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公平贸易提示信息(2021.第10期)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等  
发布日期:2021-03-08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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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中小外贸企业竞争力显著提升

2021-02-25 14:39:44 中国贸易报

近日,一站式外贸企业跨境金融和风控服务公司XTransfer发布《2020年中国中小外贸企业竞争力指数》。该指数显示,2020年中国中小外贸企业全年竞争力与上一年度相比显著提升。

上述指数基于XTransfer服务的超过10万家从事B2B跨境电商的中国中小外贸企业的外贸收款数据,反映了中国中小外贸企业2020年较2019年同比的竞争力水平变化,以及在2020年不同时间阶段内的变化趋势。

该指数显示,2020年下半年,中国中小外贸企业订单金额与订单第一期收款比例明显上升,单一订单平均收款次数明显下降。XTransfer创始人兼CEO邓国标表示:“该现象表明,世界市场对中国供应商的信任度不断增加,中国供应商竞争力稳步提升。”

根据XTransfer提供的平台数据,2020年1月,中国中小外贸企业订单金额较2019年12月上升12%,订单预付款比例上升9%。同年2月,受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国中小外贸企业总贸易单量明显减少,订单第一期收款比例环比下降。3月,随着各地加紧生产复工,中国外贸开始复苏,各项指标逐步向好,指数稳步回升。4月,伴随中国防疫物资出口需求激增,中国外贸企业强势出击,收获大额订单,订单第一期收款比例较3月上升4%。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外贸企业在防疫物资出口方面逐步获得国际买家信任,相关企业的出口运营效率也在显著提升。该平台数据显示,同时期内,中国中小外贸企业平均发货时间从往常的28天缩短到16天,且有67%是预付款的订单。5月之后,中国中小外贸企业防疫物资出口开始向防疫物资生产原料和防疫物资生产线转变,有力地支持了全球抗疫斗争。

“竞争力表现是影响中国外贸发展态势及走向的关键性因素。”邓国标告诉记者,从宏观角度来看,中国外贸的逆势崛起,彰显出中国中小外贸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显著增强。

海关总署今年1月14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32.16万亿元人民币,比2019年增长1.9%。其中,出口17.93万亿元,增长4%。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李魁文指出,2020年,中国成为全球唯一实现货物贸易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

邓国标介绍,政府职能部门的积极作为、强大的社会组织动员能力是中国外贸逆势崛起的重要保障。2020年,面对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疫情的冲击,中国政府各职能部门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一系列稳外贸发力,减轻了市场主体的负担,为市场主体保住大多数外贸基本盘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与此同时,中国的全产业链优势也为中国外贸逆势上扬奠定了基础。“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列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疫情暴发以来,尽管我国也曾有部分产业因为上游供给短缺出现过短暂停摆,但随着复工复产的快速实现,得益于全产业链优势,不少外贸企业抓住防疫物资需求大爆发的市场机遇,提升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此外,邓国标认为,持续的创新转型也是中国外贸逆势崛起的一大亮点。“持续推进产品、业态、模式创新转型等一直是中国外贸的底色之一。从加工贸易为主到一般贸易为主,从传统大规模走单到积极开拓量小单多的跨境电商。”邓国标介绍说,作为新兴贸易业态,跨境电商在疫情期间进出口贸易额不降反升。“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出口规模达1.12万亿元,同比增长40.1%,成为外贸逆势上扬的重要动能。其中,中小企业已成为中坚力量。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规模小的特点使之更贴近市场,拥有更灵活的机制,能够跟随市场需求进行应用性创新。”

“综合竞争力确保了中国外贸在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下,不仅实现了‘稳’,还实现了出乎意料的增长。中国中小外贸企业的竞争力仍在稳步提升。相信,未来的中国中小外贸企业将会赢得更多国际买家的信任。随着今年内外环境改善,中国外贸站上更高水平应该不会是‘意外’。”邓国标说。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报

2.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就《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生效答记者问

2021-02-22 13:28:51 商务部网站

2月21日,由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下称亚太经社会)倡导发起的《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下称《协定》)正式生效。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就《协定》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下《协定》的谈判过程和主要内容。

答:《协定》由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发起,旨在通过促进电子形式的贸易数据和文件的交换和互认,加强国家和次区域单一窗口和其他无纸贸易系统之间的兼容性,促进跨境无纸贸易,从而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透明度,并营造良好的法律规制环境。

《协定》于2015年4月启动谈判,先后有中国、俄罗斯、韩国、印度和印尼等近30个亚太经社会成员加入谈判。中方于2015年10月正式加入《协定》谈判,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发挥引领作用,经过四轮谈判,成功推动各方于2016年5月完成谈判。随后,《协定》向亚太经社会所有成员开放签署和加入。

中方于2017年8月签署《协定》,并于2020年完成国内核准程序。目前,《协定》已对中国、阿塞拜疆、菲律宾、伊朗和孟加拉国5个已完成国内核准的创始缔约方开始生效,亚美尼亚和柬埔寨已签署《协定》并正在履行国内核准程序,同时还有多个国家正在积极寻求加入《协定》。

《协定》共有25个条款,主要涵盖国家贸易便利化政策框架和有利的国内法律环境、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和发展单一窗口系统、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的跨境互认、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交换的国际标准,以及行动计划、能力建设、试点项目和经验交流等。

问:请问《协定》生效有何重要意义?

答:《协定》是我国进入“十四五”时期后,生效的第一个联合国框架下以促进贸易便利化为目标的多边协定,对于我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协定》生效是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的最新成果,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具体举措。《协定》将进一步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特别是我国良好营商环境和贸易便利化政策优势,为亚太各成员提供更加广阔和便利的市场机会。同时,也有助于我商品更加便利地进入亚太其他成员市场,密切我同亚太经济的联系互动。

第二,《协定》生效是中方以“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生动范例。《协定》成员均是“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实现跨境无纸贸易将大大促进亚太贸易领域互联互通,这完全契合“一带一路”倡议所提“贸易畅通”目标,将切实加强我与各成员在海关、检验检疫和认证认可等方面的务实合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合作体系。

第三,《协定》将进一步提升我贸易便利化水平,助力国内改革发展。无纸贸易便利化是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的重要举措。《协定》生效和实施将有助于我进一步完善国内相关政策和机制建设,整合优势资源,加快“单一窗口”建设,形成高标准的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四,《协定》生效也发出了亚太经社会成员维护多边主义、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的强音。《协定》是联合国框架下跨境无纸贸易领域的第一个多边协定,为各成员开展跨境无纸贸易合作提供了共同的行动框架和纲领,是亚太地区落实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有效举措。同时,在当前全球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协定》生效也向国际社会发出了各成员合作应对疫情挑战、稳定区域产业链供应链、促进亚太地区和全球经济复苏的积极信号。

问:《协定》在国家政策法律框架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协定》要求各方要努力为跨境无纸贸易确立国家政策框架,并营造有利于无纸贸易的国内法律环境。要积极借鉴该领域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使国内法律政策框架与国际相关良好实践接轨。同时,要求各方根据各自的国内环境设立贸易便利化国家委员会,或借助国内已有的类似机构作为国家委员会,作为各成员《协定》的国内执行机构。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快各成员跨境无纸贸易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为本地区跨境无纸贸易创造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同时有利于推动成员加快与国际高标准对接。

问:《协定》为推动数据和文件跨境互认做出了哪些安排?

答:《协定》要求各方通过利用现有或创建新的跨境无纸贸易系统,实现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的交换,特别是鼓励各方加快推动“单一窗口”系统建设并将其用于跨境无纸贸易。《协定》推动在成员之间建立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的跨境互认机制,并允许成员缔结用于实施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跨境互认的双边和多边互认安排。《协定》还鼓励各方努力采用国际标准以确保无纸贸易的兼容性,制定安全、保险和可靠的数据交换通信方式,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的制定工作。这些安排将有效提高本地区跨境无纸贸易的效率和透明度,大幅降低通关时间和成本。特别是在后疫情时代,可以帮助本地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更加有效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挑战,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并提升竞争力。

问:请介绍一下《协定》在试点项目、经验交流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答:《协定》鼓励各方在海关等有关机构之间开展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跨境互认试点项目,鼓励各方交流经验,汇集最佳案例实践,以帮助各方不断完善和优化跨境无纸贸易管理体系。同时,《协定》鼓励各方通过技术支持和援助开展能力建设,分享各自在无纸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最佳实践,特别是积极考虑为最不发达国家和内陆国家提供能力建设支持。

问:《协定》在成员之间如何推进实施?

答:《协定》要求在亚太经社会框架下,成立无纸贸易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理事会下设由各缔约方高官组成的常设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协定》执行。常设委员会可设立专门工作组,开展具体领域合作。目前,理事会及常设委员会的成立工作已在亚太经社会秘书处牵头下正式启动。

在具体行动方面,各方一致同意,将进一步制定全面的行动计划以推动《协定》实施。该行动计划将包括为执行《协定》所需开展的所有具体行动和措施,以及各方开展相关行动和措施的时间表。

问:下一步中方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协定》实施?

答:近年来,中方已开展大量工作,推进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进程。中方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已在法律上承认了无纸化申报。早在2012年,中方就在全国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经过多年探索和推广,已经实现对全国海关所有通关业务现场和业务领域的全覆盖,承认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协定》的生效实施将进一步助力中方完善在跨境无纸贸易领域相关法规和机制建设,加快优化信息基础设施,不断提升自身无纸贸易便利化水平。

下一步,中方将积极做好《协定》实施相关工作,包括推动各方早日按照《协定》要求成立无纸贸易理事会和常设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协定》的执行工作。推动各方加快制定具体合作领域相关标准,积极分享中方良好实践和做法,一如既往地为更多成员加入以及实施《协定》提供能力建设支持。同时,中方也将进一步与各方以《协定》为平台,不断加强跨境无纸贸易领域合作,推动《协定》为亚太地区无纸贸易规则形成和完善发挥更大作用。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3.日落复审缘何成为“日不落”的工具

2021-02-25 10:11:41 中国贸易报

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同样连续多年成为日落复审的最大受害国。

仅仅在2月,墨西哥对我无缝钢管、马来西亚对我预涂/漆/彩色涂层钢卷、美国对我无缝碳钢和合金钢标准管、管线管和压力管分别启动反倾销或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

“日落复审是指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执行满5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而由主管机关发起的一种复审。这一制度设计初衷是,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以足以消除相应产业损害为限并以五年为限,除非有必要进口国不能无限期实施‘双反’措施。”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家喜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说。

但在实践中,进口国在五年后基本上都要延长反倾销措施,日落复审俨然成为了“日不落”的工具。

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反倾销联谊小组提出:反倾销措施应在5年后终止,这是目前《反倾销协定》规定的基本规则。然而,在实践中,扩大化适用例外规则(以日落复审继续征税令)将继续征税变成一个既成事实。

根据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某年的统计数据,被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6%的措施已经实施15至20年,11%的措施已经实施了10至15年,31%的措施已经实施了5至10年,也就是说大约一半的措施实施了5年以上。

“目前,在个别案子中措施实施时间会更长。”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烨判断说。

江家喜告诉记者,从日落复审对产业方面的影响来说,发起国通过“双反”调查和日落复审调查,实际效果是将相关出口国的相关产业和产品,排除在本国市场竞争之外。

以自行车行业为例。欧盟早在1991年就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进行相关立案调查,1993年开始征收自行车反倾销税,至今通过多次日落复审,欧盟于2019年8月发布公报,称继续对中国自行车征收19.2%至48.5%的反倾销税,为其5年。长达近30年的高额反倾销税,让中国出口欧盟的自行车整车数量一路萎缩,还让很多中国企业丧失了信心,应诉的企业越来越少。“中国自行车行业的有关商协会和企业还是很负责并积极应诉的。”江家喜说,他曾代表这个行业和企业全力应诉日落复审,在各方支持下,也曾使得欧盟调查机关一度考虑不再继续该反倾销措施,但是欧盟调查机关最终还是决定继续征税。

“在更多的日落复审调查中,经常会发生没有企业应诉导致继续征税的现象。”江家喜表示。

2020年7月1日,美国商务部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双反”税令发起第一次日落复审。随着中国轮胎企业海外布局及出口方向调整,出口市场由原来的单一欧美市场变得相对多元化,加之疫情对出口冲击影响较大,很多企业放弃了参与此次日落复审。因中国产业未参与此次日落复审,美商务部最后裁定继续征税。

“中国企业缺席日落复审调查,还有一个很大的原因是胜诉几率较小。这和日落复审规则息息相关。”李烨分析说。

WTO《反倾销协定》关于日落复审的条款规定: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但是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应在征收之日起5年内终止(或如果复审涉及倾销和损害,应自根据第2款或本款进行的最近一次复审之日起),除非调查机关在该日期之前自行发起的复审中,或在该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时间内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有充分证据请求下发起的复审中认定,反倾销税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在此种复审的结果产生之前,可以继续征税。

“WTO《反倾销协定》首次引入了日落条款,虽然在日落方面取得了突破,但尚不完善,使其实际作用大打折扣。”李烨分析说,一方面规定了5年的征税期限,但是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日落复审条款,即如果经调查认定“反倾销税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则可以再延长征税5年。这一规定简单且门槛较低,日落复审相对于倾销和损害认定的标准比原审调查低得多,因此,无论是日落复审的立案还是裁决,对于申诉方来说难度和成本都比较低,而成功率则比较高,调查机关在日落复审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比较大,因此,维持继续征税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大。

江家喜也认为,虽然WTO的《反倾销协定》规定的日落复审中的倾销和损害认定,其标准应当不低于原审调查中适用的相应标准,但是在日落复审调查实践中,进口国调查机关往往放松标准,导致比较容易认定倾销和损害在继续或会再发。

李烨介绍说,在欧盟,日落复审调查通常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立案进行。因此,一旦复审立案进行调查,调查期间是继续维持的,无形中延长了原有5年的征税期。与欧盟相比,美国的日落条件更难,因为美国采取日落复审自动立案、应诉条件双重标准等特殊的规定,这有利于延长反倾销措施和尽可能长时间地保障反倾销措施救济效果。

江家喜介绍说,日落复审在程序上也遭到一定的滥用。一般理解,日落复审应当在现存反倾销措施五年到期前发起并完成,以便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在现存反倾销措施到期日是否继续该措施,继续多长时间。但是在实践中,有关国家通过立法使得现存反倾销措施在日落复审期间继续有效(即使已经五年到期),有的甚至明确规定只要在到期日之前发起了日落复审调查,现存反倾销措施自动延期一年。

“日落复审规则是造成‘日不落’的根本问题”。李烨表示,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中,谈判各方关于日落条款修改议题进行了激烈的磋商,提交了大量的提案。其中,反倾销联谊小组成员和加拿大是日落条款修改议题的支持派,前者提出自动日落,而后者提出通过列举可能性分析的各种因素严格日落复审纪律。美国和欧盟是日落条款修改议题的反对派,目的是为了加强现有反倾销措施的保护效果,希望维持现有的日落复审规则。由于日落议题的谈判和其他争议较大的议题一样,作为整个反倾销规则谈判的重要部分,最后陷入僵局之中。

李烨建议,要解决日落复审的问题,需要修订目前的多边日落复审规则。

“在个案中,有些行业商协会积极组织企业应诉,最终终止了日落复审调查,比如聚酯短纤和草甘膦两个案例。”李烨举例说。

“即使日落复审存在各种问题且应诉方成功概率比原审调查更低,面对各国调查机关发起的日落复审调查,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商会、协会、商会等仍应充分发挥相关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单独或共同应诉。”江家喜说。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报

4.2020年机电外贸形势分析与2021年展望

2021-02-22 10:50:27 《进出口经理人》杂志2021年第2期

2020年是“十三五”收官之年。在这不平凡的一年里,我国机电外贸承受住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冲击,全年实现进出口总值24 902.7亿美元,同比增长5.2%,占我国货物贸易总值的53.6%,较2019年提升1.9个百分点。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更是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经过中美贸易摩擦与疫情双重洗礼的机电外贸,将围绕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国际市场布局、国内区域布局、经营主体、商品结构、贸易方式等“五个优化”,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和业态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

机电产品出口额、贸易顺差均创历史最高值

据海关总署统计,2020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额创历史新高,达15 411.1亿美元(约合10.66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5.7%,占我国货物出口总值的59.5%,较2019年提升1.1个百分点。我国连续12年保持全球机电产品出口第一大国地位。

2020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超预期增长,带动“十三五”期间机电产品出口额年均增速达到3.34%,但由于基数持续增加,这一增速较“十二五”期间的6.98%明显回落(见图1)。

基于机电产品进口与出口的高度相关性,2020年,我国机电产品进口额同比增长4.5%,达9 491.5亿美元,略低于2018年9 657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值。

2020年,我国机电外贸连续19年保持贸易顺差,全年实现贸易顺差5 919.6亿美元,同比增加407亿美元,高于我国货物贸易5 350亿美元的总体顺差。

月度走势“V”型反转,第四季度连创月度出口额新高

2020年,我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在市场主体、产品结构、市场布局等多方面持续优化,24万余家机电出口企业和11万余家机电进口企业奋力拼搏、逆势突围,实现了进出口额的逆势增长。

受疫情造成的停工停产影响,2020年第一季度,我国机电产品出口额同比大幅回落13.7%。不过,受益于国内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和复工复产的加快,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在第二季度逐渐恢复正常节奏。国内稳外资、稳外贸各项政策举措的出台,我国机电制造业率先恢复的替代效应,叠加“宅经济”带动笔记本电脑、家用电器、照明设备等产品全球需求大幅增长,促进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在2020年第四季度连创月度新高。

2020年12月,我国机电产品出口额为1 721亿美元,同比增长23.6%,连续3个月创单月出口额历史最高值,并且连续7个月保持正增长和连续6个月保持两位数增长。12月的出口额比2019年同期增加了323.2亿美元,较2002年全年机电产品出口额多130亿美元。

我国机电产品进口也呈现回稳向好态势,2020年9—12月,机电产品进口额增速连续4个月实现两位数增长,其中12月机电产品进口增速创出20.2%的当年最高值,进口额创出999.9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值。

消费品出口增幅较大,汽车表现仍低迷

2020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增长主要得益于集成电路、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零部件、照明设备、家用电器等行业出口拉动,这4个行业累计拉动机电产品出口增长3.7个百分点。其中,受益于疫情管控的远程办公、居家学习和“宅经济”的行业增幅最为突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锂电池、灯具、无线耳机、键盘鼠标、吸尘器等商品出口增幅较大。

2020年,我国汽车、船舶行业表现低迷,其中汽车及底盘出口额为157.4亿美元,同比下降3.6%;汽车零配件出口额为565.2亿美元,同比下降6.2%。

不过,在汽车行业海外需求端整体走弱的情况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向中高端市场出口表现强劲。2020年,我国电动载人汽车出口量为22.3万辆,同比下降12.5%,出口额为32.3亿美元,同比增长136.2%。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出口量为24 681辆,同比增长99%,出口额为9.7亿美元,同比增长86%;纯电动乘用车同比增幅较大,出口量为193 916辆,占新能源汽车出口总量的87%,出口额为15.8亿美元,占新能源汽车出口总额的48.8%。

居家需求陡增,拉动家用电器出口大幅增长

作为世界家电产品最大的生产基地,我国家用电器2020年全年出口额同比增长23.5%,增幅领衔各重点行业。12月,家用电器出口额同比增长58.6%,连续7个月保持两位数增长。

从2020年第二季度开始,我国家电企业产能基本恢复至常态,尤其6月随着国外疫情不断扩散,部分海外家电生产企业或代工厂因迟迟未开工而陷于停滞,我国的供应链优势由此凸显。全球市场对我国供应链的依赖度大幅提高,“宅家”防疫使冰箱、冰柜、微波炉等家电产品需求陡增,人均购买力较强的欧洲、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订单大幅增加,家电产品出口态势持续向好。压力咖啡机、多功能台式搅拌机等西式厨房小家电“爆单”,多士炉、空气净化器、吸尘器同样畅销。

计算机行业扭转多年颓势,出口明显增长

据国际数据公司IDC统计,受居家学习与远程办公需求拉动,2020年,全球个人计算机出货量同比增长13.1%,达到3.03亿台,是低迷多年的全球个人计算机市场自2010年(13.7%)以来的最大年度增幅。其中,第四季度出货量为9 160万台,是2014年第四季度以来的季度峰值,同比增长26.1%。

作为全球计算机重要生产和出口基地,我国相关产品占全球产能超过九成。受益于全球需求拉动和产能优势,2020年,我国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出口额达2 109.6亿美元,同比增长11.6%,占机电产品出口额的13.7%。其中,作为主流产品的笔记本电脑,出口量同比增长25.7%,为1.8亿台。

集成电路进出口高速增长,拉动机电进口增长

2020年,我国集成电路累计出口额为1 166亿美元,同比增长14.8%,连续24个月保持同比增长,在机电产品出口额中的比重从2017年年初的4.5%提升至7.6%。

作为进口额最大的单一商品,2020年,我国集成电路累计进口额为3 500.4亿美元,同比增长14.6%,占我国机电产品总进口额的36.9%和全商品进口额的17%,拉动机电产品进口额增长4.9个百分点,也是拉动我国机电产品进口的最主要的单一产品(若剔除集成电路,2020年全年机电产品进口额零增长)。

2020年,我国集成电路贸易逆差同比增长14.5%,至2 334.3亿美元的历史最高水平,较2019年扩大了294.8亿美元。其中,12月集成电路进口额为348亿美元,同比增长26.5%,连续5个月保持在300亿美元以上,9月创出371.1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值;12月集成电路出口额为134.8亿美元,同比增长39.4%,连续6月保持在100亿美元以上,并创近7年单月出口额最高值。

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是我国集成电路进口最主要的来源地,自两地进口额合计占比超过55%,且这一比重在过去10年间以年均超过1个百分点的速度持续提升,表现出半导体行业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在进口产品结构上,我国台湾地区以处理器为主,韩国以存储器为主。

疫情影响供需两侧,手机出口量降额增

我国手机产能约占全球七成,疫情影响全球手机行业供需两侧,拖累手机出口。尽管国内疫情防控推动供应端在2020年第三季度恢复常态,但品牌商普遍推迟发布新品使出口量增长乏力,全年手机出口量为9.66亿部,连续两年低于10亿部的水平,较2019年同比下降2.8%,连续5年回落,较2015年出口量顶峰时期减少3.77亿部。

2020年,手机出口均价同比增长3.8%,至每部129.8美元,为历史最高年度均价。受出口平均单价提升拉动,手机出口额实现增长,2020年全年手机出口额为1 254.5亿美元,同比增长0.9%,保持单一商品出口额首位,分别占我国货物出口总额的4.8%和机电产品出口额的8.1%。

受疫情影响,各大品牌厂商普遍延期1个月发布新品,2020年9月、10月手机出口额同比大幅回落;11月,出口额为206亿美元,创出历史最高值;12月,出口额为143.5亿美元,同比增长18.1%。

对美国出口恢复增长,对越南出口增长突出

2020年,我国机电产品对各重点市场出口普遍实现增长,在前十大出口目的市场中,仅对印度出口出现较大降幅。前三季度,我国机电产品对“一带一路”国家出口增幅继续高于总体水平,占同期机电产品出口总值的比重提升至28.5%。2020年,我国机电产品对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国家出口额占同期机电产品出口总值的比重提升至24.4%;自RCEP国家进口额占同期机电产品进口总值的比重提升至54.8%,贸易黏性持续增强。

美国继续保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最大目的市场

2020年,我国机电产品对美国出口额为2 780.4亿美元,同比增长8.8%。自2020年7月起,我国机电产品对美国出口额连续6个月实现明显增长,增幅分别为13.1%、23.2%、18.1%、20%、49.4%和42%,其中9月增幅回落受苹果延迟发布新品拖累,当月手机对美国出口额同比下降54.8%,为18.7亿美元。

从出口商品结构看,2020年,我国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和手机(均未被加征关税)对美国出口额分别为338.3亿美元、84.4亿美元和322.1亿美元,分别同比增长22.9%、4.9%和5.5%,三者出口额合计占同期我国机电产品对美国出口总值的26.8%,拉动同期我国机电产品对美国出口额增长3.3个百分点。

尽管我国机电产品对美国出口额实现了同比增长,但美国对华加征关税依然对商品贸易结构产生了影响。美方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美国自中国进口的被加征关税的商品金额较2017年明显下降,其中500亿美元清单和2 000亿美元清单较为突出(见表1)。

不过,我国仍居美国机电产品进口来源的首位。据美方统计,2020年11月,美国机电产品进口总额的27.1%来自我国,较前几个月明显回升,接近2017年同期水平,显示我国机电产品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力和行业韧性。

对越南出口持续高速增长,集成电路成出口亮点

越南是我国机电产品对东盟出口的第一大国。2020年,我国机电产品对越南出口额达648.3亿美元,同比增长26.3%,越南超越韩国成为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第四大目标市场。其中,集成电路(占我国机电产品对越南出口额的比重超过21%)出口拉动作用明显。

我国集成电路对越南出口额大幅增长始于2016年8月,当月出口额突破1亿美元(此前徘徊在5 000万美元左右),达到1.18亿美元;2020年5月,我国集成电路对越南出口额达到11.9亿美元的单月最高水平。在此期间,集成电路占我国机电产品对越南出口额的比重从5%提升至超过21%。越南在我国集成电路出口市场中的排名从2017年年初的第5位上升到2020年的第4位,超越了马来西亚。

2021年预期谨慎乐观,但突出问题仍存在

我国机电外贸随着基数增加,已从规模增长型进入市场多元化、企业竞争力增强、技术日渐进步的稳中提质发展阶段。2020年,受益于“宅经济”商品和“补缺口”供应的拉动,我国机电产品出口超预期增长,但全球疫情造成的供需变化和汇率、原材料价格、国际运费等大幅波动仍将给机电外贸企业带来较大影响。

汇率、原材料价格、国际运费短期波动加剧

汇兑损失直接压缩企业利润空间,是外贸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2020年下半年,人民币持续升值,导致出口企业利润大幅受损,同时部分国家货币大幅度贬值也使国外客户购汇成本上升。据部分企业反映,阿根廷、埃及等国货币贬值几乎将其在当地的市场利润吃空甚至造成亏损。

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成本向下传递困难重重。2020年10月,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对机电外贸企业的调研结果显示,在600余家受访企业中,超过三成企业反映利润受到了原材料涨价的影响。2020年第四季度,塑料、铜、铝、锡、铁、包装箱和部分电子部件的价格持续上涨,企业制造成本大幅增加,利润受到侵蚀。据某电子企业反映,2020年第四季度上游采购价格较前三季度平均上涨20%~40%。某彩电企业预计,受液晶屏价格持续上涨影响,2021年第一季度电视整体平均成本将同比上涨40%以上,甚至达到50%。

国际海运费持续上涨甚至翻倍,码头缺柜、爆仓、甩柜现象依然未缓解,订舱等待时间延长,增加了我国出口企业的货物交付和出口成本。据某企业反映,当前中俄班列基本停运,到货时间不确定性非常大,无法保障企业对海外工厂的零配件供应,且班列的运营方往往只有一家,企业没有选择余地;海运集装箱问题自2020年9月以来没有改善,缺箱缺柜现象依然严重。

后疫情时期的国际产业链重塑压力犹存

后疫情时期,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面临重构,美国的经贸政策存在不确定性,受益于稳定供应的出口订单面临回流风险和价值链的重塑。

近几年,贸易摩擦与国内劳动力、地价等成本上升因素叠加,机电行业国际布局调整逐渐加快,产业在国际上的结构性调整特征明显,低附加值产业(或环节)的转出和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附加值产业转入并存。

我国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占比依然超过四成,尤其手机、计算机等大额出口商品的关键零部件进口依赖性较强,三资企业作为机电产品出口主体占比超过50%,经贸摩擦尤其美国出口管制可能导致的断供、疫情造成的部分关键零部件供应困难和价格波动的风险依然突出。

疫情影响人员交往,贸易摩擦仍频发

疫情导致的国际商务人员往来受限,使验厂、认证、技术服务、交付施工等明显延迟,2020年第四季度订单陡增凸显了机电制造企业工人短缺问题。例如,在印度投资设厂的国内某企业,目前无法获得印度签证,加之尚未通航,致使中方员工无法返回,也不能续签。该企业已尝试通过协调其他国籍员工赴印度进行管理,以求缓解此问题,但后续将面临印度工厂没有中方员工的窘境。

2020年,机电领域贸易摩擦案件数量与2019年同期相比略有增加,涉案金额大幅上升。因涉及3起光伏案件及2起欧盟涉案金额达上亿美元的案件,截至2020年年底,机电领域国际贸易摩擦案件涉案金额已达42.7亿美元,相比2019年的15.9亿美元增加明显。一些近年来很少对我国机电产品发起调查的国家也发起了贸易救济调查,如巴基斯坦和菲律宾,2020年上半年各发动贸易救济调查案件1起,均为历年来首次。

结语

尽管疫情对全球经济和贸易的短期和中长期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但我国机电外贸持续健康发展的企业主体竞争力提升、市场多元化布局、技术工艺水平提升等内部因素并未实质改变,行业外贸处于技术、质量、品牌、服务等综合性提质增效的创新引领发展的阶段定位也未变化。

2020年我国机电外贸韧性突出,2021年全球经济的恢复性增长将构成有力支撑,RCEP的实施将强化亚洲地区尤其中国在全球制造业和产业链方面的核心地位,行业整体出口增速预计在新兴经济体恢复供应能力前保持较高景气度,出口增速受基数影响将呈现前高后低走势,以资本品、中间品为主的机电进口也将受益于出口景气的支撑。2021年全年,机电产品进出口额预计持平或小幅增长。

(作者: 高士旺 单位: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信息来源:《进出口经理人》杂志2021年第2期

2021.3.1.转载自商务部网站

5.世贸组织货物贸易晴雨表显示:全球贸易强劲反弹或难持续

2021-02-20 14:22:09 经济日报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日内瓦讯 (记者杨海泉)2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最新一期全球货物贸易晴雨表。该晴雨表显示,2020年第四季度,全球商品贸易量增长依然强劲,已从第三季度的深度下滑中反弹。但同时,由于全球贸易的关键风向性指标似已见顶,去年第四季度出现的贸易扩张步伐不太可能在2021年上半年持续。

最新一期全球货物贸易晴雨表读数为103.9,高于该指数基准值100,也高于去年11月的上一期读数100.7。这表明,自去年上半年大幅下滑以来,全球商品贸易出现了明显改善。所有分类指数要么高于趋势水平,要么正处于趋势水平,但部分分类指数已经显示出减速的迹象,另一些分类指数则可能在不远的将来下降。

此外,本期全球货物贸易晴雨表可能无法充分反映疫情反弹和病毒新变种出现的影响,而这些因素无疑将给2021年第一季度的全球货物贸易带来压力。

作为全球贸易两大最可靠的风向性指标,出口订单指数(103.4)和汽车产品指数(99.8)近期均达到顶峰并开始失去动力。相比而言,集装箱航运指数(107.3)和航空运输指数(99.4)仍在上升。电子元件指数(105.1)和原材料指数(106.9)均稳居趋势水平之上,不过这有可能仅仅反映的是临时库存或囤积现象。

2020年第三季度,受亚洲出口增长和北美、欧洲进口增加的推动,经季节性因素调整后的全球商品贸易量从第二季度的大幅下滑中反弹。但是,在第二季度同比下降15.6%之后,第三季度的货物贸易仍比2019年同期下降5.6%。这些数据虽然并不乐观,但好于许多分析人士在疫情开始时的预测。世贸组织在去年10月6日发布的全球贸易预测中曾预判,2020年全球商品贸易量将下降9.2%,但实际下降幅度可能稍低于这一预测值。

种种迹象显示,由于新冠肺炎全球发病率不断上升以及病毒新变种的出现,2021年及以后的全球贸易前景越来越不确定。全球贸易恢复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疫苗接种工作的有效性。综合来看,今后一个时期全球贸易增长势头或难以持续。

信息来源:经济日报

6.穆迪预测香港今年经济增长4.9%

明报新闻网2月23日报道,评级机构穆迪预测,香港今年经济增长4.9%,失业率年底可望回落至5%,预计最快第四季恢复通关。

穆迪认为,随着疫苗开始接种,新增感染数字下跌,个人消费有望带动经济复苏,出口有望增长,又预期香港可与其他疫情稳定国家建立“旅游气泡”,最快在第四季恢复通关。不过,新一波疫情出现、关口延迟重开、社会动荡以及中美摩擦再现仍为本港经济的下行风险。来源:商务部网站2021.3.1.

7. 世界银行预测马来西亚2021年经济增长5.6%至6.7%

《南洋商报》2月23日报道,尽管国际信贷评级机构惠誉(Fitch)早前宣布下修马来西亚2021年的预估经济增长率,但世界银行宏观经济、贸易与投资全球业务首席经济学家理查雷科认为,全球的大部分经济体可在今年内完成疫苗接种计划,为经济带来强劲复苏和需求,并刺激贸易活动与原产品价格;而马来西亚经济将同步复苏,今年的国内生产总值(GDP)预计增长5.6%至6.7%,全球经济则增长4%。

8.铜价突破9000美元

赞比亚每日邮报2月23日消息。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的三个月期铜价攀升3.3%,至每吨9199美元,为2011年9月以来首次突破9000美元大关,主要受美元疲软和中国消费需求回升等因素推动。来源:驻赞比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9.保加利亚旅游业将逐步重启

保加利亚通讯社2月25日消息,保加利亚卫生部长科斯塔丁·安杰洛夫(Kostadin Angelov)宣布,保加利亚将于3月1日恢复保境内的有组织旅游,从4月1日起将允许接纳有组织的外国游客。夏初,将对在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大规模疫苗接种。保加利亚副总理兼旅游部长玛里娅纳·妮科洛娃(Mariana Nikolova)表示,餐厅将于3月1日重新开放,最多允许接纳50%的客人,每桌最多6人同时就餐,工作时间至晚11点。保加利亚餐饮企业协会主席理查德·阿里贝戈夫(Richard Alibegov)称,将于4月1日取消对工作时间的限制。

来源:驻保加利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2021.2.25.

10.巴西对华铝板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1年2月24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1年第13号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板产品[葡语:produtos laminados de alumínio (chapas, tiras e folha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59.17%,但不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此次涉案产品不包括铝塑复合板。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606.11.90、7606.12.90、7606.91.00、7606.92.00、7607.11.90和7607.19.90。

2020年7月29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0年第46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板产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来源:商务部网站2021.2.25.

11.以色列发布儿童家具修订新标准

2021-02-25 18:39  文章来源:国门时报

2021年1月5日,以色列WTO-TBT咨询点发布了关于SI1548第2部分-儿童家具:婴儿车和类似家庭用品的床垫;SI1548第3部分-儿童家具:儿童纺织护理用品-婴儿床护栏-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

内容包含修订强制标准SI1548第2部分,代之以SI1548第2部分和第3部分。新草案与以前版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旧标准的范围分为以下两个部分:SI1548第2部分适用于婴儿床护栏,并采用了欧洲标准EN16780:2018-08。此外,要求产品警示语应以希伯来语呈现,如新的标准附录D中所述;SI1548第3部分适用于婴儿车和类似家用物品的床垫,并采用了英国标准BS1877-10:2011+A1:2012,但存在一些国家标准变更和差异,如下所示:更改标准的适用范围(第1条),仅适用于婴幼儿床垫和护栏,如不属于装置一部分的可更换装置的可更换垫子。此外,希伯来语部分将儿童床、婴儿床、护栏、提篮、摇篮和摇篮床排除在标准范围之外。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SI1548第1部分包括的婴儿床和摇篮床垫(尚未公布);SI1548第2部分包括的婴儿床护栏(尚未公布);SI5115包括的可更换装置一部分的可更换垫子和可更换表面;一次性可更换垫子和可更换表面。更改标准引用(第2条);在第4.3.1条之前增加了一款,要求以下规定的床垫结构,或者制成床垫芯的材料,应符合以色列适用标准要求,如SI447发泡橡胶乳胶或SI518发泡聚氨酯和SI1229第1部分硬质发泡塑料,有关颜色和着火反应的部分除外;在第4.4条中增加以下要求:§可更换垫子和可更换表面的覆盖织物应符合BSEN14976或SI278;在涂有软质PVC的产品中,邻苯二甲酸盐的含量应符合欧洲标准EN14372。删除有关护栏结构的第5.4条;删除了第6.2.1条和第6.2.2条中涉及床垫尺寸方面的内容;替换并翻译了第7条中出现的一些标志要求;更改并翻译第8条中出现的包装要求;增加了一个新的第9条,涉及阻燃性,并参考了以色列强制标准SI5418低风险和极低风险水平的测试方法;添加新的附件A(资料性),并将警告语翻译成阿拉伯语。旧标准和新修订标准自修订生效之日起生效6个月内同时适用。在此期间,可以根据旧标准或新修订标准对产品进行测试。

2021.2.3.1.转载自商务部网站

12.世界各国都在买什么水果?

2021-02-22 10:50:27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

水果以其香甜的味道和丰富的营养征服了人类。中国营养学会发布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版)》建议,普通人每日应摄入200—350克新鲜水果,约占每日摄入食物总量的1/5,足见其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水果生长受气候、季节因素影响较大,地域性强。因此,贸易流通成为丰富人们果盘的重要手段。世界水果贸易的情况怎么样呢?

1.水果贸易在农产品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近10年来全球水果贸易总体呈稳步上升状态。与2010年相比,2019年水果贸易额增长约60%,是全球农产品贸易额增速的两倍。从全球视角来看,世界各国对水果贸易的需求在不断增长。

2.美国、中国、荷兰处于水果贸易的核心位置

从地理视角来看,水果出口国主要集中在拉美、欧洲地区,主要进口国以北半球国家为主,多数为欧美国家。从经济发展水平的视角来看,进口额最高的五个国家中,除中国外,都是高收入国家,而出口额较高的国家则各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看出,对水果的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呈现一定程度的相关性,经济水平较高的国家对水果的需求也会较高。

具体而言,2019年水果贸易总额前五位的国家分别是美国、中国、荷兰、西班牙和德国,五国水果贸易额合计约占全球的三分之一。进口额前五位的国家分别是美国、中国、德国、荷兰和英国;出口额前五位的国家分别是西班牙、美国、墨西哥、荷兰和智利。

2019年水果贸易额前三的国家中,进口额与出口额排名前五位的水果种类如下表所示。

3.香蕉、葡萄、苹果是世界贸易量最大的三大品种

香蕉是全球贸易额最大的新鲜水果,生产主要集中在亚洲、拉丁美洲和非洲。加勒比海地区、东南亚和拉丁美洲是香蕉主要出口地区,其中厄瓜多尔一直是最大的香蕉出口国。得益于中国迅速增长的进口需求,菲律宾香蕉出口份额也在不断扩大。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预测,未来亚洲将保持较大生产份额,占世界产量将超过五成以上。

葡萄是世界上种植面积最大的水果。世界葡萄生产区域较为集中,以欧洲为主,种植面积占世界总面积的一半以上。拉丁美洲、欧洲、亚洲是葡萄的主要出口地区,其中智利、中国、秘鲁是出口额前三的国家,欧盟和美国是葡萄主要进口地区和国家。

苹果是生活中最常见的水果之一,最适宜生长在纬度为32°至43°的暖温带地区,产量仅次于香蕉。从洲际分布看,亚洲占世界苹果生产的六成以上。世界苹果出口市场主要分布在欧洲和亚洲。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苹果生产国与出口国,主要出口市场是东盟、孟加拉国等区域和国家。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

13.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接收到的商标申请数量创下新的纪录

来源:商务部网站2021.3.1.

近期,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公布了该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数据。2020年,INPI所接收到的商标申请数量创下了新的纪录,达到了10万件。与此同时,INPI接收到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量也继续保持了上升势头,不过专利的申请量却有所下滑。

里程碑式的数字

据统计,INPI在2020年总共接收到了大约10.6万件商标申请,相比于2019年增长了7.2%。INPI负责处理的商标申请数量不仅在过去5年里持续增长,同时也创下了新的历史记录。

与此同时,INPI在2020年总共接收到了5903件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该数据较上一年同比增长了3.7%。

不过,INPI在2020年所接收到的专利申请数量则只有大约1.4万件,较2019年出现了9.5%的下滑幅度。

针对INPI在2020年接收到超过10万件商标并且连续3年不断刷新记录的卓越成就,INPI的局长帕斯卡尔.福尔(Pascal Faure)表示此举向人们证明了该机构所具备的强大调解能力以及履行此前承诺的坚定决心。尽管2020年是充满挑战的一年,但是人们对于创新的渴望依然存在,而这也是法国经济全面复苏的重要推动力。

不过,就专利申请而言,似乎形势就并不是那样的乐观。除了医疗保健等极少数的产业,这场史无前例的疫情对大部分行业,例如汽车行业与航空业,带来了致命的打击,居民的收入和存款也因此出现了明显下滑。而就在这种创新已成为恢复社会经济发展的救命稻草的险峻环境中,INPI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专注于帮助企业制定出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当然,在《企业发展与转型法》实施之后,对于知识产权所有人而言,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资产提供保护已不再是一件难事。同时,INPI也会定期与一部分的企业深入开展合作并提供支持,以为那些宝贵的创新成果提供必要的保护。

翻译:刘鹏 校对:李艳秋

14.欧盟中小企业可享受知识产权申请费用减免优惠政策

来源:商务部网站2021.3.1.

目前,欧盟的中小企业在提交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时已可享受到最高1500欧元的费用减免优惠政策。

具体来讲,在2021年1月11日之后,任何来自欧盟的中小企业在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或者是其他位于欧盟境内的知识产权机构(例如瑞典专利注册局)提交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时,其都可以提出要求获得“EUIPO中小企业基金”支持以及拿回一半基本申请费用的请求。而且,无论是想在整个欧盟境内还是只在某一个国家中寻求保护,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提出上述请求。

据悉,“EUIPO中小企业基金”总共可以为知识产权申请人提供2000万欧元的经济支持。不过,人们需要在下列5个时间段内提出自己的请求:2021年1月11日至1月31日;2021年3月1日至3月31日;2021年5月1日至5月31日;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上文所述的中小企业仅限于那些员工人数低于250人的企业。(编译自www.prv.se)

翻译:刘鹏 校对:李艳秋

15.关于完善我国金融法律域外适用体系的思考

2021-02-24 10:40:21 《中国外汇》2021年第3-4期

要点

在完善金融领域法律域外适用的进程中,通过立法适度扩张一国法律的域外适用范围,对于保护一国主体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但需避免美式的“金融霸权”或“单边主义”。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商务部近期发布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也提出要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完善金融领域法律域外适用的进程中,通过立法适度扩张一国法律的域外适用范围,对于保护一国主体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但需注意的是,法律域外适用主要依据国内单边立法,本身就具有“单边”性质,且部分适用情形属于“长臂管辖”范畴;因此在金融法律域外适用过程中,要适度运用“长臂管辖”的合理成分,避免美式的“金融霸权”或“单边主义”。

适用情形

金融法律域外适用是指将本国金融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境外。其核心是法律管辖权延伸至境外。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具有本国属性的人员、资金、金融服务等要素跨境流动,以及金融市场联通产生的金融风险跨境传染,客观上导致了金融法律管辖权延伸至境外。从目前国际实践情况来看,金融法律域外适用主要有以下四类情形。

一是适用于境外的本国人员(本文“人员”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同)。在该情形下,本国法律管辖权跨境,对本国居民及本国公司等实体海外附属机构在境外的行为实施管辖。例如,美国《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要求境外金融机构向美国报告其掌握的美国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以打击美国居民的海外逃/避税行为。再如根据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如果美国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存在行贿外国官员的行为,则对其美国母公司实施处罚。

二是适用于境外的涉及本国货币的交易。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美元使用”原则,对境外主体之间的交易进行管辖。2019年4月,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因涉及为与伊朗有关的石油、纺织品交易开立信用证并使用美元结算,被OFAC罚款6亿美元。在该案例中,交易双方主体并无伊朗背景,仅因交易涉及“美元使用”且买方计划将购买的石油、纺织品运往伊朗,OFAC即对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实施管辖。

三是适用于境外的涉及本国金融服务的交易。根据美国《爱国者法案》,如果外国人或外国金融机构参与了洗钱活动,涉及的资金交易全部或部分发生在美国,或仅因在美国开设了代理账户,美国可就该外国银行在美国持有的代理账户以及与代理账户的相关交易(包括在美国境外发生的交易)对外国银行实施管辖。

四是适用于境外的对本国境内金融市场产生影响的行为。美国在证券领域,将法律域外适用于其他国家,以维护其境内资本市场秩序。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确立了美国法院对境外证券欺诈行为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一是行为标准,即构成该违法活动的关键步骤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即使证券交易发生在美国以外并且只牵涉到外国投资者;二是效果标准,即发生在美国境外的行为在美国境内造成了可预见的实质性影响。2010年,SEC对里特韦格(Rittweger)及其公司(Credit Bancorp,Ltd.)提出控告,诉其在境外的投资和经营行为违反了对投资者的承诺,擅自挪用资金、改变投资领域和方式,涉嫌欺诈。法院认为,虽然本案牵涉到的是在美国境外证交所上市的证券,但相关协议的发送和接受都在美国,因此本案所涉及的交易仍属美国境内交易,适用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

重点问题辨析

第一,金融法律域外适用于境外的本国人员,有合理的法理基础,不构成长臂管辖。长臂管辖是法律域外适用的一种形式,但并非所有法律域外适用都构成长臂管辖。长臂管辖的特征是对境外非居民的管辖,而管辖境外本国人员属于属人管辖范畴(属人管辖权是指本国法可以随本国人的移动适用于境内或境外),因此,金融法律域外适用于境外本国人员的情形,不构成长臂管辖。

第二,金融法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活动的外国人员,是法律域内适用,不属法律域外适用范畴。根据《国际法词典》,属地管辖权是对领土范围内的管辖权,即一国对领土范围内的本国人和外国人均有管辖权。据此,一国有权对在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实施管辖。境外金融机构在一国境内开展金融业务,应遵循当地的金融法律。

第三,金融法律域外适用于对本国境内金融市场产生影响的境外行为,属于长臂管辖,但在适度范围内使用是合理的。从保护本国投资者权益角度看,证券法律域外适用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各国证券法通常均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与保障证券市场交易安全视为法律的核心价值,因此本国投资者在境外因证券欺诈行为受到损害获得本国法律救济,符合证券法的立法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证券法律域外适用应强调其运用的合理性,其前提是,不可干涉外国政府独立进行证券监管的主权。

第四,为达到政治外交目的而将金融法律域外适用作为手段,仅因涉及本国货币或金融服务即对境外实体实施管辖,是长臂管辖,也是“金融霸权”的体现。美国依据其国内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擅自对他国政府、实体或个人实施金融制裁,就是典型的案例。在具体做法上,美国依据“美元使用”或美国金融体系提供的金融服务而对他国政府、实体或个人实施金融制裁,切断被制裁对象的资金流;不仅要求美国居民不能与制裁对象进行金融交易,还实施“二级制裁”,禁止第三国与制裁对象开展金融交易;甚至禁止使用美元清算系统,迫使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停止为制裁对象提供国际结算报文服务等。这些都是美国“金融霸权”的典型表现,毫无法理依据。而美国“金融霸权”之所以屡屡奏效,主要依靠境外机构对代理美元清算和美国市场的高度依赖,以及如不遵循美国法律将会遭到高额罚款、禁止美元交易等严厉处罚的威慑。

第五,优先使用“单边”国内立法,漠视多边或双边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是“单边主义”的表现。在跨境金融监管中,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在多边协议或双边协定框架下,开展金融监管合作。例如,在国际证券监管领域,各成员方一般优先在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开展共享审计工作底稿跨境监管合作,或依据两国双边协定开展会计审计跨境双边执法合作。而美国往往越过多边/双边监管协定,依据其国内法采取“单边主义”的行为。如依据其国内 《萨班斯法案》,要求为在美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向美提供审计工作底稿。

立法建议

第一,重点完善涉及境外的我国人员的法律域外适用。在管辖对象上,我国人员包括:具有我国国籍的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各类机构及海外中资机构等与我国境内有紧密经济和法律联系的各类机构和个人。我国金融法律在涉及域外适用时,要特别明确对资金本质上来源于境内或被我国居民实际控制的海外中资机构的管辖(如在美上市的中概股企业)。在管辖内容上,一是可在外债领域探索法律域外适用,建立我国对外债权债务关系的全口径、本外币统计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境内机构及其海外中资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二是应加强对海外中资机构的合规监管,明确要求境外上市的中资机构要诚实守信并遵循当地国家法律。如在境外有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对我国金融市场造成影响的,可视情追究海外中资机构的责任或其境内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重点完善在我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境外机构对我国法律的适用。在相关金融领域法律中应明确,境外机构无论以何种方式在我国境内开展金融业务,都要遵守我国法律。这有助于解决当前境外非法交易平台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在我国境内开展网络炒汇、黄金交易、证券交易,以及境外银行为我国居民境外购房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等问题。

第三,适度引入具有“长臂管辖”性质的金融法律域外适用条款。在当前,完善我国法律域外适用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制作用,但也要考虑我国法律域外适用对其他国家的溢出效应。鉴此,需在立法时对“长臂管辖”条款严格限定适用条件,在执法时尽量将此类条款控制在反制的范围内,避免因此妨碍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正常经济交往。

第四,慎用“币种使用”标准,避免美式金融霸权。美国依靠其美元结算体系的优势,仅因“美元使用”就随意将法律管辖权延伸至他国,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不满。俄罗斯等国试图通过本币结算等方式“去美元化”,摆脱美国法律管辖;欧盟通过“阻断效力”立法,对抗美国金融霸权。随着未来我国对外资产本币化情形逐渐增多,我国立法也应慎用“币种使用”标准,不建议将交易双方都不涉及我国人员的交易纳入我国法律管辖,避免美式金融霸权。

第五,应优先运用多边/双边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合理使用单边立法,避免美式“单边主义”。在国际交往中,不可泛化金融法律域外适用。应首先寻求在国际多边条约或双边协定法律框架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尚未纳入多边条约或双边协定但确需管理的,可在我国国内立法中明确我国法律的域外适用。

作者:刘旭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

信息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3-4期

16.商务部:互利共赢的中澳经贸关系值得双方珍惜

2021-02-25 11:09:06 中央广电总台央视新闻客户端

在2月24日的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国和澳大利亚的经贸关系有非常好的基础,希望澳大利亚方面能多做一些有利于增加信任与合作的事情,推动双边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

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表示,中国在过去的12年里,都是澳大利亚最大的贸易伙伴,也是澳大利亚最大的出口市场和进口来源地,可以说中澳经贸关系给澳大利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

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 王受文:就拿去年来说,由于疫情,世界经济在衰退,澳大利亚对全球贸易是下降的,但是同中国的贸易是增长的。澳大利亚对全球的出口下降幅度达到8%,但是对中国的出口只下降了不到3%。大家可以看出,中澳双边经贸关系给澳大利亚带来了利益,当然也给中国带来了利益,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互利共赢的关系,这种经贸关系值得双方珍惜、重视。

王受文说,非常遗憾的是,澳大利亚国内有一些人对双边经贸关系、投资项目和一些正常的经贸合作往来进行污名化,采取了一些限制性的甚至是歧视性的措施,损害了双边经贸合作的气氛。

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 王受文:我们始终认为,健康稳定的中澳关系对于经贸合作是非常有利的,是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我们希望澳大利亚方面能够多做一些有利于增加信任与合作的事情,多做一些符合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精神的事情,推动双边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

信息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央视新闻客户端

17.浙江政府采购优先支持中小企业

2021-02-23 11:30:03 新华网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政策供给和政策落实,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的《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持续实施部分减费举措。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浙江省政府在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去年全省“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中央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任务精准高效落实,全年为企业减负4800亿元。

信息来源:新华网

18.合同管理是企业合规的关键

2021-02-25 10:11:41 中国贸易报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文件。文件指出,市场交易是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合同是市场交易的载体,是企业最基本的行为,企业的商业目标大多是通过合同实现的。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枫表示,合同如何签订,合同是否可以正常履行,关键在于经办人能否真实了解相对方的诚实信用及履约能力,而资信审查与尽职调查就是在发生公司行为或经济活动时,对相对方信息及市场行情进行客观分析。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审查工作,很多企业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例如:西门子公司就非常重视合同签订前的资信管理,有一个完善和独立的信用管理团队。资信审查管理分为三个模块:客户资信调查评估、客户资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客户资信信息的定期更新。

在合规体系运作过程中,有很多企业未建立起明确、规范的合同审核反馈流程,或者存在虽有反馈,但反馈内容粗糙、流于形式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况,梁枫介绍了合同审核的正规步骤。首先,合同审核发起部门提起合同审核流程。发起部门原则上应当提交word版本的合同,不应提供pdf版本或对方已经盖完章的纸质版,以防止合同审核流于形式,同时应当一并提供合同相关的文件。

其次,法务或律师对合同进行修订及风险评估,在法务或律师出具审核意见过程中,除需对协议进行修订及批注外,对于总体性风险、重大风险或重要待确认事项,应进行电话沟通确认予以特别提示并出具法律分析意见,且审核的法务或律师一般情形下应由前期跟进谈判的人员担任,方便进行衔接及在协议中落实谈判要点。各企业应设置提升决策领导层级的机制,在业务部门反馈相关重大风险无法避免、而法务部门或律师建议不予签署时,由上一级领导进行决策。

最后,完善公章保管、使用制度,避免“真印章、假合同”等任何危及企业利益的情况出现。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公司没有建立妥善的公章保管制度以及用章流程,导致伪造合同后加盖公司公章被认定为合同真实有效。因此,建议公司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同时也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在用印步骤,用印部门除核对相关合同是否经审批外,还应对法律审核意见是否采纳、是否已进行反馈及说明进行把关,否则不予用印。用印后做好签署版本的留存备案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报

19.《国际贸易杂志》:上诉机构能得救吗?

2021-02-26 13:21  文章来源:WTO/FTA咨询网

摘要

“沃克文件”代表了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中寻求中间立场的努力,值得赞扬,但并未解决美国对上诉机构在反倾销、反补贴税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十九条“免责条款”争端中的过度行为的担忧,取而代之的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报告》(Report on the Appeal Body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中一长串令人担忧的问题。美国对越界行为的担忧可以追溯到布什和奥巴马政府,根源在于上诉机构的“归零”法则。美国贸易官员曾参与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来在布什、奥巴马和特朗普政府任职,他们坚信,世贸组织从未达成废除“归零”的协议。这一观点得到了世贸组织秘书处和世贸组织专家组的赞同,并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世贸组织秘书处和世贸组织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和上诉机构秘书处之间长达十年的争议僵局奠定了基础。尽管上诉机构的越界行为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它对《维也纳公约》第32条下谈判历史的不屑一顾态度,以及对牛津英语词典作为解释世贸组织协定的主要意义来源的过分依赖。如果上诉机构更尊重地审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历史,将不会发现有人支持将广泛禁止归零的条款解读为可追溯到肯尼迪回合反倾销协定、东京回合反倾销法和关贸总协定1947年的条款。上诉机构的越界行为似乎也源于傲慢,因为一些上诉机构成员试图在国际判例法上留下自己的印记,或成为世贸组织体系的救世主。虽然日内瓦的一些人显然希望拜登政府上台后,美国的担忧将消失,但这些担忧比莱特希泽大使早了十多年,国会的共和党和民主党议员也有同样的担忧。因此,即使新政府将沃克文件的某些变体作为安抚美国盟友和贸易伙伴的借口,也不太可能提供持久的解决方案,因为如果不进行认真的系统性和结构性改革,同样的问题很可能会再次出现。

作者:Warren H. Maruyama

20.商务知识---沿海运输权

沿海运输权又称沿海贸易权,指一国国内沿海从事运输贸易的权利。目前,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禁止悬挂外国旗的船舶在本国从事沿海运输贸易而将沿海运输权赋予本国船队独享。因为,沿海运输权不仅牵涉国家的经济利益,还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沿海运输权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一国的内河,沿海运输属于国内运输,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国内港口之间的运输专属本国船舶经营。例如,美国法律规定,美国东海岸到美国阿拉斯加之间的运输,虽然途经巴拿马运河,也属其沿海运输,不允许外国船舶经营。法国、希腊、荷兰、加拿大、西班牙、印度、意大利、德国等国家,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海商法》第4条第1款规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但是”,是指法律、法规对某些悬挂中国国旗船舶从事我国沿海运输仍可作出限制规定。例如,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陆运输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陆运输。”

《海商法》规定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我国沿海运输,以保护我国的沿海运输权。同时,这种不准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沿海运输的规定又不是绝对的,在取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后,也可以使用外国船舶从事沿海运输。这一规定,可以使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在必要时使用外国海运船舶,满足我国沿海运输的需要。

编辑:政策法规处(公平贸易处)2021.3.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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