。金融机构、海关、港航等单位应为培育企业提供融资、通关服务等绿色通道支持。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对培育企业的指导服务,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政府相关部门和医院、机场、铁路等单位要为培育企业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属地政府对培育企业重点人才子女就读或转学,予以优先安排。

  五是建立企业家荣誉机制。完善创业创新风云榜,开展企业家专题活动。鼓励市内高校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客座教授。聘请优秀企业家为市、区县(市)政府经济顾问,并在重大决策或重大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专题听取政府经济顾问意见。发挥媒体作用,深度挖掘、大力宣传优秀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实施意见》所指的培育企业,包括培育企业(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所指营业收入,以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明确的合并报表范围为准。

  五、适用范围与期限

  1.适用范围。适用于宁波行政区域内。

  2.期限。《实施意见》自2021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六、解读机构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储昭节

  联系方式:0574-89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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