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公平贸易提示信息(2021.第22期)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等
发布日期:2021-06-07 09:18
1.WTO改革能否改革WTO
2021-05-20 17:53 文章来源:全球化智库CCG
当前关于WTO改革的言论越来越多,但它们是否能够推动WTO进行实质上的改革呢?关于这一问题,可能现在并没确切的答案。但3月31日举行的七国集团(G7)贸易路线部长级会议显示,各国都在做出积极并且可能是统一的承诺,希望对这个日益疲敝的组织进行改革,最近这种信号反复出现,表明改革运动可能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回顾了最近出现的一些关于WTO改革积极信号。
在G7贸易部长级会议召开之前,主持线上贸易部长级会议的英国贸易大臣利兹·特拉斯(Liz Truss)提出了目前面临的挑战。她表示“今年是我们需要抓紧WTO改革的一年。”她谈到了新任总干事恩戈齐·奥孔乔·伊维拉(NgoziOkonjo-Iweala)带来的“新鲜动力”,疫情后经济复苏的需求,以及“过时的规则”,这些规则中有些仍然是1995年的产物。特拉斯表示:“这就是为什么英国将与G7集团伙伴一道努力,领导建立更适应21世纪的WTO,制定与时俱进的新规则应对现代机遇与挑战,重新建立世界对全球贸易体系的信任。”
特拉斯在开幕词中表示“自由和公平贸易才是前进的最佳途径”,并且敦促贸易部长们坚持这一原则。她认为“志同道合”的国家需要赢得全球贸易的灵魂之战,确保WTO为全世界人民服务。据称会议上贸易部长们都承诺“将为WTO改革的相关讨论提供重要的政治动力”。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的一份解读报告称,部长们接受了一份广泛的改革相关议程,并对此进行了讨论,内容涉及“全球贸易体系面临的来自非市场力量的挑战”,以及“他们在数字贸易、女性经济权利和实现气候变化目标方面的未来工作计划。”
特拉斯十分看重WTO“富有活力的新鲜领导力”(奥孔乔·伊维拉也出席了会议),这将成为改革的先锋力量,通过在数据和数字贸易规则方面取得进展推动WTO的现代化运动,恰当解决碳泄漏问题,并改善妇女在全球贸易中的参与度。在3月30日举行的WTO总理事会非正式会议上,总干事重申了WTO振兴与今年年底部长级会议(MC12)将取得的显著成果以及全球疫苗公平供应取得的进展之间的联系。奥孔乔在讨论MC12预期成果文件的会议上表示,如果在年底之前没有取得明显进展,没有达成协议,没有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问题做出任何贡献,没有针对应对下一次疫情的措施框架进行补充,那么这一年就会成为碌碌无为的一年。
美国贸易代表凯瑟琳·泰(Katherine Tai)出席了G7会议,并且随后在推文中表示,与会各方将“共同努力,促进自由和公平贸易,造福工人、企业和消费者”。特拉斯在G7会议的讲话中解释了为什么她认为现在正是合适的改革时机,她谈到了美国新政府,特别提到了凯瑟琳·泰。她在与同行的一连串介绍性电话会谈中,经常提到WTO改革。在获得一致确认成为美国贸易代表的过程中,凯瑟琳·泰提到过对WTO的承诺,她向参议员表示“美国必须继续参与WTO并占据领导地位,否则代价不可估量”,她也赞同“要以建设性的方式在WTO进行艰苦的对话”。此外凯瑟琳·泰也提出了一些问题:WTO对其成员有什么样的价值?它是否实现了创始人和成员所期望的目标?WTO如何应对当今世界挑战——无论是全世界面临的挑战还是WTO成员之间存在的挑战?
与此同时,具有改革意识的WTO成员组成的渥太华集团(加上英国现在共有14个成员,包括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巴西和肯尼亚等)在3月底与奥孔乔·伊维拉进行了线上会谈,他们也谈到了WTO改革。加拿大代表渥太华集团发表的声明中称,在讨论WTO改革的三大支柱时(谈判、争端解决以及透明度与监督),部长们强调必须迅速开展工作打破上诉机构僵局,结束渔业补贴谈判,推进“联合声明倡议”工作,内容涵盖国内服务监管和第12次部长级会议关于电子商务的讨论。部长们还同意推进卫生、农业、环境、透明度、贸易和性别平等领域的相关工作。
几个月来,欧盟一直在鼓励开展双边(或多边)工作推动改革。上个月,欧盟贸易总干事萨宾•韦恩(Sabine Weyand)敦促欧盟、美国和日本继续努力,就新的工业补贴WTO规则提出建议。她还建议美国与欧盟一道,推动制定关于“竞争中立”的新WTO诸边协议,这将使中国那些引发非议的做法面临直接挑战。今年2月,欧盟发布了新的贸易战略,其中关于WTO改革的建议更加接近美国的立场。
对此也有人持怀疑态度,其中就包括美国新任驻WTO大使丹尼斯·谢伊(Dennis Shea)。谢伊在接受《美国贸易内幕新闻》采访时说,WTO改革可能会取得一些成果,但是他怀疑的是能否在重点方面取得进展。谢依认为,WTO根本没有能力应对中国,因此在技术竞争问题上,WTO根本无法参与其中发挥作用。谢依称:“所有的改革运动都会遭到中国的阻挠,因为中国不希望WTO发生变化。关于WTO改革,中国可能嘴上说的好听,可实际上他们只希望WTO保持现状。每当我们提出一个问题时,中国都会反对美国,而且通常是所有反对声音中最响亮的。”
谢依现在也是两党政策中心的成员,他敦促新政府不要立刻解除对WTO上诉机构法官任命的封锁,因为一旦解除,这个毫无生命力的上诉程序就会重新启动。他建议说,首先美国应坚持与欧盟和其他成员国进行真正有意义的对话,探讨为何上诉机构能够随意过度执法,以及为什么WTO成员能够允许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共同分析问题找到症结将有助于找到更加持久的解决方案,其中也包括重新考虑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的问题。
长期从事贸易研究的专家艾伦·沃尔夫(Alan Wolff)在上周前仍是WTO的四个副总干事之一(即将加入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他在最近的华盛顿国际贸易协会年度会议中讲话时强调,很显然真正的改革(如果真的能够进行)将采取多种形式和方式。沃尔夫列举了他认为亟待解决的10个全球性和体制性问题。他认为新的WTO和美国领导层使我们有理由重新拾起乐观态度,但他也警告说:“WTO必须尽快表明,它能够就那些与从事国际贸易或受其影响的所有人有关的问题提供意见(几乎关乎所有人)。这是一个必须得到认真对待的政治挑战。沃尔夫表示:“我们要做的工作不仅限于对话。仅凭政府领导人说他们支持多边主义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他们很可能没有在后续进行足够的投入导致无法取得成果。”
2.“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应该具有全球化思维”
2021-05-27 17:01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报
商务部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一季度,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非金融类直接投资44.2亿美元,同比增长5.2%,占同期总额的17.8%,较上年同期上升0.5个百分点。在沿线国家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313.4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77.5亿美元,分别同比增长19.4%和12.4%。
“如此体量巨大并增长迅速的贸易交往、产业合作、金融支持,引发投资争议自然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投资金额大、回报周期长、收益偏低的项目很容易引发投资争议。”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刘亚军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与非洲某国某企业因矿业合作协议引发争议举例说,非方企业以申请人身份将中方诉至国际商会(ICC)仲裁院,最后被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同时裁定由申请人承担中方80%的律师费。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应该具有全球化思维,而不是拘泥于国内法的视野。争议解决方式无论从争议解决机构的选择、管辖权的确定还是法律的适用、裁决的执行,都呈现全球化、多元化的特征。”刘亚军告诉记者,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种类繁多,概括起来有国家间的商事争议、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的争议、投资者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三种类型。就国家间的商事争议解决而言,除了磋商、调解、调停、斡旋之外,也可以通过国际法院、区域性争议解决机制等解决。对于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的争议而言,可以分为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国家”间的国际投资争议以及以合同为基础的“投资者—国家”的商事争议两种,主要法律渊源有《华盛顿公约》、《能源宪章条约》以及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促进与保护条款等。此类争议解决机制的类型、启动条件及其适用范围取决于双边投资协定等条约的约定。目前,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就争议解决机制而言,主要有争议解决可以直接向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协定、争议解决仅因征收补偿争议可以向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协定、争议解决提交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前必须用尽当地救济的协定、争议解决无法向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协定等四种,其中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协定主要为后三种。在能源等领域,我国一般与东道国签订“国家契约”,相关合同往往约定了东道国法院救济、提交英国伦敦仲裁院和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解决因合同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者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类型多样,包括各国国内的法院诉讼、国内外仲裁机构的商事仲裁,还包括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等。”刘亚军说。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程序规则和裁判标准等多项举措,提供全方位便捷司法服务和公正高效司法保障。
刘亚军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深圳和西安设立了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同时主导成立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此外,中国还有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在内的商事仲裁与调解机构,以及依托行业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这将共同构建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去年年底,最高法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扩容”,增至55人。最高法负责人表示,要加快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信息化平台,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作为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作用,邀请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积极参与交流,共同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建设。
此外,在5月份发布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中,贸仲被评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之一。在2018年至2020年3年间,贸仲共受理9910件仲裁案件,其中涉外案件共计1878件,案件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刘亚军说,随着中国法治的进步以及整体法律服务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开始选择中国提供的争议解决机制,改变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格局。
本文来源:中国贸易报
3.疫情下,木材进口企业如何前行
2021-05-28 18:36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报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木材与木制品加工国、贸易国和消费国,由于国内已经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使得我国木材必须依赖进口。美国一度是我国的主要木材进口来源国之一,受疫情影响,自美国进口木材一度大幅下降。这给从事进口美国木材的贸易企业带来了巨大压力。
北京诚悦利通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徐磊从事木材贸易20余年,早在2000年,徐磊便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引进第一批美国硬木以及新西兰松木、非洲桃花心木、非洲花梨、非洲紫檀等,打破了当时欧洲硬木独占国内市场的局面。
徐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讲道,“2020年初,中国从美国进口木材数量确实经历了一个低谷。这主要是疫情造成的短期影响,与中美近期的贸易摩擦没有关系。中美两国经济互相依存度很高,在贸易领域有很大的互补性。出现贸易摩擦的农林商品也仅仅限于大豆、玉米等,木材作为一般性大宗物资,不在‘贸易战’名单上。木材贸易在中美经济领域基本不会受到政策影响。”
对于目前的进口美国木材状况,徐磊说,“近期中国从美国进口的木材量还没有完全恢复到正常水平,最主要的原因是美国房地产近一年暴发性的增长,导致美国国内木材需求急剧增加。但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和中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美国木材在中国的销售一定会走上正轨。”
一季度我国原木进口量同比大幅攀升,徐磊说,“这反映了中国经济的活力与强劲动力。随着中国市场的完善,这个发展势头不会减弱,毕竟这是一个拥有十四亿人的庞大市场。”
徐磊认为,“中国对于原木的需求将是长期的,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这种需求只会越来越大。2014年起,中国政府已经禁止森林采伐,所以中国企业没有选择,只能从国外进口,这确实给木材贸易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会。在此背景下,木材贸易企业应该首先认真研究中国市场的需求以及发展趋势,同时与国外出口商紧密合作,让需求与供给保持高度的切合,让消费者和经营者双赢。”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报
4.应对制裁风险,光伏企业如何垒高防火墙
2021-05-28 18:33 文章来源:国际商报
5月12日,美国总统气候问题特使约翰·克里表示,美国政府正在考虑对所谓的中国“强迫劳动”生产的太阳能电池板及可再生能源的其他部件实施制裁。中国光伏相关企业因产业链引发的美国制裁与管制风险呈上升之势。
风险犹存
在全球“去碳化”的背景下,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极具战略意义,而光伏是全球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之一。中国是光伏组件生产大国,光伏也是中国具有国际竞争领先优势的产业之一。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合伙人郭欢及争议解决部合伙人胡梅表示,拜登政府正在展开一系列绿色能源的战略部署,并公开表示,要在全球范围的清洁能源行业与中国竞争,并形成其全球领导地位。3月30日,8名美国参议员提出《把中国排除出太阳能法案》(Keep China out of SolarEnergy Act),禁止美国联邦资金采购在中国生产或组装的太阳能电池板。如该法案得以通过,势必会制约中国相关企业对美出口太阳能产品。更让人关注且担忧的是,后续制裁措施可能随着美方舆论的进一步发酵而陆续登场。
事实上,近十年来,美国以关税手段持续对中国光伏产业施压。金杜律师事务所相关团队在调研中发现,尽管中国光伏行业的物料及技术进口对美国依赖程度并不高,“但由于光伏行业产业链上游的原料硅产自新疆地区的高额占比,同时中国光伏组件有很大一部分出口至欧洲,而美国亦有将政策管辖范围延伸至其欧洲盟友的倾向,因此国内光伏相关企业的商业利益很可能受到美国政策的影响,并且不排除美国会通过行业联盟等形式排挤中国光伏产业链各企业,甚至推动有关政府部门通过立法制裁光伏产业链部分实体的可能”。
谨慎应对
郭欢提醒,如美国选择光伏产业链上任一环节作为打击突破口,各环节企业都有可能受到美方制裁和打压的负面影响。金杜律师事务所团队判断,美国可能从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两个维度着手针对中国光伏全产业链进行宽泛打击。而在因产业链引发的美国制裁与管制风险之外,企业还可能面临多部门及多国联动制裁、征信风险、高管人员法律责任及出境人身限制类风险等挑战。对此,相关企业要主动打造完善合规体系应对风险。
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企业要密切跟踪国际光伏产业信息、美国相关政策动向及相关智库对企业的调查研究,做好预警,并谨慎适当地对外发声。
在面临及应对境外风险时,企业的对外信息发布不仅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国际关系和外交的复杂博弈,不确定性强。“尤其是境内外上市企业,需要从包括公司常规披露信息、公司对外宣传信息、境内外媒体采访以及适应国际信息环境等多个维度把关披露口径及措辞,在中美法律法规监管的‘交叉红线’之下,在应对国内外媒体的询问罅隙之中,正确适当地作出回应。”金杜律师事务所团队建议,企业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不断调试完善内部信息披露体系。同时,企业要重视内部信息管理,建立公司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做到防泄漏、可追溯及高效率。
在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建设方面,金杜律师事务所团队建议,光伏领域企业结合自身业务模式、战略安排等实际情况尽早建立相应的合规体系,排查并管控从进口物项到产品出口的全流程风险,细化各个业务环节的合规管理工作。“无论是在资本市场还是在国际舞台,完善的合规体系都能帮助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对外征信评级。”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5.埃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规定
2021-05-25 19:33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埃及进出口控制总局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某些商品需要相关机构的检验。对食品工业,能源及电力部的防辐射部门、卫生部、农业部(兽医办公室)、供应部(进出口控制)有权对任何进口船只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每个部门抽取各自样本进行独立测试。
2009年,埃及进出口控制总局与中国质检总局签订“出口埃及工业品装运前检验谅解备忘录”(CIQ)。2015年6月3日CIQ停止执行。取消CIQ并不意味着降低中国输埃商品的质量要求,埃方将加大进口检验力度,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商品,海关将不予放行。
埃及要求进口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下列信息:配料及其所占比例;制备方式;保存方法和条件;添加剂和防腐剂等。
2007年4月18日,埃及植物检疫总局发布了《植物和植物产品进口许可条件》,规定植物、块茎、鳞茎、繁殖用种子、水果、蔬菜、鲜切花、树枝、谷物、消费或加工用植物产品原料以及生长介质的进口必须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2015年埃及贸工部发布991/2015号部长令,列明部分产品的进口需要提供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COI)或装运前检验证书,在埃及进出口控制总局注册的“白名单”中的公司除外。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6.土耳其对华非织造布和人造革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6.2.转载自商务部网站
2021年5月28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18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非织造布和人造革(土耳其语:koagüle suni deri)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维持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税额为1.9美元/千克。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5603.14和3921.13。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2008年2月13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非织造布产品(税号:5603.14)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9年4月18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9美元/千克反倾销税。2014年4月18日,土耳其对华涉案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4月12日,土耳其第一次延长对华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继续征收1.9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参见公告2015/9)。2018年10月16日,土耳其扩大该案涉案产品范围,对原产于中国的人造革(税号:3921.13)加征1.9美元/千克反倾销税。2020年4月8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0/6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每平米重量超过150克的非织造布产品(土耳其语:koagüle suni deri,税号为5603.14)和每平米重量超过150克的人造革(土耳其语:Yalnız, dokumaya elverişli maddelerden mesnedi bulunan, m2 ağırlığı 150gr’ı geçen deri taklitleri,税号为3921.13)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编译自:土耳其官方公报)
(文 璐编译)
(潘晓君校对)
7.迪拜超1000项投资活动允许100%外资控股
2021-06-01 14:00:54 商务部网站
据《宣言报》5月25日报道,迪拜经济发展局宣布,自2021年6月起迪拜将向外国投资者开放100%控股迪拜当地公司的通道,并表示该决定适用于1000多个商工业投资领域,但不包括具有职业技能的服务行业以及七项具有战略影响力的经济活动。
迪拜经济发展局指出,100%外资控股未设定资本限制或加征额外费用,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将不需要阿联酋籍公民“代理”。迪拜经济发展局同时表示,投资者如想单独在迪拜从事具有职业技能的服务行业,须任命本地服务“代理”。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8.哈萨克斯坦将简化企业通关手续
2021-05-31 11:22:23 商务部网站
LS网站5月27日报道,哈萨克斯坦参议院当天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对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进行修订的议定书》法案。哈财政部部长贾马乌巴耶夫出席会议,介绍对《联盟条约》预付款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情况。
根据修正案,预付款系指用于支付即将发生的关税、税费、罚金和利息的款项。目前,企业清关需支付6种海关税费。修正案的通过可以帮助外贸企业缩短通关时间和降低财务成本。一是将必须缴纳的海关税费支出降到最低,包括报关费、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特别税,以及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等。二是预付款可用作临时仓储、海关价格确认及查验时的关税支付保证金。三是外贸企业可使用预付款偿付债务。四是无需按预算科目跟踪期末余额。海关将根据企业缴纳的预付款向其提供费用支出报表。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9.贸发会议:东亚经济体拉动全球贸易强劲复苏
2021.6.2.转载自商务部网站---2021-05-21 11:21:45 新华社
新华社日内瓦5月19日电 (记者凌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贸发会议)19日发布的全球贸易季度更新报告显示,得益于中国等东亚经济体出口表现良好,今年一季度全球贸易强劲复苏,商品和服务贸易总额同比增长约10%,环比增长约4%,略高于疫情前水平。
报告认为,此次全球贸易复苏相较以往步伐更快,但并不均衡。整体而言,发展中国家贸易反弹势头强于发达国家,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等东亚经济体表现良好。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一季度发展中国家贸易进出口额分别增长18%和22%,发达国家则分别增长12%和7%。
全球贸易复苏不均衡还体现在服务贸易复苏步伐远慢于货物贸易,且各类货物贸易复苏速度也不尽相同。从产业分布来看,一季度药品、通信和办公设备等贸易规模持续扩大,矿物、农产品等贸易额也在增加,但能源、运输设备等贸易仍处于低谷。
报告还预测,2021年全球贸易将继续增长,贸易总额较2020年将增长约16%。 报告认为,对全球贸易前景的积极预期主要取决于疫情限制措施减少、大宗商品市场行情保持积极态势、贸易保护主义受到限制等因素。
信息来源:新华社
10.中非签署首个海关AEO互认安排
2021-05-31 11:23:23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记者谢希瑶)记者27日从海关总署获悉,中国海关在世界海关组织第五届全球AEO大会期间,与乌干达海关签署《中乌海关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安排》,这是中国海关在非洲地区签署的首个AEO互认安排。
“经认证的经营者”即Authorized EconomicOperator,简称为AEO。AEO制度由世界海关组织倡导,旨在通过海关对守法程度、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给予企业通关便利。不同国家海关之间可以通过AEO互认,给予对方符合资质的企业相关便利。
中乌两国签署海关AEO互认后,两国向对方AEO企业提供的便利措施包括:适用较低的查验率,优先查验需实货检查的货物,指定海关联络员沟通解决通关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等。上述利好,将帮助两国AEO企业大大压缩货物通关时间,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港口、保险、物流等贸易成本,有力提升国际竞争力。
世界海关组织秘书长御厨邦雄介绍,全球范围内已有97个国家(地区)实施AEO制度,已签署91个互认协议。
据了解,中国海关正在积极推进与俄罗斯等“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国家及重要贸易国家的AEO互认磋商,不断扩大AEO互认国家范围,助力AEO企业在更多国家和地区享受通关便利。
海关统计显示,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已与20个经济体46个国家(地区)实现AEO互认,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全球首位。
信息来源:新华网
11.警惕代理退保退息黑产风险
2021年05月31日 08:16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在海南种植香蕉的王大哥最近很苦恼,此前为解决流动资金问题,他申请了一笔贷款,并通过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增信。近日,王大哥流动资金紧张还款有压力,他在上网时看到代理“全额退保”、“全额返息”的广告,想到可以减免一些费用,王大哥有些动心。保险起见,王大哥先去咨询当地媒体,得知自己差一点就陷入“代理退保退息”的黑产圈套。
近年来,“代理退保”、“代理投诉”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理退保”有关风险的提示》,提示广大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谨慎办理退保,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地监管部门先后发布超过50次风险提示,2020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办公室、海口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打击金融领域恶意投诉代理行为的通告,严打“代理退保退息”。
“代理退保退息”的套路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出售“投诉技巧教程”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二是诱导受害人签订所谓的“代理维权协议”,并要求受害人提供保单、身份证号、银行卡、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预先收取费用或者承诺成功逃费、逃债后收取提成。
一般来说,“代理退保退息”主要存在三大风险:一是失去正常的保险保障。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提示广大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时的注意事项,也提醒大家警惕“代理退保”风险。借款人在购买保证保险后,若在未还清贷款前提前退保,将导致借款机构的信贷损失风险上升。借款机构可能要求提前还款,影响借款人对该笔借贷资金使用的稳定性。若借款人发生债务违约,其信贷违约记录将被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个人未来的贷款、就业、出行、任职等方面产生较大限制性影响。
二是存在资金受损或遭受诈骗的风险,某些“代理退保”行为并非真正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是以牟利为目的。退保前要求消费者支付高额手续费或缴纳定金,退保后诱导消费者“退旧投新”,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或其他公司保险产品以赚取佣金。
三是造成个人信息泄露。银保监会消保局指出,一些从事“代理退保”的个人或团体打着“维权”幌子获取消费者信任,并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代理维权服务协议”,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保单、银行卡、联系方式等涉及消费者隐私的敏感信息。除“代理退保”外,有的组织还从事信用卡套现、小额贷款业务,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存在较高的被泄露或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的风险。
对此,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对金融消费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持牌机构,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
二是选择正规销售渠道,消费者要在正规营业场所接受金融服务,通过金融机构官方线上线下渠道购买产品,该录音录像的要录音录像。
三是选择正规从业人员,金融消费者应注意查验提供销售服务人员的金融从业资质,防范诈骗风险。对不明的电话、链接、邮件推销行为保持警惕。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不向不明第三方转账汇款。
四是通过正规投诉渠道反映问题,消费者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渠道反映问题,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注意防范“代理投诉”“代理退保”行为造成的二次侵权。 (作者陈朝思 系财经专栏作家)
12.进口儿童用品“避坑”指南
来源:2021.6.2.《国际商报》贸易投资版 记者 刘 昕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内市场的丰富,进口商品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选择。
一直以来,中国海关严把进口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关,对于发现的不合格儿童用品,海关部门会分别采取监督整改、退运、销毁、风险消减等处置措施,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一律不准进口。
海关部门也提醒进口商家,要加强对消费品质量安全检验,强化风险分析和研判,防止不合格商品流入国内市场,保护消费者安全。
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了风险防控基础性作用。依据深圳等多地海关汇总的情况,不合格项目较多、安全性能低的品类主要为以下5方面。
玩具类不合格风险高发
今年1月,深圳海关在对某文化公司进口六批次252个塑料公仔进行检验时发现,这些玩具存在包装薄膜厚度偏薄问题。玩具的塑料薄膜没有达到相应的厚度,由于其轻薄,儿童在玩耍的过程中若将其覆于面部,很容易紧密粘附于人体鼻腔及口腔位置,甚至于吸入呼吸道,造成窒息等其他严重身体损害。
海关部门提示,玩具类产品的主要不合格项目包括小部件吞咽窒息、塑料薄膜厚度不足、机械强度不足、间隙尺寸不当、毛刺锐边、带电部位易接触、短路致温升过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企业应在进口选品时予以重视。
童车安全性能有待提高
在对某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18批次348件童装童鞋进行检验时,深圳海关发现其中六批次39件婴童服装的小附件抗拉强力不合格,在使用过程中可能被儿童扯脱或被咬脱落,造成被儿童误吞或吸入,对儿童的生命健康造成直接伤害;十二批次309件婴童服装的纤维含量与标注不符或使用说明不合格,可能存在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合法权益的情况。
危险夹缝,闸把位置错误、握闸尺寸过大、链罩缺失、安全警示说明缺失……深圳海关在童车专项风险监测中发现7个品牌的童车存在这些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包括推车、三轮车及自行车。
深圳海关检验关员告诉记者,危险夹缝容易导致婴童的手指被卡住,造成伤害;闸把位置与中国常见安装位置相反,容易因急刹车导致儿童摔伤;握闸尺寸过大则容易导致儿童不能使用手闸制动;链罩缺失容易导致儿童的手脚、衣服等被链条和链盘卡住,造成严重的伤害。
童装仍存较多安全问题
童装类产品主要不合格项目包括绳带过长、小附件拉力不合格、标称成分与实际含量不符、甲醛/偶氮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绳带过长易发生因缠绕、夹绊而产生的窒息或摔伤风险;小附件拉力较低易被婴幼儿撕咬脱落并吞食,导致窒息等风险;禁用偶氮染料属于致癌物质,在人体皮肤长期持续接触的情况下,会对人体特别是婴幼儿及儿童造成重大伤害。
文具质量安全
应引起关注
文具是每个学生都要使用的日常消费品,与儿童朝夕相伴,主要不合格项目包括文具笔帽安全不合格、本册白度过高、标识标签不规范等。
深圳海关在对一批文具实施目录外抽查检验时发现,样品无中文标识且上帽安全笔帽空气流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上帽安全不合格,笔帽开孔尺寸不够,当孩子在使用过程中不小心吸入食道,可能导致呼吸道被堵而引起窒息,形成极大风险隐患。
食触产品存在隐形危害
食触产品的主要不合格项目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和产品无中文标识。
在跨境电商专项抽查时,深圳海关发现,有22批涉及多个品牌的婴幼儿奶瓶、奶嘴中挥发性物质超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有害物质溶出,其所表现的毒性、刺激性和具有的特殊气味可能导致人体呈现种种不良反应,从而对婴幼儿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存在长期潜在危害。
窗体顶端
13.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儿童用品情况 H&M等多家品牌被点名
2021年06月02日 07:58 来源:扬子晚报
新华社电 6月1日,海关总署对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查发的部分进口儿童用品质量安全不合格情况进行通报,涉及儿童服装、儿童玩具、儿童牙刷、童鞋及奶嘴奶瓶等5类81批次进口儿童用品。其中,进口商为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的H&M棉制机织儿童衣裤,耐湿摩擦色牢度不合格。此外,GAP男童棉制针织睡衣裤、ZARA儿童衣裤、ZARA棉制针织婴儿短裤、耐克男童针织棉制T恤衫、无印良品女童连衣裙、乐高弹射玩具/塑胶玩具、和光堂训练牙刷、佳洁士阶段型儿童牙刷5-7岁冰雪奇缘、巧虎儿童牙刷等多个知名品牌产品都被点名。
窗体底端
14.日本专利局将推出漫画版的审查指南
2021.6.2.转载自商务部网站---2021-06-01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近期,日本专利局(JPO)宣布其将会以漫画的形式推出一部涉及人工智能与物联网技术的审查指南。众所周知,那些与人工智能和物联网有关的技术已经引起了日本全社会的关注。而此次这部漫画版的审查指南将会向使用者详细介绍有关上述技术的基本概念。JPO衷心希望能够借助此举来让更多的人像专利专家一样了解到更多有关专利审查指南的知识,并逐渐对创新工作以及知识产权产生浓厚的兴趣。
以漫画的形式推出一部涉及人工智能与物联网技术的审查指南
实际上,单独就发布人工智能和物联网技术审查指南这件事而言,JPO一直都位于世界领先地位。现在,该机构正在着手准备推出全世界第一部以漫画形式展现的、有关上述技术的审查指南,即《漫画版的审查指南: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
一般来讲,看懂一部专利审查指南往往需要人们具备相应的高水平的知识储备。因此,JPO以漫画形式推出审查指南的目的就是要帮助那些对专利事务不太熟悉的人群也能对专利审查程序产生兴趣。
《漫画版的审查指南: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
这部漫画的主人公是一家初创企业的总裁和员工。显然,这种人物设定是与审查指南的受众群体(即中小企业、初创企业以及大学)高度相关的。
该漫画不仅向人们介绍了人工智能和物联网技术的特点,同时还解释了可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专利审查基本概念。换句话来讲,这部漫画既可以为那些想了解专利审查基本概念的人群答疑解惑,同时又可以为那些对人工智能和物联网之外的技术领域感兴趣的人群提供帮助。
上述漫画是由JPO审查标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创作而成的。
背景概述
随着全社会对于人工智能和物联网技术表现出了日益浓厚的兴趣,JPO分别在2016年9月、2017年3月以及2019年1月公布了多个有关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经典专利审查案例。
此外,《2019年知识产权促进计划》也明确规定要对上述几个经典审查案例进行宣传。因此,JPO随后在多个研讨会和国际会议上均向与会者展示了这些审查案例。在2020年,即使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使得人们无法亲自参加各类研讨会,但是JPO仍坚持在其电子平台上对这些审查案例进行了宣传。
不过,由于这些涉及人工智能和物联网技术的审查案例均只局限于特定的技术领域,因此那些不是很了解可适用全部技术领域的专利审查基本概念的人群可能仍会存有不少的疑问。
而JPO发布《漫画版的审查指南: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的目的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JPO希望能够帮助公众以及专业人士了解到更多有关人工智能和物联网技术专利审查的基本概念,并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负责开展上述工作的部门
负责开展上述工作的部门是JPO专利和外观设计审查部门(物理、光学、社会基础设施以及外观设计)的行政事务司下属的审查标准办公室。翻译:刘鹏 校对:李艳秋
15.专家观点:动荡时期应充分发挥创新数据的潜力
2021.6.2.转载自商务部网站---2021-05-27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因为新冠肺炎的大流行,全球专利申请活动连续10年的增长在2020年突然停止。这场大流行已经颠覆了许多业务领域,包括专利活动。尽管2020年欧洲专利局(EPO)所接收的专利申请量仅下降了0.7%,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调查结果显示,全球的申请量下降了3%。
正如EPO最新的《专利指数》报告所揭示的那样,虽然可以从分析专利申请活动中获得广泛的信息,但越来越多的组织正在寻求获得更多情报。大流行使当今商业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企业希望能够获得更深入的情报并且提高连接不同数据点的能力,这些数据点可以转化为可操作的信息,以支持企业作出更快、更好的决策。
专利的选择性比数量更重要
专利数量是一种简单的量化测量指标。从专利数量可以看出,企业正在寻求专利保护,各个领域的代表性以及如何比较跨领域的申请活动。就其本身而言,专利数量无法提供更丰富的信息。专利数量并不能说明企业的创新文化或创造力,也无法代表其在更广泛的市场中的地位。
例如,最新的《全球100强创新者》报告显示,自2014年以来,全球排名前100位的专利获得者中,整体专利数量呈稳定下降趋势。这似乎是一种二分法,与直至2020年为止的专利活动激增情况相悖。不过,该报告运用了复杂的专利信息视角,考虑了企业专利研究的影响力、新颖性和商业化潜力,提供了一种衡量产生这些专利的思想文化的方法。在全球最具创新力的企业中,真正重要的是专利的选择性而不是数量。
大流行驱动创新
过去几十年的危机表明,逆境往往会刺激创新。新冠肺炎大流行引发了变革性的创新浪潮,这也在意料之中,尤其是在医学、生物技术和制药领域。大流行初期生产了3D打印的免接触开门器和基础呼吸机,并且新冠疫苗的研发速度之快令人惊讶。最近,日本科学家开发了一种特殊的注射器,可以从辉瑞(Pfizer)/拜恩泰科(BioNTech)的疫苗瓶中抽取7剂的量。
根据科睿唯安公司(Clarivate)去年5月进行的一项调查,创新正在跨越领域边界,有23%的受访者表示他们的创新已被重新定位,应用到其基础行业之外。根据EPO的《专利指数》报告,这些经过重新设计的创新的主要市场反映了创新水平最高的领域——医疗、生物以及制药技术。
例如,南澳大利亚大学的研究人员正在开发一种可以远程检测体温、心率和呼吸频率以及人群中咳嗽和打喷嚏情况的无人机。这种“大流行用无人机”可能会成为有用的新冠肺炎大流行筛查工具。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美国国家转化科学促进中心共同创建了CUREID平台,该平台使临床医生可以共享医学信息并确定新用途药物的新疗法。逆境已经并且将继续激发创造力。
数字化和工作场所转型加速
数字化的加速是新冠肺炎大流行的另一个明显的影响。在持续存在的隔离和限制旅行措施的刺激下,数字化转型不仅在工作场所发生,而且产生深远的影响,影响了人们的学习、与他人互动和购物的方式。
美世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与在大流行开始时人们认为远程工作可能导致生产力下降的担忧相反,远程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没有受到影响甚至能够有所提高。关于推特和谷歌等科技巨头向员工提供永久居家工作的选择的报道很多。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阻碍。麦肯锡全球研究所(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表示,在发达经济体和特定职业中,远程工作的可能性往往更大。不过,即使在像美国等发达的经济体中,连通仍然是一个问题,因为斯坦福大学的最新研究表明,有35%的美国人家中的互联网访问状况较差,这将妨碍有效的远程工作。为了加快数字化转型的步伐,从云技术、协作技术到5G等互联互通创新才是关键。
零散分布和协作的必要性
EPO的2020年《专利指数》报告基于专利活动重点关注了创新增长领域,但缺少更广泛的背景信息。根据先进的知识产权数据使用更深入和深思熟虑的方法可以将信息转化为强大的洞察力。
通过这种方法,2020年的《全球100强创新者》报告展示了一幅快速发展的全球性的和相互连接的创新生态系统图景,这些生态系统的特点是零散分布,需要协作。小企业正在孕育创新,在过去的6年中,德温特世界专利指数(DWPI)中排名前1000位的实体的发明份额从27%下降到18%。同时,每份DWPI专利记录中列出的发明人平均数量从2014年的2.84人上升到2019年的2.99人。
尽管在物理上距离遥远,但创新者表现出了非凡的应变能力和创造力,他们的工作和合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密,与新冠肺炎大流行相关的研究是一个很好的实例。
现实压力和缩小的创新周期
在一个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动荡的市场中,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现实压力,这些挑战来自更小的创新周期、更激烈的竞争以及开拓新市场的需求。对许多人来说,挑战是不仅要在最动荡的时代生存下去,还要蓬勃发展起来。通过释放创新数据的全部价值,组织机构将获得可行的洞见,可以帮助他们快速发现新机会,更快地将产品推向市场或承担适当的风险。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窗体顶端
16.美媒:美国制造商认为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助长通胀
2021年06月02日 07:15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华盛顿5月31日电 美国《华尔街日报》网站日前刊文说,美国很多企业认为美国政府此前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推高了美国通胀水平,呼吁拜登政府取消这些关税。
报道说,特朗普政府对进口木材、钢铁和半导体等产品加征关税,但进口这些商品并支付相关关税的美国企业长期以来都反对征收这些关税,理由是美国经济处在新冠疫情后复苏阶段,这些关税致使价格上涨、产品供应短缺。
报道说,300多家美国制造商近期联名致信拜登,要求立即终止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此外,一个由40名美国参议员组成的两党团体在4月份要求拜登政府重新启动一项程序,对2000多种进口商品豁免加征关税。
报道说,白宫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塞西莉亚·劳斯近日表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正在研究放松关税等举措能否缓解木材和其他产品的供应短缺问题。
美国商务部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剔除食品和能源的美国核心个人消费支出价格指数4月份同比增长3.1%,为1992年7月以来最大同比增幅,远超美联储2%的通胀目标,显示美国通胀压力大幅上升。
窗体底端
17.加快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步伐
2021.6.2.转载自商务部网站---2021-06-01 13:35:54 中工网
当今世界,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剧,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快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步伐,对推动我国对外开放和为“一带一路”夯实法治基础具有深远意义。
法学院校是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第一阵地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全面准确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切实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文中强调指出:“要推进法学院校改革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加大涉外法学教育力度,重点做好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推送工作,更好服务对外工作大局。”
当前,我国的发展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又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表现在我国涉外法治领域的主要挑战有:对国际规则和新型国际关系的不适应,国际法治改革和国际秩序重构,有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利用国际法律规则对我国采取限制措施;在经济领域中,对我国国际贸易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限制我国出口;在海洋权益上,企图用法律和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造成威胁和影响;等等。
在日趋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中,人才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时刻,法学院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第一阵地,其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时代呼唤更多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不断涌现
随着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步伐加快,对外投资合作领域逐步拓展,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海外利益几乎遍布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
总体上看,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发展利益、加强企业和公民权益保护的任务越来越繁重。无论是“走出去”还是“引进来”,都离不开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离不开完善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支撑,离不开规范有效的涉外行政执法、公正的涉外司法,以及高水平的涉外法律服务和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在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还深刻指出,坚持把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作为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先手棋,不断使教育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契合、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
当前,我国对高等法学教育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迫切,对涉外法治人才的渴求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迫切。积极推进法学院校教育体制机制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改革,是重要的政治任务和紧迫的工作。
法学院校理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快培养一大批知中国、爱中国,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实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以满足国家对外战略实施需求,更好地服务国家对外工作大局。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全程做到“四个秉持”
加大新时代背景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法学院校应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关键要做到“四个秉持”。
一是要秉持培养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卓越法治人才初心。涉外法治人才在法律服务、争端解决、国际规则制定方面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使命,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和法律实践,才能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为参与国际事务、制定国际规则以及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思想政治素质是社会主义涉外法治人才第一位的要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涉外法治人才思想政治素质的具体表现。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这就要求法学院校教师在讲课和法律技能培养过程中,以鲜活生动的司法案例和创新发展的司法实践素材,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内涵。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丰富多彩的参与式实习实训活动辅助课堂教学,深化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教育,使涉外法治人才具有“国际视野、中国情怀”并内化于心,使学生能够经受多元文化的冲击,在今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能够坚定立场,维护国家利益。
二是要秉持培养具备一流国际化实务能力人才的使命。法律教育本质上是职业教育,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着力提升国际化实务能力,从而在国际法律纠纷解决和国际法律实务处理中充分发挥作用。以涉外律师的培养为例,涉及的国际化实务能力主要包括:能够办理跨境投资、并购业务的能力,能够办理“双反双保”业务的能力,能够办理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业务的能力,能够在WTO上诉机构独立办理业务的能力,能够办理境外上市业务的能力,能够办理海事海商业务的能力,能够在境外制裁机构代理案件的能力以及在境外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的能力等。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一定要走出“法律+外语”的误区。熟练运用一门国际通用外语,固然是涉外法治人才不可或缺的基本功,与熟练掌握国际法律规则体系与知识一样重要,但是它们绝不是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仅有的两门必修业务课。国际化实务能力的培养,除了涉及法律、外语运用能力外,还应当包括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结算、国际谈判、国际法律文书制作、国际规则起草等方面的知识运用能力,是融复合性、专业性、国际性、本土性为一体的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培养系统工程。在法学院校中,自然也就不是法学院与外语学院两个学院可以简单合作完成的任务,而应当是在符合培养一流国际化实务能力人才目标的顶层设计下,整合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能力培养相关的院系,并与法律实务部门协力才可完成的任务。法学院校理应在构建“政治素质+法律经贸+国际规则+法务能力”一体化(融通复合)培养模式上下真功夫。培养的人才既要在法学专业理论领域站得住、立得稳,又要在涉外法律实务领域直面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在维护中国利益、保障中国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乃至影响国际经合组织的法律规范,在国际舞台上发出中国声音。
三是要秉持国际化引领的师资队伍建设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繁荣、民族振兴、教育发展,需要我们大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需要涌现一大批好老师。”国际化人才的培养有赖于法学师资的国际化。只有高素质的教师才能培养出一流的国际化人才,这就要求教师具有在国际上较前沿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创新成果,并能紧跟时代和世界发展的趋势。
法学师资国际化主要有两条途径:首先,师资培养的本土化,即通过鼓励现有的法学骨干教师参与海外学习、业务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强化其教育教学的国际化理念,使之具备国际化师资水平。其次,利用多种渠道,包括聘请兼职教授、长短期外国专家、外国教授,与国外研究机构、国际组织、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进行国际项目的合作研究与共事,举办短期专题培训班等,引进世界一流法学法律专家学者到国内法学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同时引进国际化课程和教材为我所用,以此提高法学师资队伍的整体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不断拓展同海外著名高校的联系合作,可以深化中外法学教育资源的融通和交流。
四是要秉持深化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的理念。开创教育对外开放新格局,是新时代面向教育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参与全球教育治理,是新时代的重要教育主题。当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和市场化成为世界政治、经济和文化互动不可回避的大背景,我们有必要致力全面提升国际教育交流合作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育应该顺此大势,通过更加密切的互动交流,促进对人类各种知识和文化的认知,对各民族现实奋斗和未来愿景的体认,以促进各国学生增进相互了解、树立世界眼光、激发创新灵感,确立为人类和平与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的远大志向。”
法学教育理应要向世界开放,要站在“一带一路”建设前沿,主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服务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为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实务与全球治理方面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作出积极贡献。这就要求法学院校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上,必须探索行之有效的“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其中一条公认的便捷可行的路径,就是加强国内法学院校与海外高水平法学院校的人文交流与合作,以合作协议的方式积极推进双方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积极利用海外优质法学教育资源,充实国际化教学内容,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设备、教学管理理念,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管理模式。同时,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学校和联合国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机构、国际组织、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之间建立起稳定的长期交流合作机制和海外培训基地,为学生前往上述机构实习实训、观摩学习提供平台与支撑。积极资助学生开展国际学术研讨、国际竞赛与比赛,探索形成灵活多样、优势互补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叶青,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信息来源:中工网
18.加工贸易企业迎来“复苏季”
2021-06-01 14:10:43 中国商务新闻网
中国商务新闻网 “前4个月公司吸尘器出口货值255.9万元,同比增长64%!”公司产品出口与天气一道热度持续升高,让苏州市春菊电器关务负责人陆琴华非常高兴。
由于国内疫情控制得好,今年以来,国际加工贸易订单迅猛回流。前4个月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2.57万亿元,增长18%。
与此同时,疫情之下复杂的国际经贸形势也让加工贸易企业更加清醒地意识到“两个市场”的重要性,加速融入“双循环”的意愿也更加强烈。在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等政策利好和通关便利措施的推动下,企业出口热情高涨。
智慧审单“读秒”通关
作为加工制造业大省,江苏加工制造企业技术先进、配套完整,在国内、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国内疫情防控的优势让江苏的加工贸易企业把握住了订单的“回流潮”。
以南京海关统计数据为例,1-4月,南京海关辖区6000余家加工贸易企业累计办理业务约4.7万票,约占全国总量的21%。
为了抢抓机遇,企业争分夺秒,监管部门也在探索科技赋能新手段。南京海关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处处长胡文杰告诉记者,南京关创新打造了“作业中心集约快速审结+参数中心智能化参数布控”线上智慧审单新模式,自主研发“小快灵”科技程序辅助审核,并通过“关企交互系统”“规范申报小助手”方便了企业在线与海关沟通,使省内约6000家加工贸易企业的业务办理时限从3~4个工作日缩短至平均1~4小时,普通业务“足不出户、读秒办结”。
对于“网上办”“掌上办”“快速办”甚至智能系统快速审单的“读秒办”,陆琴华的感受是,让加工贸易企业省时、省事又省力,“办了实事、解了难题”。
提升内销便利程度
桧山电子薄膜(天津)有限公司主要生产供新能源汽车电池使用的薄膜材料。伴随中国新能源汽车全球销量的快速提升,动力电池也迎来发展机遇,国际、国内市场都呈显了巨大商机。在巩固海外市场的同时,桧山电子薄膜公司也开始考虑开拓国内市场。
“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内销集中征税、汇总征税等系列优惠政策,这些利好实实在在。”企业经营部主管刘旭举例说,外贸企业内销申报由原来的一票一缴转变为按季度办理让企业开展国内销售时更为便利,也可以节省大量时间与人力。
“公司今年一季度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值达580万美元,同比增长了33%。同时,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部分的货值近两年来增长了20倍。”刘旭告诉记者,从原料从国外进、产品在国外销的“两头在外”的单一加工贸易模式,逐渐向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内、外销模式转变,公司发展越来越有信心了。
发现内销市场机遇
与桧山电子薄膜(天津)有限公司情况类似的,还有天津三星视界有限公司,这是一家主要生产手机锂离子电池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受疫情影响,企业境外市场需求疲软,订单减少,物流成本上升,产品出口受到阻碍。
针对企业面临的困难,天津海关建议并帮助企业动态调整内、外销业务比重,加强内销征税和规范申报服务指导,并为其快速办理了价值3000万元手机电池的出口转内销手续,同时暂缓征收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缓税利息,仅此一项就为企业节省出10余万元的周转资金。
“这批内销电池销售给了国内几家知名手机品牌,对于企业打开国内市场,建立稳定的内销供应关系非常关键。”天津三星视界有限公司进出口主管张弢说。
为进一步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充分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天津口岸部门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手续,通过取消“内销征税联系单”,实现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一次申报”“自报自缴”,同时实施减免征收风险担保金等措施,进一步助力企业提升内销便利化程度。今年1-4月,该关为24家加工贸易企业全程办理了保证金减免,免征风险担保金6648.49万元。
边角料拍卖“变废为宝”
近日,青岛海关辖区威海金元电线有限公司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上线网上拍卖平台,公开拍卖铜边角废料7吨,最终以47.65万元成交,成交溢价率93.21%。
“在疫情的特殊时期,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拍卖帮助我们拓宽了内销市场,提高了收入。”公司总经理徐明焕初步估算了一下,边角废料网上公开拍卖。每年可为企业增利200余万元。今后公司有意增加更多拍卖标的,以拍卖方式拓宽内销市场。
为推进内销便利化,青岛海关在辖区范围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这一模式是在海关允许下,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与海关联网的拍卖平台,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加工贸易边角废料,海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对交易行为实施管理。
公开拍卖为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提供了线上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模式,也进一步推动了内销价格市场化、降低了加工贸易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受到了企业好评。
“这种方式在企业原有处理价格设定保留价的基础上,通过网上公开拍卖方式,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同时切实保证了国家税收收入。”青岛海关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处处长赵义介绍,前4个月,青岛海关辖区内企业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上拍卖共成交105笔,成交总额388.42万元,同比增长270%,平均溢价率达71.58%。
信息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19.中国视听产品出口陷困局
2021-05-28 18:34 文章来源:国际商报
中国商务新闻网 频繁的贸易摩擦正在不断逼仄中国视听企业的贸易发展空间。
中国大陆是全球显示产业重要的研发和生产基地,以薄膜晶体管液晶(TFT-LCD)技术为主体的显示产业规模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已成为全球电视面板出货面积最大的地区。“但由于产业基础研究领域相对薄弱,前沿技术布局不充分,产业发展整体上仍处于被动跟随和追赶状态,上游材料和装备发展不平衡问题值得担忧。”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视听产品分会秘书长陆勇表示。
摩擦影响显著
美国是中国彩电最重要的出口目的地,但在贸易摩擦影响下,中国对美国彩电出口份额、规模和金额明显下滑。
中国海关数据显示,自2007年以来,中国对美国出口的电视占中国电视出口总额的比重至少在三成以上。但在中美贸易摩擦、输美电视产能转移的背景下,2019年该比重首次跌至27.2%。2020年中国电视对美国出口规模2211.8万台,同比增长5.9%;出口额31.2亿美元,同比下滑10.6%,出口额比重进一步下滑至22.7%。
“目前,几乎所有彩电产品均被列入美加征关税清单3或清单4,分别涉及散件和液晶电视整机,作为中国彩电出口主体的液晶电视产品大都被纳入这个范围。美国加征关税确已对中国彩电出口美国产生实质影响。”陆勇表示,中国对美国彩电出口比重下滑,电视行业部分企业的出口将由整机逐步向散件、元件方向发展。
受上述加征关税措施影响,从2019年开始,国内部分电视企业已被迫陆续将部分输美电视整机产能转至关税更低的墨西哥和越南、泰国等地。
诉讼风险高发
随着中国视听/平板显示头部企业全球市场份额的快速提升,近几年中企遭受的专利许可和侵权诉讼也呈快速增长趋势,处于产业链中游和上游的国际企业或专利权人频繁对中国彩电头部企业发起337调查等专利诉讼,专利许可和诉讼案件涉及通讯类制式标准、通讯类芯片、数字电视、音视频编解码、电视网络类、电视机背光和面板类相关领域等,使中国企业陷入知识产权应对困境。
据了解,2020年以来,国外专利权所有者在美欧等地频繁发起针对中国彩电主营企业的337调查申请和侵权起诉,仅337调查就有6起。
“涉案龙头企业仅在一个专利许可和侵权诉讼案件上花费的律师费就可能超过5000万美元,专利案件保证金超过1亿美元,平均下来一家企业一年为此要花费数亿元人民币。”陆勇表示,大量的知识产权许可诉讼案件和由此产生的高昂费用,已对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了严重影响。
加速分化洗牌
目前,国内视听行业企业分化明显。头部企业总体表现突出,规模、份额双升,但中小型企业由于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供应链资源把控及品牌渠道开辟等关键环节的能力相对薄弱,情况并不乐观。
随着产业链中上游(面板和电子类IC零件)的供应商筛选客户的情况日益显著,市场价格暴涨暴跌的可能性加大。“全球一线品牌头部企业凭借订单数量巨大的优势将获得更多资源,牢牢控制供应商的产能,对市场价格控制能力进一步提高。”陆勇指出,在资源不足的环境下,未来分配给二、三线品牌与国内中小企业的产能恐受到严重排挤。
相对在采购和销售端具有较高议价能力的一线头部企业,国内液晶电视行业的产品溢价能力较弱,对价格波动敏感。随着整机成本上升和面板资源的紧缺,国内的电视制造企业(尤其是二、三线厂商)今年将面临面板采购成本大幅提升或液晶玻璃采购资源不足等困境,一旦失去成本价格优势,份额下滑趋势将不可避免,企业的生存难度加大,行业将迎来新一轮洗牌。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20.商务知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来源:360网站
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但同时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在一国的经济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一、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研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首先应当研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从各国反垄断立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要区别两个概念: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一般是指商业活动中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各种行为。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法国,1850年法国通过适用无正当理由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必须承担责任的一般民法原则,推出了“不正当竞争” 的概念。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对某些侵害工业产权,但在某些商业活动中导致欺诈,或者使人误解,或对此负有责任的行为,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雏形,从而拉开了反不当竞争立法的序幕。1896年德国颁布了《反不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作为特别法来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此后,1926年波兰制定了《制止不正当竞争法》,1931年瑞典和希腊分别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于1934年颁布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在内的所有破坏竞争的行为,如匈牙利禁止不正当竞争法使用的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就是从广义上使用的。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之外的破坏竞争的行为。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使用的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就是从狭义上使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由此可见,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排斥、限制竞争,它是在承认并允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竞争的前提下,采取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从事经营活动,属于竞争的范畴。垄断行为从本质上看,从根本上排斥、限制竞争,是竞争的对立物,是消除竞争,与竞争水火不容。但是这两个概念也不是绝然对立,他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使用中也有交叉。这在不同国家有关反垄断立法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中就可以发现,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规定就相互交叉,甚至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些规定。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也包含了对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我国台湾在1990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比较完整地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成为在一部竞争法典中全面规定各种竞争行为的立法体例的代表。正因为如此,我们常常把竞争法分为两部分,即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包含反限制竞争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行为视为其调整对象。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一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竞争法范畴。二是两法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促进和保护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也存在转化和因果关系,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使竞争得到恶性发展,从而产生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将一些垄断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或许正是由于终极目的统一性和行为的关联性,个别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匈牙利、我国台湾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反垄断法解决的是有无竞争的问题,目的在于通过消除限制竞争的现象,不管是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还是使竞争无法展开的市场结构,以促进竞争自由,或者说使自由竞争得以实现,为经营者的自由竞争提供一个舞台;反不当竞争法主要是维护商业伦理和公平竞争。
三、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法国竞争法学者认为,“在竞争问题的国际专业领域内,对不公平竞争(unfair competition)问题存在着双重的方法。在宏观经济层面上,反竞争行为(anti-competition practices)被认为是对经济有害的,并出于公共政策的原因予以禁止;在微观经济层面上,不公平行为是对公平竞争者的一种扭曲,应当受到公平竞争者的反对。这两个层面作为不同的方面,在有些内容上是重叠的,但即使有过交叉,也是很罕见的。这正是法国在竞争问题上存在两套法律的根本原因,一套法律专注于宏观经济的公共政策,另一套法律旨在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舞台,使得经营者在此遵守同样的规则,并以此公平竞争,消费者也从此种协调的竞争中获取清晰和直接的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垄断行为就是反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不公平交易行为。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立法理念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个法律可以简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因为在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情况下,企业失去了竞争自由,反垄断法追求的就是自由竞争,这个法律从而也可以简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因为反垄断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涉及的问题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动和保护竞争方面所起的作用就远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区别还表现在: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2.从行为方式上看,垄断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因而,垄断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3.从行为的救济和制裁看,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而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4.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候。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体现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5.从立法必要性及两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关系看,反垄断法从其调整对象和担负的责任角度应该自成体系,单独立法。反垄断法是调整涉及市场支配地位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担负着维持企业自由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双重保护任务,需要由专门机构和专门程序来适用它。因此,它需要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那样的独特的执法体系和机构。因此,单独立法的做法更好些。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可以单独立法,但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责任法等都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法律渊源。6.从性质上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则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
四、国外的立法体例
目前国外对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例主要分为三种:
1.分别立法。采用此种立法体例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日本等多数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的国家。如德国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时,另行制定《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颁布后,另行制定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韩国也是采用此种立法体例的。
2.合并立法。采用此种立法体例的主要有加拿大、南斯拉夫、我国台湾地区等。这些国家和地区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在一部法律内,如《加拿大竞争法》、南斯拉夫《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协议法》、台湾《公平交易法》。
3.松散型立法。主要代表为美国、英国等国家。这种立法介于合并立法与分别立法之间,因本身就表现为一系列分立的单项法律法规,自然就没有合并的可能,但彼此之间又有着必然的联系,形成一个由诸多反垄断法律、法规组成的系统。如美国反垄断法体系除核心法律《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鲁滨逊-帕特曼法》之外,还有《韦布-波默林法》、《合并准则》、《国际反托拉斯指南》以及大量的司法判例等。
编辑:政策法规处(公平贸易处)2021.6.7. 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