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公平贸易提示信息(2021.第3期)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等  
发布日期:2021-01-18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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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答记者问

经国务院批准,1月9日,商务部公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公布后,针对国内外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昨天《办法》出台后,有媒体和公众想进一步了解出台《办法》的主要考虑,请就此做一介绍。

答: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制定公布《办法》,主要是为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一,出台《办法》是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长期以来,有国家推行单边主义,除禁止本国人与有关国家间的经济往来外,还胁迫其他国家企业和个人停止与有关国家的经贸活动。这些行为违反了主权平等等国际法原则,阻碍了国际贸易和资本跨国流动,破坏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

中国政府一贯反对单边主义。不当域外适用的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对中国企业的正常经贸交往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出台了本《办法》。

第二,出台《办法》借鉴了国外立法经验。上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通过一系列决议,要求废除对他国企业和个人强加的具有域外效力的单方面法律和措施。有关国家(地区)先后出台相关立法,拒绝承认这些外国法律和措施的域外效力,保护本国(地区)的正常国际经贸活动。我们在制定出台《办法》的过程中,充分参考借鉴了有关国家(地区)的做法。

第三,出台《办法》不影响中方承担的国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涉及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的,不适用本《办法》。中国政府一贯信守国际义务,将一如既往地认真履行相关国际条约。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办法》实施中,维护正常的经贸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办法》主要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答:《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一是及时报告。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即禁止或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开展正常经贸及相关活动的,应在30日内报告。

二是评估确认。关于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工作机制将结合各种因素,进行评估确认。

三是发布禁令。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工作机制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禁令。

四是司法救济。因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遭受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国内法院起诉,要求予以赔偿。

五是处罚制度。对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和不遵守禁令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三、按照《办法》规定,将由工作机制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请问具体如何评估?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工作机制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履行好相应的职责。

在评估和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时,工作机制将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因素,依法审慎进行评估和确认。

四、根据《办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外国法律及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影响时,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会提供哪些支持和帮助?

答:根据《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从两个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一是提供指导和服务。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二是给予必要的支持。对根据禁令而未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并因此受到重大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办法》中提及发布有关禁令,第一个禁令会很快发布吗?将涉及哪些具体的外国立法与措施?

答:《办法》本身不锁定特定国家,不锁定特定领域的特定交易。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工作机制将密切跟踪有关国家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情况。如果存在《办法》规定的情形,工作机制将按照《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针对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中国政府会采取哪些必要的反制措施?

答: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借单边制裁损害他国的正当合法权益。

如果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损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2021.1.11.转载自商务部网站

2.2021:多举措促中国—东盟物流行业发展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21.1.4.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王晶晶)“RCEP生效后将实现地区各国间货物贸易高水平开放,极大推进地区间贸易投资增长,这将为中国—东盟物流业发展提供广阔空间。”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执行理事长许宁宁日前在中国—东盟物流行业合作对接会上表示,中国与东盟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双方物流行业互补性和关联性强。在中国与东盟贸易逆势增长中,物流企业合作商机纷呈。

许宁宁表示,2021年是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也是中国—东盟可持续发展合作年。中国—东盟的物流合作在实现双方可持续发展合作中处于重要位置。

他认为,应尽快召开中国—东盟互联互通合作委员会会议,落实好中国—东盟及其成员国已达成的合作共识,支持交通互联互通和物流体系建设;双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加强物流合作发展的政策、规划对接工作做细做实,加强海关、检验检疫、标准等合作,加强对物流合作的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共同打造物流合作示范工程;国内地方政府应将实施“双循环”经济发展与推动国际区域物流合作紧密相连,着力提升实施国际物流合作水平和融入国际区域合作的程度。

此外,双方物流企业、货代企业、跨境电商应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共同打造或依托数字平台、智能物流服务体系、产品溯源体系,以及实施数字化的金融服务(包括货物保险、汇算结算),联通消费与生产、供应与制造、产品与服务间的数据流和产品流,使产业制造和对外贸易融合发展。

许宁宁还表示,双方货代物流协会应加强行业合作发展的机制建设,提升行业国际合作水平,为企业合作提供信息和拓宽合作渠道。双方工商界应共同推动已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各自国家履行国内法律审批程序,促其早日生效。

商务部亚洲司前司长吕克俭表示,近些年来,伴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东盟双方不断加强了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合作成果显著,中老合作铁路建设、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等正在抓紧进行。双方于2019年11月发布了《中国—东盟关于“一带一路”倡议同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进一步推动了中国与东盟之间互联互通建设步伐。

当前,越南物流服务行业正在复苏。越南物流协会副会长DAOTRONGKHOA介绍,根据最新调查,与疫情暴发之前相比,60%的越南物流协会成员已经确保了将近80%的运营。部分原因归功于数字化发展以及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越南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EVFTA)等新FTA的实施。中国和越南之间的跨境运输尽管需求在增长,但还需要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以便物流服务供应商促进两国之间贸易。

缅甸国际货代协会前会长Capt.AungKhinMyint谈到,缅甸政府的目标是开发高效、现代、安全和环保的交通运输系统。缅甸非常需要无水港,以扩大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并使缅甸成为该地区的潜在物流枢纽,非常希望与中方企业开展无水港建设、多式联运方面的合作。

3.中国车企逆势出海底气何在

2021-01-08 10:36:20 经济参考报

刚刚过去的2020年是转型调整中的全球汽车业的寒冬,在经历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猛烈冲击后,全球市场可谓“东边日出西边雨”。相比往年,中国汽车企业“走出去”的征程无疑更加艰难,但仍然呈现出多点开花的局面,在暗淡的车市中展现风采。

虽然疫情来势汹汹,但从统计数据看,中国车企出口仍获得持续增长。2020年1月至11月,长安、奇瑞和吉利出口量呈现较快增长,长城、上汽等表现也不错。奇瑞汽车在巴西、俄罗斯等地的实销数据创下近5年来历史新高,吉利汽车11月出口量同比增长超过两倍。

在资本市场上,继理想汽车7月成功登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后,小鹏汽车也在8月于纽交所上市,获得国际资本青睐,也收获了国际市场对中国汽车企业的信心。

在疫情下的逐鹿全球之旅中,中国车企为何仍能取得这样的成绩?

全球化的思维、全球化的布局已经开始见到成效。

如果说,一二十年前的中国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实力仍然参差不齐,竞争力不强,产品缺乏认可度,缺少出口规划,导致“走出去”只能停留在雄心抱负尝试阶段,那么如今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以长城汽车为例,从其开始拓展海外业务,历经二十余年耕耘,已经完成并不断完善了全球化的研、产、销体系布局,全球供应链体系不断充实、海外市场持续得到开拓,并在从全球布局向针对性开发中获益匪浅。

中国车企在疫情冲击下危中寻机,灵活应变也获得了成效。

为克服疫情下签约难题,车企通过屏幕、网线、云上进行签约等创新方式,保证了海外市场业务的不断推进和开拓;中国汽车行业已经开始注重完整产业链供应链的建设,这为行业扭转疫情之初供应链断供的不利局面带来了动力。据报道,我国很多零部件企业,都已经进入特斯拉供应链体系,预计占比会从以前的30%上升到更高水平;事实上,中国正在构建汽车业从基础设施到服务的各个节点的长链条,中国汽车业“走出去”会拥有巨大的想象空间。

牢牢抓住核心技术研发,增强对产品品质的控制力,给中国车企“走出去”带来了底气。

在智能化、电动化、网联化、共享化助推的汽车“新四化”进程中,中国汽车行业上下游企业早早布局,上路前行,在加速推动更深层次的变革发生之中博取机会。自主品牌汽车设计不断升级,智能化程度快速提升,影响力不断扩大。诸如蔚来等新势力龙头车企已经使用了高度自动化、智能化的生产线,小鹏汽车正式交付首批向挪威市场出口的100辆G3智能纯电SUV,都显现出中国汽车企业在智能电动汽车方面的硬核实力和对国外市场更强的适应能力。吉利、长城等中国知名车企也都在加速向“全球化科技出行公司”持续推进,拥抱明天的市场。

从企业到国家,对外合作中实现彼此共赢为中国车企带来机会。

中国车企“走出去”已经不再局限于卖产品。比如,吉利收购宝腾,通过新技术和新发展战略的赋能,实现了双赢。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也为车企带来新的机遇,中国汽车已经成为“一带一路”沿线消费者购车的重要选择。同时,2020年,RCEP协议的签署和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完成,都是在逆全球化进程中多边主义取得的重大成果。对于中国汽车企业来说,也意味着“走出去”获得了更多利好。东南亚地区蕴藏着巨大的新兴市场,有利于汽车的整车及零部件出口,中国车企可以更好地发挥自身在技术和产品上的优势,这一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将带来诸多想象空间。同时,中国汽车工业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以往中国汽车产品走出去的主要方向是发展中国家,中欧投资协定将有助于帮助中国品牌打破发达国家市场壁垒,走向更广阔的国际化发展道路。

当然,中国车企出海依然面临诸多挑战,还需经历较长的成长和成熟道路。只要车企不忘使命,勇于进取,必将不断彰显中国制造业成长的实力。

信息来源:经济参考报

4.中欧投资协定的深远影响

《中国外汇》2021年第1期

要点

中欧投资协定有利于促进中欧双向投资增长,提振世界经济,强化中欧经贸合作;对于中国而言,在推动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等方面也将具有积极影响。

2020年12月30日,中欧领导人共同宣布如期完成中欧投资协定(China-EU ComprehensiveAgreement on Investment,CAI)谈判。中欧在2013年11月宣布启动投资协定谈判,并于2014年1月开始第一轮谈判。历经七年35轮谈判,双方终于实现之前设定的在2020年年底完成谈判的目标。中欧投资协定是一个高标准的投资协定,其完成谈判乃至后续的签署和生效具有重大意义。

中欧投资协定是高标准的投资协定

中欧投资协定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是高标准的投资协定。

第一,中欧投资协定是一个全面的投资协定。根据欧盟委员会披露的文本概要,中欧投资协定包括九章,分别是:序言、目标和定义,市场准入和投资自由化,公平竞争,国内监管,透明度和标准制定,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机制和最终条款。其中大部分内容在国际上已有的投资协定中都有所体现,只是标准的高低不同;可持续发展主要涉及劳工和环境,相对于中国以往签署的投资协定属于新内容,但在美国签署的投资协定中已经有所涉及;公平竞争包括国有企业、强制技术转让、补贴的透明度等内容,在国际上已有的投资协定中罕有体现。综合看,与国际上已有的投资协定,包括美国的投资协定相比,中欧投资协定的内容是最全面的。

第二,中欧投资协定的开放力度很大。投资协定的开放力度体现在市场准入方面,与此相关的章节是市场准入和投资自由化、金融服务。以体现中国对外资开放力度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下称“全国版负面清单”)为参照,中欧投资协定的开放力度要大于全国版负面清单(2020年版,准入限制为33条),也大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负面清单(2020年版,准入限制为30条),以及发改委和商务部在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版负面清单(2020年版,准入限制为27条)。除中国已有的负面清单已经或计划放开的准入限制之外,中国还计划在健康(民营医院)、研发(生物资源)、通讯/云服务、计算机服务、国际海运等领域对欧盟企业开放;同时,中国对欧盟还放宽了自然人移动方面的限制,“允许欧盟企业经理和专家在中国工作,时间可达三年,不受劳动力市场测试或配额等限制”,“允许欧盟投资者在进行前期投资考察时自由访问”。欧盟对中国的市场准入还没有披露,欧盟委员会强调,欧盟的开放水平已经很高,并保留了能源、农业、渔业、视听、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开放。

第三,中欧投资协定的规则水平很高。中欧投资协定在公平竞争、国内监管、透明度和标准制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规则水平高于国际上已有的投资协定。实际上,这些内容更倾向于包括在高标准自贸协定中,而非单纯的投资协定。公平竞争涉及的内容是美欧近些年对中国的主要诉求,是美欧日三方贸易部长会议讨论的焦点,也是世贸组织改革的关注点。其中,强制技术转让是特朗普政府对华301调查报告关注的首要内容。强制技术转让在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已有所体现,中欧投资协定内容与之相比较为类似。公平竞争中涉及到的国有企业和补贴的透明度等内容,在中国谈判或签署的投资协定和自贸协定中尚属首次体现。这表明,中国已经有意参与制定国有企业和补贴的国际经贸规则。可持续发展中涉及的劳工和环境内容在美国签署的投资协定中已有所体现,比如美国-乌拉圭投资协定已有这两项内容,但中欧投资协定的标准更高。此外,中国还放宽了标准制定,“为欧盟企业提供平等进入标准制定机构的机会”。

中欧投资协定具有重大意义

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完成乃至后续的签署和生效,对于中欧双方及世界经济都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中欧投资协定有利于促进中欧双向直接投资增长。2005年以来,中欧双向直接投资,尤其是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快速增长。2005年,欧盟对中国直接投资流量为43.48亿美元,2019年已上升到64.44亿美元,增长48.21%。2005年,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流量仅为1.90亿美元,2019年已上升到106.99亿美元,增长55倍多。目前,中国对欧盟的投资流量已远超欧盟对中国的投资流量。不过,中欧投资仍存在诸多不足。首先,中国对欧盟投资虽然快速增长,但是波动性很强,在不少年份都出现下降,比如2006、2008、2012、2013、2015、2018年。2013年和2015年的下降幅度分别高达26.09%和44.01%。其背后的原因很多,其中一大重要因素是中国对欧盟投资仍面临欧盟市场的诸多限制和不确定性。其次,欧盟对中国投资虽然增长很快,但是速度仍然与中国巨大的市场机会不匹配。此外,欧盟对中国投资占中国吸引外资总量的比重仍很低,2019年仅占4.67%。未来,中国吸引高质量投资的过程也是吸引来自美欧投资的过程。中国的高水平“走出去”也需要将欧盟市场作为重要投资地。中欧投资协定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中欧双向投资。

第二,中欧投资协定有利于提振世界经济。当前,受中美贸易摩擦和疫情冲击等影响,世界经济陷入衰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20年10月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预测,2020年世界产出下降4.4%、货物和服务贸易下降10.4%。虽然2021年产出形势预期较2020年会有所改善,但其前景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且产出的绝对水平需要时间恢复。在全球化发展遇阻的情况下,世界经济需要贸易投资自由化推动增长。中国和欧盟作为世界第二和第三大经济体,通过投资协定推进投资自由化,有利于提振信心,促进全球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增长。

第三,中欧投资协定有利于中欧加强在全球贸易治理领域的合作。在美国对多边贸易体系的支持力度下降,甚至反对多边贸易体系的背景下,中国和欧盟都表明了支持和维护多边贸易体系的立场。近年来,中欧在维护世贸组织运行、推动世贸组织改革等方面加强了合作。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瘫痪的情况下,中欧推动发起建立了“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完成,意味着中欧在许多投资规则方面达成了共识,有利于未来在世贸组织改革中强化合作。中欧投资协定的许多内容同时是高标准自贸协定的内容,且即使在高标准自贸协定中也属于比较“难啃的骨头”,因此,投资协定的达成也将为未来中国与欧盟开展自贸协定谈判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欧投资协定助力中国改革与发展

对于中国而言,中欧投资协定将在推动改革与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及改善国际关系环境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第一,中欧投资协定将促进中国的开放和经济发展。在中国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中国吸引外资的目的将是为国内循环服务,吸引外资的方向则从注重“量”转向注重“质”。中国不再是简单地通过政策优惠和劳动力成本优势吸引外资,而是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资。中国对欧盟外资的开放,意味着欧盟企业来中国投资的壁垒和成本将大幅下降。未来投资开放还会扩展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吸引更多高质量投资,促进国内循环和经济发展。同时,中国企业到欧盟市场投资也将面临更为确定的环境和更少的限制,有助于保障中国企业高水平“走出去”。中国目前对欧盟投资主要是制造业,需要通过高水平“走出去”获得美欧等的技术、管理和营销技能,支持国内的自主创新和企业升级。

第二,中欧投资协定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的改革。中欧投资协定的高水平规则表明,中国将在相关领域进行改革,尤其是在协定涵盖的国有企业、补贴、技术转让、国内监管、劳工、环境等方面。这也体现了中国进行改革的坚定决心。目前改革存在的许多难点也都是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所包含的内容,更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绕不开的领域。因此,以参与高标准自贸协定和投资协定为契机,将进一步推动中国自身的改革。

第三,中欧投资协定将有助于改善中国的国际关系环境。当前,中美关系已发生深刻的变化。在未来10—15年,中国的经济总量将超越美国。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对中国的遏制将持续存在,表现在国际经贸领域,美国将企图主导规则的制定,推进将中国排除在外的自贸协定。预计拜登出任美国总统之后,将致力于修复与欧盟的关系,重启美欧的跨大西洋贸易投资协定(TTIP)谈判,并在世贸组织改革中联合欧盟和日本对中国施压。在拜登政府上台之前,中欧完成投资协定谈判,有利于加强中国与欧盟的关系,在缓冲美欧联合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综上所述,中欧投资协定将有利于促进中欧双向投资增长,提振世界经济,强化中欧经贸合作。对于中国而言,中欧投资协定在推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下一步,中欧双方将开展文本审核、翻译等工作,此后将完成协定的签署;协定签署后,将在双方完成各自内部批准程序后生效。中欧双方仍需要共同努力、克服困难,推进协定的签署和生效,使中欧投资协定真正发挥作用。

作者:苏庆义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室副主任

信息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期

2021.1.11.转载自商务部网站

5.景气指数创新高!

七成港航企业看涨运价

来源:2021.1.7.《国际商报》贸易投资版   记者 孟  妮

1月4日,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发布的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航运景气报告显示,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航运景气指数达到122.63点,大幅提升至较为景气区间,并比2017年最高点高出2.68点,景气指数创历史新高;中国航运信心指数为141.15点,比上季度上涨25.52点,进入较为景气区间,所有企业信心指数均大幅上涨,企业家们对市场经营充满信心。

展望2021年,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航运发展研究所所长周德全表示,预计第一季度中国航运景气指数为106.21点,比2020年第四季度下降16.42点,进入微景气区间;中国航运信心指数预计为128.76点,比2020年第四季度下降12.39点,依然维持在较为景气区间。虽然航运服务企业景气指数将再次跌入不景气区间,但航运服务企业家们经营信心依旧充足,船舶运输企业和港口企业景气指数及信心指数依然维持在景气线以上,市场整体情况预计持续好转。

根据中国航运景气调查显示,2021年第一季度集装箱运输企业的景气指数值预计为138.59点,比2020年第四季度下降14.47点,回落至较为景气区间;集装箱运输企业的信心指数预计为166.44点,比2020年季度下降6.25点,信心指数维持在较强景气区间,企业家们持续看好集装箱运输行业。

预计港口企业经营依旧乐观。根据中国航运景气调查显示,2021年第一季度,港口企业景气指数预计为113.31点,比2020年第四季度下降14.16点,仍维持在景气线之上,进入相对景气区间,经营状况持续转好;港口企业信心指数预计为133.13点,比2020年第四季度下降16.96点,由较强景气区间回落至较为景气区间。总体来看,中国港口企业经营较为乐观,且港口企业家们对未来行业发展信心充足。

2020年,在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及全球疫情蔓延的影响下,航运市场跌宕起伏,但国际航线缺箱问题却掀起了全球航运市场新一轮繁荣。根据中国航运景气调查显示,有73.44%的港航企业认为2021年航运市场或将延续今年良好态势,市场运价平稳向好,其中,4.42%的企业认为运价会大幅上涨20%以上;38.05%的企业认为会小幅增长5%~20%;30.97%的企业认为市场运价与今年基本持平。仅有26.56%的企业认为市场运价将会出现下行。

与此同时,2020年8月以来,受疫情引起的全球物流效率下降等因素影响,集装箱的紧缺问题凸显,市场上更是“一箱难求”。根据中国航运景气调查显示,超九成集装箱企业表示缺箱问题将会持续3个月及以上。因此,集装箱缺箱问题短期内依然存在,集装箱运输市场运价将持续受空箱短缺问题影响,集装箱企业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应对缺箱问题。

6.服务不缺位工作更到位

四体联动 贸易救济织密产业安全保障网

来源:2021.1.8.《国际商报》  记者 刘叶琳

2020年,中美博弈叠加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贸易和经济增长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全球化和多边主义遭遇波折,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形势更加复杂严峻。如何让疫情期间的企业法律服务不缺位?如何增强应对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通过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新技术新机制确保服务不缺位

积极运用新技术,提升调查透明度和信息化水平,贸易救济调查局为克服疫情不利影响放出了一系列创新大招,包括部署开发案件信息线上提交系统,充分保障包括外国政府和产业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权利;通过网络、电话等形式召开远程案件应诉协调会和专题培训会60余次,指导并帮助600余家涉案企业解决疫情期间的案件应诉困难;不断充实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功能,开设“综合预警和法律服务平台”,新设“中美互征关税及税号排除查询系统”和“疫情相关限制措施专栏”,上线“两反一保案件统计”微信小程序,组织翻译并发布24国(地区)贸易救济法律法规,发布案件动态和应对经验等各类信息5000余条,为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提供全方位信息参考。

为了保障服务到位,贸易救济调查局不仅积极运用新技术,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2020年贸易救济调查局构建了多主体协同应对的工作格局,以点带面促进全国贸易救济工作提质增效。面对复杂严峻的贸易摩擦形势,商务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托“四体联动”工作机制,健全预警体系和法律服务机制,积极指导协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驻外机构、商协会和企业,统筹运用政府交涉、法律抗辩、产业对话等多种方式妥善应对,重点破解不公平、不合理的歧视性做法,探索互利共赢防范化解摩擦的方式方法。目前,初步建成中央和地方网格化工作体系,设立13家商务部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引导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全国400余家地方工作站,累计为3万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得益于信息快速响应机制的建立,贸易摩擦信息预警的时效大幅提升,据悉,目前企业获悉案件时间平均缩短7天,为应对争取宝贵的时间。

救济调查工作到位护航贸易

作为全球贸易救济措施的首要目标国,中国连续26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立案最多的国家,连续15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立案最多的国家。据商务部初步统计,2020年,中国出口产品共遭遇28个国家(地区)132起贸易救济立案调查,涉案金额约131亿美元,主要集中在化工、钢铁、机电、纺织等领域。与2019年相比,立案数量增加了29%,涉案金额增加了6%。除贸易救济调查外,美国还发起了20起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337调查,主要集中在机电领域。

很显然,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并不轻松!围绕新立案件、既往立案和既有措施的复审调查,贸易救济调查局有条不紊地开展应对工作,全年有77起案件应对取得了较好效果。例如,美国装配式钢构件双反、欧盟热轧不锈钢反补贴、菲律宾瓷砖保障措施等多起案件无措施结案;墨西哥不锈钢冷轧板主要出口产品获排除;光伏、移动通信设备等337调查应对取得完胜,被申请人产品被裁定不构成侵权。这些案件涉及我国约240亿美元出口额。此外,应对境外因疫情对中国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促使10个国家取消或调整有关限制措施。

在贸易救济调查局的指导下,大量涉案企业通过积极应对贸易摩擦,转危为安、化危为机,快速提升了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极大增强了参与国际竞争的信心和实力,更加注重研发投入、产品升级、市场开拓、合规经营、知识产权全球布局等等,成为促进当地贸易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骨干力量。

积极应对还有利于遏制国际上的保护主义、单边主义蔓延势头,有助于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下各国产业合作发展、包容互惠的局面。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逐步提高、进出口贸易更加平衡发展,进口产品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针对部分进口产品数量激增或者通过倾销、补贴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国内产业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商务部依法开展贸易救济调查,保障产业安全和发展利益。2020年,商务部依法推进45起贸易救济调查,共计涉及原产于10个国家和地区的21种进口产品。其中,依申请发起原审立案调查8起,作出原审裁决31起;发起复审案件2起,作出复审裁决14起。此外,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正在执行的贸易救济措施共计112起,这些措施依法保护了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进口的损害。P92钢管、光纤预制棒等产业不仅实现扭亏为盈,还加速产品创新升级,促进全产业链稳定发展。

7.美国作出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双反终裁

来源:商务部网站2021.1.6.

2021年1月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排量为225~999cc的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Vertical Shaft Engines Between 225cc and 999cc, andParts Thereof)作出双反终裁,裁定强制应诉企业重庆宗申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Chongqing Zongshen General Power Machine Co., Ltd.)倾销率为336.26%,调整后倾销率为324.93%、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Loncin Motor Co., Ltd.)倾销率为177.65%,调整后倾销率为165.42%、获得单独税率企业的倾销率为270.95%,调整后倾销率为259.17%、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468.33%,调整后倾销率为457.00%。裁定强制应诉企业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Loncin Motor Co.)补贴率为17.75%、重庆宗申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Chongqing Zongshen General Power Machine Co., Ltd.)补贴率为19.29%、中国其他出口商/生产商补贴率为18.72%。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407.90.1020、8407.90.1060和8407.90.1080项下的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于2021年2月18日对本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

2020年2月5日,应美国立式发动机制造商联盟(Coalition of American Vertical Engine Producers)于2020年1月15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排量为225~999cc的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20年2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20年6月1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225~999cc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作出反补贴初裁。2020年8月13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排量为225~999cc的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作出反倾销初裁。

8.墨西哥对华瓶状液压千斤顶作出反倾销终裁

来源:商务部网站2021.1.7.

2021年1月6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顶升力为1.5~20吨、整体式瓶状液压千斤顶(西班牙语:los gatos hidráulicos tipo botella con bomba integral con capacidad de carga de 1.5 a 20 tonelada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13.13美元/件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TIGIE税号为8425.42.02。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2019年11月1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公报发布公告,应墨西哥企业Industrias Tamer, S.A. de C.V.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顶升力为1.5~20吨、整体式瓶状液压千斤顶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2020年6月4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公报发布公告,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

9.2020年南非食品价格大幅度上升

据南非商业科技网站1月5日消息,彼得马里茨堡经济正义与尊严集团(PEJDG)的最新研究表明,2020年全年南非食品价格整体涨幅达到17%,远远高于当年3.2%的通货膨胀率。2020年12月,南非家庭为一揽子食品支付的月度总价为4002.42兰特,略低于11月数据,但相比于去年12月上涨了近520兰特。值得注意的是,主食价格的大幅上涨带动了食品篮子成本的剧烈抬升,糖豆、大米、面包、面粉涨幅分别为68%、67.2%、34.3%、32.9%。4000兰特的月度食品支出成本已经远远超出了南非法定最低工资水平(3500兰特),生活在贫困线(月收入1268兰特)以下的3040万人口早已不堪重负。

来源:商务部网站

10.阿联酋TRA发布了超宽带和短程设备法规V4.0

阿联酋电信管理局(TRA)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了超宽带和短程设备(UWB&SRD)法规4.0版。新的文件取代了先前的法规3.0版并且立即生效。

一些主要的更改总结如下:

(1)仅在EIRP限值为250mW时,允许5925-6425 MHz频段用于室内无线接入系统(WiFi 6E);

(2)EIRP限值为2W时,允许5855 MHz-5925 MHz频段用于智能运输系统(ITS);

(3)针对DECT应用(包含无线电话),更新了1880–1900 MHz频段的发射功率。

英国独立化学品法规正式启动,配套IT系统正式上线

信息来源:商务部湾站2021-01-06

英国的独立化学品监管法规(UK REACH)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启动。这就意味着,从今年开始,要在大不列颠市场(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制造、销售、分销化学品,需要确保符合UK REACH的相关规定,即企业需为在大不列颠境内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化学物质(物质本身、混合物中的物质或物品中有意释放的物质)提交注册。

目前,UK REACH的配套IT系统“Comply with UK REACH”也已正式上线,企业已经可以开始提交过渡性政策(包括“祖父条款”和“DUIN通报”)和正式注册的相关信息。

鉴于英国脱欧的背景、欧盟REACH与UK REACH的复杂关系和过渡性政策,作为中国的化学品制造商,如何判断在英国市场的化学品合规,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以下总结了几种常见情景,以及提交各类信息的关键截止期:

1)2020.12.31前已经委托欧盟唯一代表(OR)完成欧盟REACH注册,且一直在英国有贸易的中国化学品制造商:从2021年开始,为了不失去英国市场准入,制造商需要委托英国OR在2021.10.27前在UK REACH下完成DUIN通报,以享受2021.10.28之后的2、4或6年的注册缓冲期,暂时保证现有供应链的完整性。若该制造商的英国进口商已经完成了通报,则不需要委托OR再次进行通报。

通报不收取行政费。随后根据化学品危害和吨位的不同,在2021.10.28之后的2、4或6年内提交完整注册信息,即先提交“查询”卷宗,再提交联合注册卷宗。该注册将被视为新注册,需要在提交正式注册时支付相应的行政费。

2)2020.12.31前已经委托英国OR完成欧盟REACH注册的中国化学品制造商:在UK REACH下,制造商的英国OR需要在2021.04.30向英国官方提交基本信息,以获得UK REACH注册号(即“祖父条款”)。请注意,获得注册号后,制造商仍需要根据化学品危害和吨位的不同,在2021.10.28之后的2、4或6年内补充完整注册信息。

3)过去从未在英国市场有过贸易,但未来有打算出口化学品到英国市场的中国化学品制造商:这种情况下,若出口量大于等于1吨/年,则需要提交注册。UK REACH没有预注册,只能直接提交正式注册。和欧盟REACH相似,企业通过提交“查询”卷宗,被系统分到“特定物质组”,再进行LR选举、LOA费用分摊商议等流程,最后联合提交注册卷宗。

4)“祖父条款”下补充完整注册信息的截止期,和DUIN通报后提交正式注册的截止期是一致的,具体如下图。如果在相应的截止期前,若企业已经停止向英国市场出口该物质,就不需要提交完整注册信息或正式注册。但若之后又想要恢复对英贸易,则必须在完成UK REACH正式注册后才能进入英国市场。

来源:华测瑞欧

2021.1.11.转载自商务部网站

12.泰国发布有机食品农产品认证标识

2021年1月4日,泰国农产品食品标准局通过2020年第2期政府公报发布138号公告,公布了泰国有机食品农产品标识。根据公告的规定,为规范有机产品的标注和显示,有机标识分为A、B、C三种类型,主体部分除图例外,还应包括认证机构认证标准、获得认证的企业信息,分别适用于进出口以及在泰国产并在国内销售的有机农产品和食品。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1.1.11.转载自商务部网站

13.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打破商标申请审查工作的速度记录

来源:商务部网站

近期,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Rospatent)打破了商标申请审查工作的速度记录。一件编号为2020750019的商标申请仅用了3个月的时间便完成了全部的审查工作。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这件申请的申请人并未提出使用快速注册程序的请求,因此Rospatent的审查员就是按照常规流程开展审查工作的。由此可见,目前Rospatent已经大幅缩短了各类知识产权(例如发明、商标以及软件程序等)的审查时间。举例来讲,2018年Rospatent完成一件商标的审查工作平均要花上7.85月,而在2019年这一数据已经降低到了6.14月。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14.英国知识产权局在脱欧过渡期结束后出现的新变化

来源:商务部网站

随着英国“脱欧过渡期”在2020年12月31日如期结束,那些希望在英国继续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资产提供保护的企业或者个人将不得不去熟悉和了解一套全新的知识产权体系以及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即将采用的全新运营模式。

本文将罗列出UKIPO在2021年会出现的几大变化。

专利律师资格的转换

自2021年1月1日起,英国的律师将无法再直接代表客户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交新的申请。例如,英国的商标所有人将会需要指定一位来自“欧洲经济区(EEA)”的律师来代表其在EUIPO提交申请。

不过,《英国脱欧协议》明确规定如果相关的知识产权申请工作在脱欧过渡期结束之前就已经启动了的话,那么英国的法律代表仍可以继续代表其客户在EUIPO开展业务。

英国送达地址

在英国政府对其在2020年年初发起的“送达地址意见征集活动”的结果作出回应之后,UKIPO也发布了一份业务指南。有关各方对UKIPO提出的、将欧洲经济区从送达地址中删除的提案提出了宝贵的意见。

从2021年1月1日起,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UKIPO只会接受那些送达地址属于英国、直布罗陀或者海峡群岛境内的新申请以及启动争议程序的请求。

这一变更还适用于所有已完成注册的知识产权,诸如专利、商标以及外观设计。

商标

根据《英国脱欧协议》中的规定,UKIPO将会在脱欧过渡期结束之后为欧盟商标所有人提供一种“可比的(comparable)”英国商标权。

具体来讲,自2021年1月1日起,UKIPO可以为每一件已经完成注册工作的商标再创建出一个相对应的英国商标。这件英国商标可以保留最初的申请日期和原优先权日,拥有与此前相同的法律地位(前提是申请人是根据英国的法律提交申请或者是进行注册的),并且可以作为一件完全独立于此前欧盟商标的英国商标来进行转让、许可以及续展。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商标所有人无需为获得上述权利而支付任何的费用。同时,尽管UKIPO并不会为商标所有人提供相应的注册证书,但是人们仍可以前往这家知识产权机构的官方网站获取更加具体的信息,并可利用屏幕截屏来证明自己所拥有的权利。

对于那些在脱欧过渡期结束时未完成欧盟商标注册工作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来讲,其将有9个月的时间在英国提出获得相同保护的请求。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企业、组织或者个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而且该申请必须要符合英国的审查与公开规定。

外观设计

根据《英国脱欧协议》中的规定,在脱欧过渡期结束之后,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CD)将无法再在英国直接获得保护了。

换句话来讲,自2021年1月1日起,如果人们想在英国以及欧盟剩下的27个成员国中为自己的外观设计提供保护的话,那么其将不得不分别向UKIPO以及EUIPO提交两份申请。

不过,对于那些在“脱欧”过渡期结束之前就已经完成注册工作的RCD而言,这些RCD将能够继续在英国获得保护。具体来讲,在过渡期前就完成注册的RCD可以保留最初的申请日期和原优先权日,拥有与此前相同的法律地位(前提是申请人是根据英国的法律提交申请或者是进行注册的),并可作为一件完全独立于此前RCD的英国外观设计来进行转让、许可以及续展。

如果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未能在脱欧过渡期结束之前提交自己的RCD申请或者进行公开的话,那么其将有9个月的时间来在英国提出获得相同保护的请求。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企业、组织或者个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而且该申请必须要符合英国的审查与公开规定。

专利

目前,人们既可以选择直接向UKIPO提交一份欧洲专利申请,也可以根据《欧洲专利公约(PCT)》来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自己的发明申请。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PCT并不属于欧盟法律的范畴,因此这不会影响到人们的申请工作。

此外,由于EPO并不是一家欧盟的知识产权机构,因此英国脱欧并不会影响到当前的欧洲专利制度。换言之,当前覆盖到英国的欧洲专利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

同时,来自英国的欧洲专利律师也能够继续在EPO代表申请办理相关的事务。若人们想了解到更多的信息,其可参见EPO网站上的最新通知。

翻译:刘鹏 校对:李艳秋

15.英国知识产权局推出全新商标检索服务

来源:商务部网站.

近期,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面向商标申请人提供了一项全新的商标检索服务。

具体来讲,当商标申请人试图向UKIPO提交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这位申请人可以先使用一套由UKIPO精心打造出来的分类系统来指定其所要保护的商品或者服务。

换言之,这项服务可以帮助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前就先对其商标所适用的商品与服务进行一次检索。

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局会将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划分成45个不同的类别。

作为一家地处欧洲大陆的知识产权机构,UKIPO积极投身于一款名为“TMClass”的通用分类系统的研发工作。上述TMClass是此前由欧盟知识产权局牵头创建的、一款可以供全球各地的成员国进行访问的国际分类工具。不过,由于英国退出欧盟的过渡期已经在2020年12月31日结束,因此UKIPO还重新创建了一个可供英国自己使用的数据库。

随着时间的流逝,英国商标的分类标准可能会与欧盟所采用的标准有所不同。因此,如果申请人在未来想继续在英国为自己的商标寻求保护的话,那么其可能需要按照英国本土的数据库来对相应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检索。

若人们想了解更多有关商标检索服务的信息,其可以访问UKIPO的官方网站。

翻译:刘鹏 校对:李艳秋

16.英国脱欧对中企欧盟专利商标有何影响?

2021-01-08 10:36:20 中国贸易报

经过超过9个月的艰苦谈判,英国和欧盟终于在去年“平安夜”,就未来英欧关系相关安排达成一揽子协议。1月1日起,英国已开始实现全面的政治和经济独立。这对中企已经或即将在欧盟申请专利、商标等将产生哪些影响?

在日前举办的欧洲专利实践研讨会上,Miller Sturt Kenyon事务所欧洲专利代理人马修·特纳表示,欧洲专利公约并非欧盟框架下的协议,欧洲专利公约下的专利体系与欧盟是彼此独立的。欧洲专利组织是一个包含38个成员国的国际组织,并不是一个欧盟机构。

因此,即使在英国正式退出欧盟之后,只要其仍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一件欧洲专利申请仍然可以通过欧洲专利局(简称欧专局)获得欧洲专利授权后在英国生效,从而在英国境内获得等同于英国国内发明专利的保护。一般来说,大多数英国的专利律师都具有在英国知识产权局和欧专局执业的双重资格。英国脱欧之后,英国的专利律师们仍然可以在欧专局代表当事人。

“在专利方面,最大的影响是旨在延长医药类专利保护期的补充保护证书。在欧盟法规下,覆盖英国的补充保护证书将转由英国国家法律管辖。与补充保护证书相关的英国和现行欧盟法规一致,没有改变。现存补充保护证书将仍在英国有效,申请新补充保护证书的流程不变。”马修·特纳表示。

在商标和设计方面,已注册的欧盟商标和设计以及指定进入欧盟的国际申请将不再涵盖英国。RWS中国公司市场经理王敏祥介绍说,2020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欧盟商标和设计在英国知识产权局有同等的权利,自动生成,没有费用。2020年12月31日前未确定的欧盟商标和设计将不会获得同等的权利,但如果申请人在2021年9月30日之前提交相应的英国申请,将同样获得优待,例如留欧盟申请日、优先权日期和特权等。

还有部分商标面临许可和转让的问题。马修·特纳表示,在欧盟知识产权局注册的转让和许可,不会在英国知识产权局自动注册,但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则可以享有相同的法律权益。尽管英国法律不要求交易注册,但在英国知识产权局注册交易会有益处(通常在交易后6个月内进行注册)。

脱欧后,商标该如何进行续展?王敏祥表示,英国商标将保留相应欧盟商标的现有续展日期,英国知识产权局会于到期日前六个月向商标所有人发送续展提醒。若有效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的,不论欧盟商标是否续展,申请人仍需重新在英国办理续展。如果有效期在过渡期满后六个月内的(即有效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可能因无法及时续展而进入宽展期,脱欧协议规定免收宽展期费用。若有效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的商标,仅续展欧盟商标即可。

马修·特纳表示,根据英国商标法,如果商标注册后5年内未进行使用,可能会被撤销。这个同样适用于脱欧后的商标(其中可能很多欧盟商标并未在英国进行使用),这将导致一些商标无法得到足够的保护。企业需要明确,2021年1月1日之前在欧盟对商标的使用,无论在英国境内还是在英国境外,都视为在英国有效使用。2021年1月1日后,必须在英国国内使用才被承认。

有些权利人希望将欧盟商标转换为英国商标,可以按流程进行申请。如果不愿意,也可以选择放弃。依照英国法律,该商标从未申请或注册过英国商标。若权利人在英国有使用相应的权利,则不得放弃转换申请。“放弃转换的申请需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提交,任何在此之前的申请视为无效。权利人须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声明并提供欧盟商标号,以及欧盟商标的利益相关方信息。依照法律,该放弃转换声明必须通知到利益攸关的第三方才能生效。权利人须确保已通知到位。”王敏祥说。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报

2021.1.11.转载自商务部网站

17.增强国际海运话语权正当时

2021-01-07 14:23:27 中国贸易报

从2020年延续至今的外贸企业订舱难、国际班轮公司海运费飙涨问题愈演愈烈。继2020年8月初乐歌股份发布《关于外贸出口企业共同呼吁平抑出口集装箱海运价格的号召》,引起微博网友和业界很大反响之后,2020年12月23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向商务部服贸司、外贸司申请查处“班轮公司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整体地看,当下中国外贸海运领域,暂时形成了一个卖方市场,一方面是少数几家大型国际班轮公司垄断了中国外贸企业海运市场,另一方面是数量多且分散的中国外贸企业、货运代理企业一舱难求,被迫一再出更多的钱、花更大的代价让自己的货物早点出海。

但另一个重要事实是,这些国际班轮公司当下并不处在历史上最兴盛、最强势的阶段,反而比较被动吃力。原因一目了然,尽管和中国外贸相关的海运航线非常火爆,但包括欧美国家在内的很多国家疫情形势严峻,开工营业情况不如中国,消费需求也在萎缩。这就导致国际班轮公司很多条和中国外贸无关的航线业务萎缩堪忧。这一加一减汇总起来,这些国际班轮公司全球业绩难言乐观,压力很大,某些国际班轮巨头传出大量裁员消息并不令人意外。表面上看,国际班轮公司在中国这个局部市场获得了更强势、更垄断的“主动局面”,但实际上它们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依赖中国市场,非常需要火爆的中国市场让自己的全球业绩不至于那么难看。在这种双方都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依赖对方的情况下,双方都很难摊牌决裂,被动的不只是中国外贸企业,这些国际班轮巨头其实也被“套住了”。

基于此,当下正是中国业界和国际班轮公司展开博弈、争取更多国际海运话语权的好时机。考虑到中国外贸企业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多而分散,单个去和国际班轮公司打交道,无非是直接暴露自己“太需要订到舱了,一定要尽快订到舱,哪怕出更高的价钱我也只能接受”这种很被动的底牌,从而增加对方一涨再涨价的底气。所以现阶段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等协会的角色就变得非常重要。虽然会员企业为了订舱已经处在很被动的位置,但行业协会本身不需要订舱也不必因为订不到舱而低声下气。所以,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在熟读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准备尽可能多的证据材料,一方面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诉,一方面做好和国际班轮公司展开法律战的准备。同时还可以加强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将更多客观事实和证据材料告诉国内外公众。除此之外,行业协会应该将更多业内企业团结起来,集体和国际班轮公司讨价还价,行业协会还应联合尽可能多的其他协会一起发声和展开行动,共同扭转困局。

其实,中国交通运输部也留意到相关声音,并在2020年12月29日答复网民关于“近期出口海运货柜紧张价格上涨”的留言中表示,交通运输部对国际海运市场经营秩序和服务质量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建立并实施了国际班轮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运价备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下一步,我部将加大对运价备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并督促协调各有关船运公司,进一步增加运力和空箱供给。”

虽然这些来自不同层面的努力想要短时间撼动国际班轮公司的垄断优势并不容易,但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以及很多业内协会和业内机构、人士,特别有必要抓住当下国际班轮巨头相对比较虚弱、业绩压力较大的时机,真正拿出不怕和对方两败俱伤的胆识和勇气去博弈。当国际班轮巨头接收到这种有可能两败俱伤的信号后,更聪明的他们是有可能做出一些让步的。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报

18.重磅关税新规开始实施,外贸企业积极布局进口

2021-01-08 10:36:20 广州日报

自2021年1月1日起,《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下称《方案》)对部分商品进口关税及税则税目进行了调整。2021年调整后的税则税目总数达到8580个,比2020年增加31个。其中多家粤企表示,此次税率调整利好外贸企业进口业务,今年将继续积极扩大进口,预计2021年进口商品采购量将大幅增长。

2021年调整后的税则 税目总数达8580个

根据《方案》,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支持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优化升级。据悉,本次关税调整是近年来力度较大的一次调整,不仅涉及进口商品的税率调整,也涉及以往几年触及不多的税目调整。2021年调整后的税则税目总数达到8580个,比2020年增加31个。

在最惠国税率方面,自2021年1月1日起对883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其中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商品为874项,取消9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主要侧重于支持装备制造业提高自主化水平,降低国内亟需的高新技术设备及零部件、国内紧缺资源品以及部分优质原料等商品的进口关税,加大生态环保支持力度等方面。

《方案》显示,将航空零部件的税率从3%~20%下降至1%,其中对飞机发动机用传动轴税率从6%降至1%;对第二批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实行零关税,降低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医疗器材及乳清蛋白粉、乳铁蛋白等婴儿奶粉原料的进口关税;取消6项金属废碎料进口暂税,缩小2项商品的暂税适用范围,取消再造烟草的进口暂定税率;降低柴油发动机排气过滤及净化装置、废气再循环阀及用于生产聚酰胺的发酵液等部分环境产品关税,继续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进口暂定税率等。

外贸企业布局进口,预计2021年进口商品采购量将大幅增长

对此,有进口贸易从业人士表示,以车载液晶显示屏这一个品类来说,之前作为一般贸易的商品税率为20%,现在减半至10%。该企业每个月进口30万个,按照每个200元的价格计算,货值为6000万元。按照此前20%税率,企业需要承担1200万元的关税,现在则只需承担600万元关税。

“进口关税的下调,对我们公司进口的高端数字农业设备资材及部分进口食品影响较大,税率几乎都下降了50%,像温室天窗组件和冲调奶昔的进口税率更是降至0%,这对我们的进口业务来说是重大利好。”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童敏说。

童敏认为,关税下调有利于降低进口成本,推进国内国际市场互联互通,对进一步开拓进口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因此今年还将积极扩大进口。“公司在2019年布局进口业务,去年进口额达950万美元,同比增长了4倍。接下来将以高端数字农业设备资材进口、原生态健康产品、新能源材料的进口为切入点,还将布局智慧农业、新能源等高新板块,推动进出口业务的前后延伸,促进产业升级。

“这次税率调整,对于整个外贸企业进口是很大的利好。”主要从事做物流清关服务的高捷集团关务总监方钦宏表示,特别是2020年以来,全球疫情对进出口的冲击之下,部分进口商品关税税率下调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从而进一步扩大部分进口商品的采购量。

方钦宏表示,与其公司合作的一家广州本地企业,主要做婴幼儿奶粉类、保健品类、菌粉及食品类的产品进口。由于关税的降低,今年企业决定加大进口产品的采购量。据了解,去年1~2月,该企业三大类主要商品的进口量平均在每个月50条柜,从他们公司2021年1~2月计划来看,每个月进口量就有100~150条柜。企业也反映,因为关税下调的利好,将从2月份开始加大从法国、澳大利亚等地进口奶粉、保健品类、菌粉类及食品类商品,预计采购量会增长100%。

“我们预计,2021年进口商品采购的货量会大幅增长。我们也会在本月下旬,针对国内企业有进口需求的国家、航线布局、清关配套服务等进行具体的调研,结合当前全球疫情下航线收缩、舱位紧张的现实情况,将现有资源优化布局、配置。”方钦宏说。

信息来源:广州日报

2021.1.11.转载自商务部网站

19.管涛:如何看待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中国外汇》2021年第1期

2020年,人民币汇率(如非特指,本文均指人民币兑美元双边汇率)走势先抑后扬,从6月份起震荡走高。2020年年末,境内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银行间市场收盘价分别为6.5249和6.5398,均较5月底上涨9.3%,较上年末分别上涨6.9%和6.5%。短期内人民币汇率大幅升值对外贸出口的影响引发广泛关注。以下是笔者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人民币升值对出口影响的两个客观事实

考察人民币升值对外贸出口的影响,需要注意到以下两方面客观事实:

第一,2020年下半年外贸出口伴随着人民币升值而进一步加速增长。2020年6-11月,我国出口同比分别增长0.5%、7.2%、9.5%、9.9%、11.4%和21.1%。导致这种形势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受益于我国率先走出疫情,国内全产业链供应链复工复产,及时弥补了全球市场供需缺口,促使出口超预期增长。这也符合我国外贸出口对外需(国际经济景气)敏感,而对汇率不敏感的一般历史经验。二是虽然2020年6-12月人民币兑美元双边汇率累积了近10%的升幅,但同期人民币多边汇率——如万得人民币汇率预估指数仅升值2.7%(见图1)。故本轮人民币双边汇率升值主要反映了美元走弱的影响,对中国出口价格竞争力的影响有限。

第二,本轮人民币升值对出口企业的财务影响大于对出口竞争力的冲击。如前所述,过去七个月,人民币多边汇率涨幅并不大,即便从2020年全年来看,万得人民币汇率预估指数涨幅也只有3.7%,低于同期双边汇率近7%的涨幅。然而,自2020年6月人民币升值以来,7-12月人民币月平均收盘价环比升幅都在1%以上(见图2)。考虑到企业从出口报关到收款,通常有1至3个月的时间差,期间企业出口收入美元要承担的汇兑损失约为1%-4.7%。9月以来,企业要承担的最大汇兑损失更是在4%左右。

人民币升值对出口的影响或有限

基于上述事实,综合多方面因素看,笔者认为,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或不如想象中大。

第一,从年平均汇率看本轮人民币升值对出口的影响较小。从财务上讲,当进行本外币折算时,如果是存量数据,应该用期末时点汇率;如果是流量数据,则用期间平均汇率。尽管从时点汇率看,2020年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收盘价均有较大升幅,但从年平均汇率看,中间价与上年基本持平,收盘价也仅上涨了0.17%(见图3)。也就是说,人民币汇率变动对2020年中美经济实力对比变化的贡献基本可以忽略。同理,不考虑各月出口额分布的不均匀,企业收到外汇即结汇,与2019年相比,在汇率上差别并不大。而即便考虑出口增速前低后高的因素后,2020年前11个月,出口结汇收入人民币也仅减少0.22%。

第二,主动进行汇率风险对冲可减少汇兑损失。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2020年前11个月,银行代客即期结汇中有13.7%是远期结汇履约,占比较上年全年上升2个百分点,且10月和11月占比明显高于前9个月(见图4)。同期,银行代客期权交易相当于远期交易量的63.7%。鉴于二者交易的期限结构相近,故可假定这两种交易的客户结售汇方向也相近,由此推理出银行代客即期结汇中约有22.4%做了远期结汇性质的避险操作,其中约90%是1年以内的避险交易(这符合国内企业出口合同基本一年一签的经济特征)(见图5)。由于货物贸易属于有形贸易,银行真实性审核更易把关,故有理由相信,银行代客贸易结汇项下的远期结汇履约占比更高,或不低于25%。在本外币利差为正的情况下,以利率平价理论为定价基础的远期汇价要好于即期,因此这部分结汇由人民币升值造成的汇兑损失有望减轻。

第三,跨境贸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可以降低汇率波动风险。据人民银行统计,2020年前11个月,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占比平均为14.5%。其虽然低于2015年的峰值26.0%,却延续了2017年以来占比逐年回升的态势(见图6)。此部分进出口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境内企业不用承担汇率风险,有助于减轻人民币升值造成的出口财务损失。

第四,出口价格指数上涨有助于部分抵消人民币升值的影响。据海关统计,2020年3-8月,出口价格指数同比均有所上涨;1-2月合计,以及9月、10月出口价格指数同比虽有所下降,但考虑到同期PPI同比负增长,出口价格跌幅也有所收敛(见图7)。同时,除1、2月份合计,以及9月份外,2020年前10个月的其他月份贸易条件指数均同比改善(4至7月份,同比改善幅度都在10%以上)。这也有利于企业通过进口降低成本,增强抗升值冲击的能力。

第五,如果进口以出口外汇收入支付,其也是汇率风险的自然对冲。根据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测算,对非金融企业境内外汇存款月底余额和月平均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取自然对数后,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间,二者为弱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494);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间,二者转为高度负相关(相关系数为-0.891,其中2020前11个月二者相关系数为-0.933),即人民币越贬值(在直接标价法中,意味着数值变大),企业越减少外汇存款,用于对外支付或结汇(见图8)。加上前述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和主动进行风险对冲,企业货物出口项下或有不少于一半的收入免于或减少汇率波动风险。

第六,如果选择合适的外币计价结算货币,出口企业也有机会减少汇兑损失。2020年全年,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上涨6.9%,与美元指数下跌6.7%的幅度大体相当,故本轮人民币强势较大程度反映了同期美元的弱势。与此同时,从境内银行间市场24种人民币兑外币交易的中间价看,2020年全年人民币兑欧元、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瑞士法郎、丹麦克朗、瑞典克朗这6种外币仍有所下跌。其中,欧元、瑞士法郎和瑞典克朗占到美元指数六个权重货币的一半,权重合计达65.4%。而2020年人民币兑这三种货币的跌幅分别为2.6%、2.7%和6.3%(见图9)。2020年前11个月,境内非银行部门跨境外币收入中,欧元占比3.6%,较上年全年上升了0.3个百分点(其他两种货币未单独披露数据),这在边际上有助于境内出口企业降低人民币升值造成的财务冲击。

综上所述,2020年,我国外贸出口表现强劲,主要反映了疫情的错峰效应,与人民币汇率水平无关,迄今为止出口受汇率波动的影响也比较小。本轮人民币升值对出口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财务冲击而非竞争力打击。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人民币升值对企业出口的财务影响也不如想象中那么大。企业可以通过主动或者被动方式,部分管理相关风险。对于企业而言,跨境外币计价结算币种的多元化十分重要。即便预期美元指数将继续走低,其也是兑欧元、日元、英镑、加元、瑞典克朗、瑞士法郎等主要货币下跌;因此,只要这些货币兑美元的涨幅大于人民币兑美元的涨幅,选择相关货币用于外贸出口的计价结算,也能够规避人民币升值带来的风险。

作者:管涛 中银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

信息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期

2021.1.11.转载自商务部网站

20.商务知识----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几种

一、直接侵权行为

主要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利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假冒专利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冒充专利的行为

冒充专利的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四、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例如,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系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材料、中间产 品、零部件、设备等,仍然将其提供给第三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第三人的实施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间接侵犯行为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此时受让人若利用了该项专利技术制造了专利产品,那么受让人和转让人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

(2)其他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行为,行为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来源:法律知识网)

编辑:政策法规处(公平贸易处)2021.1.18.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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