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公平贸易提示信息(2020.第11期)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等
发布日期:2020-03-16 07:59
1.前2个月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好于预期,利好因素正在积累
中国外贸抗疫有韧
来源:记者 吴力 2020.3.9.《国际商报》
从今年开始,中国1月份和2月份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数据合并发布。海关总署3月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2个月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为4.12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降9.6%。
受访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国外贸数据呈同比下降的态势,但仍好于预期,而且扶持政策不断落地、企业加速复工复产等有利于外贸发展的因素也在不断增加,外贸发展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但同时也要注意到,部分国家疫情快速蔓延、欧美经济增长压力加大等给中国外贸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应充分重视,及早应对。
疫情冲击影响显现
“原本2月份应出口的订单产品无法按时出运,影响了出口。”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薛元潮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说,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出口的影响会比较集中地体现在2月份;从全年来看,也会给出口造成一定影响。
上述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据海关统计,今年前2个月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达4.12万亿元,其中出口2.04万亿元,同比下降15.9%;进口2.08万亿元,同比下降2.4%;贸易逆差425.9亿元,去年同期顺差为2934.8亿元。
“外贸进出口下降主要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和春节假期延长等因素影响。”海关总署有关司局负责人在分析进口情况时说,中国经济贸易具有较强的韧性和惯性,外加大宗商品装船期和企业进口节奏的原因,前2个月进口仅小幅下降,疫情对进口的影响尚不明显。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疫情发生后,外贸企业难以按时生产和出货,因此2月中下旬的出口量受到了较大影响。同时,疫情在国外扩散,欧美经济增长压力加大,也给中国出口带来了压力。“但是,综合来看,不利因素给中国外贸带来的影响要好于预期。”
从量和价两方面来看,1-2月份海关监管进出境货运量7亿吨,同比增长2.8%。其中出口1.9亿吨,下降3.7%;进口5.1亿吨,增长5.5%。前2个月出口价格同比下跌1.3%,进口价格同比上涨0.1%。
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赵萍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分析,从出口来看,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外需不足,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的影响,导致中国商品的出口价和出口量都出现下滑。从进口来看,由于中国没有采取限制措施,进口商品装船期和进口节奏都未受太大影响,进口数量和价格总体保持平稳。
利好因素仍然较多
“大部分订单没有取消,而且我们接到了一些新订单。”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施泉兵告诉国际商报记者,企业在复工复产之后,出口逐步恢复,预计3月中下旬可以恢复到正常水平。
尽管每家企业对出口形势的判断不同,但随着复工复产的顺利推进,疫情对中国外贸的影响也将逐步减弱。
赵萍认为,中国外贸虽然在短期内受到影响,但外贸企业的韧劲也在不断增强,企业复工后在加班加点赶出口,与“一带一路”沿线市场的合作不断扩大,民营企业活力释放让外贸竞争力更强。在上述有利因素的驱动下,中国外贸将逐步企稳回升。
海关总署上述负责人强调,尽管外贸额有所下降,前2个月中国外贸仍体现出三大积极因素:一是对东盟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仍保持增长,二是民营企业在外贸进出口中相对更具活力,三是大宗商品和重点民生消费品进口增长较快。尽管疫情短期内对外贸进出口造成一定冲击,但外贸发展韧性强,企业的适应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也很强,疫情对进出口的影响是暂时的和阶段性的,中国外贸发展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数据显示,前2个月中国对东盟进出口5941.1亿元,增长2%,东盟超越欧盟和美国,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对此,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执行理事长许宁宁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和东盟间的贸易增长与相互间生产、生活需求旺盛有直接关系,与双方企业间的投资增长、跨国公司的产业分工有着密切关系,中国与东盟间的贸易增长内生动力强劲。疫情发生后,双方工商界都在努力相向而行,尽量使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少受疫情影响。“相信疫情过后中国-东盟贸易将获得新的更大的发展。”许宁宁说。
白明认为,随着时间推移,外贸增速会回升,但接下来的稳外贸工作仍不可松懈:一是要维持产业链稳定,化压力为动力,提升产业竞争力;二是要不计较一时得失,尽可能留住订单和客户,关注全球疫情发展,保障营销渠道稳定,以积累持久的竞争力;三是进一步练好内功,进一步优化产品和服务,增强多元化市场开拓的能力。
2.商务部:“一带一路”合作项目总体平稳 未发生大范围延期
中国商务部综合司司长储士家21日称,目前“一带一路”合作项目总体平稳,没有因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大范围延期。
储士家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保障“一带一路”合作项目实施,中方已采取多项举措,包括要求项目实施企业认真开展派出人员排查,严格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减少人员轮替和暂缓外派;设立海外疫情应对快速反应机制,广泛搜集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及时应对;与东道国相关政府部门加强沟通,为项目所需人员入境和设备物资通关提供便利;加强运行监测、风险提示、应对指导和服务保障等。
近年来,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不断增加。据官方数据,2019年全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50.4亿美元,占中国对外投资总额比重达13.6%。同年,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2个国家新签了6944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额1548.9亿美元,占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总量近60%。
目前,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多个工程项目都在稳步进行中。中老昆(明)万(象)铁路老挝段建设正在有序推进,由中国能建总承包建设的柬埔寨双燃料电厂也已进入施工高峰,所有工程施工全面铺开。
来源: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2020.2.25.
3.COVID-19与新的全球化愿景
2020-03-06 18:29 文章来源: 中美聚焦网
刘遵义
香港中文大学经济学教授
正当中国似乎已经控制住COVID-19疫情的时候,韩国、意大利、日本、伊朗等地出现了新的严重疫情。这种病毒似乎无处不在,防不胜防。虽然我对中国的疫情在3月底结束抱有希望,但是我开始担心入境者有可能把COVID-19病毒又带回中国,致使疫情再度爆发。中国来之不易、代价高昂的抗疫胜利不能让少数受感染的入境者毁掉。
中国能够并且应该做的,是对所有来自或者14天内到过感染严重地区的入境者,包括本国公民,采取最严格的检疫措施。他们都应当在政府提供的隔离设施内接受14天的检疫隔离。为了使这一要求可行、易行,中国的机场和入境口岸应该仅限于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和深圳,同时就近准备好隔离设施。这项措施可能听上去严厉,不仅扰乱旅游业,也会扰乱中国与所有其他国家的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等商业活动。然而,这是防止COVID-19疫情在中国复发的唯一安全可靠的方法。中国将从一个被封锁的国家变成采取封锁措施的国家,而且,无法确定这种情况将持续多久,因为它取决于其他国家能以多快速度控制COVID-19病毒。
尽管中国原本应该并且可以更迅速地采取行动,对湖北和武汉实行全面封锁,但后来的严厉措施还是有效地将病毒传播基本限制在了湖北,在湖北省内则限制在了武汉。这使中国得以控制住疫情。然而,目前不清楚世界其他国家是否有同样的行政能力和社会纪律做到这一点。况且,现在有人质疑武汉究竟是不是COVID-19病毒的发源地,因为意大利的“零号病人”和日本的一个病患与中国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但他们有共同的夏威夷度假史。最近加州北部确诊的一个病人也与中国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病毒的最初来源可能是其他地方。对美国过去6个月的流感病例尤其是导致死亡的病例做进一步检测和重新检测,有可能让这个问题得到某些解释。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所有国家都采取如此严格的入境政策保护国民,是否意味着全球化的终结?我认为这不是结束,而是一种形式上更安全、更稳定的全球化的开始,它不易受潜在破坏的影响。
我记得几年前,我旅行的时候不仅要携带护照,还要带一本黄色的小册子,上面记录着我所有的疫苗和接种情况。在进入另一个国家的时候都要检查这本小册子。我必须接种天花、霍乱和其他疾病的疫苗,有时还要注射一针丙种球蛋白。此次疫情告诉我们,要想继续自由地在国际上旅行,我们有必要恢复某种形式的这类要求。
旅行目的地国家需要了解旅行者近期的健康状况,包括疫苗接种、可能的临时抗原特异性测试,以及旅行史。对世卫组织这类国际机构来说,保持数字形式的实时记录其实是很简单的,这样在旅行者过境时就可以随时供检查。例如,如果有一天有COVID-19疫苗可用,那些希望免除强制性检疫要求的人就必须接种疫苗。在将来这也适用于其他传染性疾病和病毒。没有世卫组织认可记录的旅客必须满足目的地国家的其他一切要求,包括可能很长的隔离期。如果这种制度能在全球范围内实施,那么所有国家的公民都不用担心外国游客会对他们的健康构成威胁。
不过,仅仅控制边境是不够的。防止国内未确诊感染者在国内传播疾病和病毒极为重要,否则国内新感染病人的数量将以组合的方式增加。如同SARS病毒和更常见的流感病毒,冠状病毒几乎全是通过被感染患者和潜在患者之间的直接或间接身体接触,以体液为媒介传播的。因此,应当教育本国民众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勿直接或间接与任何其他人,与朋友或陌生人发生身体接触。这意味着要采取并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做法,例如应避免握手、亲吻和拥抱,应该戴口罩、常洗手,不用手触摸眼睛、鼻子和嘴。早晚,大多数的门也许都会变成感应式的,电梯可以是声控的。这样一来,就连间接的物理接触也可以减到最少。如果人人都采取充分的适当预防措施进行自我保护,疾病或病毒的传播就会停止。
像COVID-19这样的流行病有可能让所有经济活动受干扰,甚至中断几个月之久,因此我们有理由考虑让所有重要供应链都有可靠的第二来源。中美贸易战以及两国间持续的技术竞争,已经使现有的技术供应链面临脱钩危险。即使没有这些,此次疫情也说明第二来源是必不可少的。对世界来说至关重要的,是任何供应链上的任何环节都最少要有一个第二来源。拥有第二来源可能会代价不匪,但它为应对流行病、自然灾害甚至战争等意外事件提供了保险。它还防止供应商过度利用其垄断地位。事实证明,没有第二来源有时代价更高,因为生产会由于缺少关键部件而停止。
贸易战和流行病将促使各国重新思考不受约束的全球化的好处和代价。如果一个国家的石油完全依赖中东,即使仓库里存着大量石油,当中东爆发战争时也会陷入严重的麻烦。当然,一国可以尝试完全自给自足,就像前苏联和中国曾经做过的那样,但代价极其高昂。我们对未来应有的期待是“多元的全球化”,届时没有一个国家会完全依赖另外一个国家,把它当成重要资源、部件或零件的唯一供应源,所有的东西都必须有第二来源。从长远看,这个世界最好是每种产品或服务都有两个或者更多的相互竞争的供应商。
4.吉利将于年内发射两颗低轨卫星
记者 朱世耘 2020.3.6.《国际商报》
3月3日,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以视频会议形式举行。台州分会场上,吉利科技集团在台州打造的国内首个脉动式模块化卫星智能AIT(总装集成测试)中心正式开工。中心规划建设卫星研发中心、部组件智造中心、测控中心、云计算大数据平台等设施,借鉴汽车行业先进的总装工艺,打造模块化、柔性化、智能化制造工厂,可以灵活满足不同型号规格的卫星总装与测试。
台州吉利卫星项目智能AIT中心该项目的开工,标志着台州从此有了航天产业,“台州制造”将从这里飞向近地轨道。不仅对当地高新产业发展、产业结构升级以及产业链辐射提升具有积极的效益,同时也带动浙江省卫星航天科技上下游产业链发展,推动中国高端制造转型升级,共享科技红利。
卫星项目是吉利科技转型的助推器。近年来,吉利控股加大对数字科技领域投入,积极布局智慧立体出行生态,加快向创新型科技企业转型。台州吉利卫星项目是吉利布局卫星全产业链的一部分。作为中国首家自主研发低轨卫星的汽车企业,吉利于2018年战略投资航天科技公司时空道宇,开始布局天地一体化出行生态。同时在汽车自动驾驶、未来出行、无人机运输、重工机械领域,与行业头部企业开展商业场景应用测试,推动中国商业航天商用化进程。
据《2019年太空报告》显示:商业性的太空产品和太空服务在2018年创造了2291.7亿美元的价值。而相关的基础设施和支持行业又创造了996.9亿美元的收入。摩根士丹利研究中心预测:到2040年,全球太空经济将产生超过1万亿美元的收入。
导航增强助力智能驾驶目前时空道宇在技术与人才上具备丰富积累,核心团队人均拥有超过十年的项目经验,在航天系统工程、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量子通信、导航定位等领域聚集了国内最出色、最有影响力的行业专家。由时空道宇自主设计完成的首发两颗低轨卫星目前已通过各项鉴定试验与测试,预计将于2020年内完成发射。低轨卫星布局将为高级别智能驾驶提供高精度定位服务,全面提升用户智能出行体验。同时计划2020年展开全球首个商用低轨导航增强系统验证,此商用系统的空间段、地面段、应用段所有核心技术全自主可控。
随时随地获得厘米级定位在万物互联的世界中,未来的交通工具一定是线上、线下高度融合的智能空间移动终端。吉利通过卫星通信网络、卫星数据应用、高精时空服务等领域,逐步实现向未来出行科技集团转型。
未来,吉利还将立足航天技术,与智能制造、未来出行、大数据等行业深度融合,建立开放共赢的合作生态。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表示:“全球发展已经进入了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科技高度,创新速度,变革力度。全球汽车行业面临巨大创新机遇,吉利控股主动迎接变革,以创新引领发展,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新优势,与全球伙伴联合,通过协同和分享占领技术制高点,推动出行领域变革,为用户持续创造价值。”
5.商务部:未发布过有关口罩及其生生产原材料出口的禁令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记者陈炜伟、王雨萧)商务部外贸司司长李兴乾5日介绍,口罩属于自由贸易产品,中国政府未设置任何贸易管制措施。疫情发生以来,商务部从未发布过有关口罩及其生产原材料出口的禁令,企业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相关贸易。
李兴乾在商务部当日举行的网上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中国是全球口罩生产大国,多年以来,一直为世界各国提供医用和民用口罩出口服务,每年出口数量稳定在生产规模的70%以上。尽管中国口罩产能产量得到快速提升,供需状况有了较大改善,但随着各类企业大范围复工复产,口罩需求仍处于高位,存在较大供应缺口。
“在前一阶段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少国家向我们伸出了援手,我们愿意在克服自身困难的同时,在口罩等医疗防护物资方面给予有关国家力所能及的援助,支持各国抗击疫情。”李兴乾说。
信息来源:新华网2020.3.6.
6.坦桑尼亚政府将开始颁发矿产品出口原产地证书
坦桑尼亚主流媒体《卫报》2月24日报道,坦总理马贾利瓦出席2020年坦桑尼亚矿产与矿业投资会议闭幕式时表示,目前坦桑尼亚已达到销售3T矿产(锡、钽及钨)的要求,因此坦矿业领域有望获得长足发展。数据显示,目前坦矿业领域占GDP的比重为5.07%,但是随着矿产品的出口开放,预计这一比重到2025年将增至10%。坦总理称,2019/2020财年上半年,坦政府矿业税收收入达2425.3亿坦先令(约合1056.56万美元),完成了全年目标的51.5%。
闭幕式上,马贾利瓦总理宣布,坦政府将开始颁发矿产品出口原产地证书,并称达到10%的目标指日可待。坦总理办公室随后发表声明称,启动证书发放标志着坦政府正式开始实施打击非法开采自然资源的议定书。至此,坦桑尼亚成为继刚果(金)、卢旺达和布隆迪之后第四个颁发矿产品原产地证书的大湖区国家。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2020.3.4.
7.美国企业对电子蜡烛及其组件提起337调查申请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20-03-04
2020年3月2日,美国L&L Candle公司和Sotera Tschetter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调查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特定电子蜡烛及其组件 侵犯其专利,请求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宁波华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中国企业及13家外国企业为列名被申请人。
8.美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测试知识产权区块链解决方案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20-03-05
近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正在测试一种区块链系统,该系统可能会有助于提高该机构保护美国企业免遭知识产权盗窃的能力。
CBP在2020年2月28日发布的声明中表示,本次测试只是一种概念性试验,并且是对“促进区块链互操作性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的第一次测试”。
CBP在声明中补充称,该测试允许代理商将数据与其产品及许可证联系起来,从而减少了人工检查。
声明还指出,这是通过区块链的互操作性来实现的。在该系统中,参与交易的每个组织都可以使用其独特的区块链与其他组织进行通信,无论各方使用何种软件都不会受到影响。该系统最主要的优点之一是公司可以灵活地选择和定制满足自己独特需求的技术。
从理论上讲,区块链是防篡改的,因为用户无法在不更改整个记录的情况下单独更改区块链上的某个记录,并且每个记录都包含关于先前所有记录的一切信息。
CBP贸易办公室执行助理专员布伦达.史密斯(Brenda Smith)表示:“作为试点项目,该系统代表着我们在将新技术与传统贸易的使命(即保护美国经济)相结合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
美国希望区块链技术能够在美国进口中保护知识产权权利,同时能够保护通过单个简化平台在多方之间传输的敏感信息(可以通过使用加密密钥来保护商业秘密)。
CBP贸易办公室执行主任詹姆斯.拜拉姆(James Byram)表示:“我们很高兴将这些创新解决方案应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并继续增强CBP的商业智力功能,以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安全性并且增强执法措施。”
声明还指出,该测试吸引了贸易界的广泛关注,各相关方都参与进来。参与“该互操作系统”的企业“可以体验到什么叫节约成本,因为该技术系统解决了一个问题--每次有使用不同软件的新公司加入时都需要重建区块链为企业增加的成本”。
CBP是国土安全部最大的联邦执法机构,负责规范和促进国际贸易、征收进口关税以及执行美国边境法规。该机构没有提供关于测试开始日期或可能结束日期的相关信息。
在2019年6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曾选择默克公司(Merck&Co)、IBM、毕马威(KPMG)和沃尔玛(Walmart)组成一个试点项目,旨在通过识别和追踪某些处方药在美国境内的分布情况来评估使用区块链来保护药品完整性的情况。
该项目是根据美国《药品供应链安全法案》(DSCSA)授权的,该法案使FDA更有力地帮助保护消费者免受假药、赃物药、受污染药品或其他有害药品的侵害。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9..哈萨克斯坦暂停从中国进口部分水果
2020-03-06 18:14 文章来源: 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国际文传电讯社努尔苏丹3月5日电,哈农业部发布消息称,将暂停从中国进口仁果类、核果类和柑橘类水果。
消息称,由于在部分自华进口水果中发现有害生物,哈农业部国家检查委员会决定,自2020年3月2日起暂停从中国进口仁果类(苹果、梨、木瓜等)、核果类(杏、樱桃、车厘子、桃、李子、刺李等)和柑橘类水果。哈方已就此正式通报中国海关总署。中国检疫部门已启动强化整改措施。据中方透露,出现违规情况的原因是部分果园未能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据悉,2019年,哈萨克斯坦共查处52起自华进口检验检疫违规情况。违规商品(1.2万件)已全部退回,并对27起违规情况处以总额200万坚戈的罚款。
10.哈萨克斯坦将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
2020-03-06 18:14 文章来源: 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据哈萨克斯坦《斜体字报》3月4日报道,哈贸易和一体化部副部长阿斯卡鲁勒当天出席参议院听证会时表示,该部正参照先进国际经验,推进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
阿表示,截至目前,哈已制定34项轻工业领域的国家标准,旨在提高产品质量和保护国内市场。今后还将制定23项国家标准,支持本国生产企业。《技术监督法》草案已制定完毕,未来将从法律层面构建个人认证体系,实现审计师资格认证市场化,并将标准认证工作管理职能交由“哈萨克斯坦纺织工业协会”(QazTextile Industry)之类的自营商业组织,使其成为解决行业发展问题的有效平台。
阿指出,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能够有效打击哈国内市场大量存在的“灰色进口”问题。据世界银行统计,目前,哈国内“灰色进口”规模超过20亿美元,其中近90%的外国轻工产品缺少相应的质量认证书,且未缴纳任何税款。
11.迪拜警方查扣大量假冒手表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20.3.5.
近期,迪拜警方在一项名为“60分钟”(60 Minutes)的执法行动中查扣了超过2.9万块假冒名牌手表,价值超过3.3亿美元。
迪拜警方还在此次行动中逮捕了两名在Naif地区经营非法生意的男子。
执法人员Brig. Al Jalaf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迪拜警方是根据一份有关非法活动的报告采取行动的。
他指出:“当通过可靠来源得知有人在Naif地区销售假冒商品后,我们的调查小组立即采取行动搜索犯罪嫌疑人的下落。不久之后,犯罪分析中心确定了两名有犯罪记录的嫌疑人,并找到了他们存放假冒商品的两处公寓。”
目前,关于这些廉价假冒商品侵犯了哪些品牌知识产权的信息还不得而知,但按照制造商建议销售价格计算,这些假冒商品的价值为每块手表1.2万美元,表明高端产品正在被仿制。
在线品牌保护公司Red Points在2019年开展的一项调查表明,大约三分之二的消费者有意购买了假冒或“仿制”手表,并对收到的产品感到满意。调查还发现,在与手表有关的在线搜索中,有15%至30%的搜索是关于直接寻找仿制品手表的。
瑞士手表行业机构Haute Horlogerie预测,每年约有4000万块假冒瑞士手表在市场上销售,但真正的瑞士手表每年仅生产了3000万块,2017年的销售额损失估计为6.18亿美元。
翻译:李艳秋 校对:刘鹏
12.预防国际贸易欺诈的风险提示
来源:驻荷兰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2020-03-09
近日,中国驻荷兰大使馆接到多起中国企业遭遇国际贸易欺诈而寻求帮助的请求。结合企业反映的主要问题,在征求律所、银行、贸易商等业内人士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整理出以下风险提示。
请注意,本提示只具有一般参考意义,具体个案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一、树立风险意识
企业被骗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风险意识。例如有的国内采购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寻找海外供货商,仅看到电子商务平台上对某供货商的评价不错就轻信对方,在未做尽职调查的情况下支付订金,结果受骗。在一个案例中,中国企业急于购买3M口罩,通过B2B网站找到一家在荷兰注册、公司名称中带有3M字样的公司,未调查清楚公司背景就支付订金,结果被骗。
建议企业加强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不要因为是老客户就掉以轻心。在一起案件中,受害企业的邮箱被盗。骗子模仿老客户的邮箱创建了一个新邮箱,只是调整了邮件地址中个别字母的位置,乍看上去与老客户的邮件地址一样。骗子用这个做过手脚的邮箱给受害企业发来支付指令,受害企业未仔细核对就汇款,酿成损失。建议企业给老客户的邮箱重新命名,如果发生上述手法的诈骗企图,收件人就会看到一个陌生的地址,引起警觉。
二、做好尽职调查
作好尽职调查、了解交易对象是预防贸易欺诈的重要手段。据了解,欧美国际贸易企业通常以付费方式通过第三方做尽职调查,很多企业还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防范风险。与之相比,中国企业对尽职调查重视不够,愿意付费做尽职调查的企业不多。
对荷兰企业做尽职调查,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
(一)荷兰官方渠道
荷兰商会(KVK)是荷兰唯一受理企业注册的机构,类似于中国的工商局。可在其网站免费查询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等基本信息,并可付费查询企业简况、注册证书和财务报表等具体信息。
如无法通过企业名称或地址查询到相关注册信息,或企业注册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相关产品进出口业务,需提高警惕。
(二)中国官方渠道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中国信保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是中国唯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信保可为用户提供资信调查服务。资信报告是在深入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和财务状况基础上,结合企业高管等基本信息,对其进行资信评估,以期向客户提供企业全面、准确的综合信用信息,帮助客户核实企业合法身份、信用情况、交易情况,以及帮助客户在交易活动中做出有效判断,防范信用风险。可通过发送邮件了解有关信息。
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检集团)。中检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迄今为止唯一的带“中国”字头以“检验、鉴定、认证、测试”为主业的跨国检验认证机构。中检集团欧洲公司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信用的查询服务,可通过发送邮件了解有关信息。
(三)商业渠道
荷兰本地也有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公司
(四)其他渠道
可通过以下渠道侧面了解交易对象的有关信息:
1.通过互联网查询是否有针对该企业的投诉案件;
2.通过企业官方网站提供的电话核实有关业务等;
3.向同业公司或行会了解交易对象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如荷兰公司提供的公司正式名称中有“limited”或“ltd”等字样,需提高警惕。荷兰有限公司的注册类型通常为“BV”和“NV”,没有“limited”或“ltd”。
三、订立合同要缜密
一旦发生贸易纠纷,签署的书面合同是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主要依据。对于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双方可以就价款、货物质量数量、支付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管辖法律及仲裁条款等进行约定。如合同由贸易对象拟定,需在签署前确认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条款,以及对方公司所适用的一般条款(GeneralTermsandConditions,通常在公司网站可以查阅到)。对于有争议的条款或安排应提早指出并共同协商,必要时可委托专业的顾问提供合同修改建议。对于供应商品的所有权保留可以是一般条款的一部分,也可以包含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
四、支付要谨慎
1.尽量采用安全稳妥的结算方式,如分期支付定金、货款、尾款,可降低风险。不要轻易接受全款支付等风险高的付款方式。
2.签合同的时候,邮件里面不要写对方的银行信息。邮件被盗的风险很高,骗子会伪造银行信息发账单。建议第一次签合同的时候,银行信息通过书信的方式邮寄。
3.荷兰公司一般都在本地以企业名称开设账户,账户IBAN号头两位字母均为NL,如收款账户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企业名称开户,账户的IBAN号或SWIFTCODE显示开户行并非位于荷兰,须提高警惕。
4.付款前与交易对象视频或者电话确认有关信息。
5.购买律师保险和商业责任险等保险。
6.通过政策性保险转移风险。对于企业进口物资支付预付款的,中国信保可提供进口预付款保险,为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提供在进口贸易中因供应商所在国政治风险或供应商商业风险导致的预付款无法收回的风险保障。该产品是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按照进口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项后,依据进口合同有权要求并且已经要求国外供应商退还该预付款项,但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其不能收回相应预付款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产品。
五、保留交易记录
以书面形式记录重要的与交易有关的证明信息,如电子邮件、社交网络沟通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并将这些文件保存至少七年,这是荷兰的法定保管期限。在交易过程中如需对货物和付款等实质内容更改,须由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确认。
六、寻求法律救济
如怀疑遭遇欺诈,应在第一时间与付款渠道上的银行沟通,争取冻结货款,同时报警。
荷兰报警电话:112或0900-8844(从荷兰本地播打),0031-343578844(从荷兰境外拨打)。
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13.紧急通知:阿曼宣布禁止疫区国家公民入境
来源:驻阿曼苏丹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2020-03-05
3月2日,阿曼外交部宣布,为防控疫情,即日起阿曼海、陆、空口岸禁止来自疫区国家的旅客入境,包括经第三国入境且持有效签证者。
中国驻阿曼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提醒中资企业密切关注阿官方机构(外交部、卫生部、民航总局、皇家警署等)发布的消息,合理安排人员往来计划,必要时与我处取得联系。
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热线电话:008610-12308或008610-59913991
中国驻阿曼使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00968-99216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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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乌克兰鸡肉将有"不含抗生素"标识
来源:驻乌克兰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2020-03-09
乌克兰国家新闻社3月4日消息,乌克兰家禽饲养协会主席谢尔盖卡尔彭科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个月内审计结果将会告诉我们,乌克兰哪家鸡肉生产企业不使用抗生素。
根据审计,禽肉生产企业将其产品贴上“不含抗生素”标识。标识将分三类:A类--父母代及子代均不使用抗生素。B类--父母代允许使用抗生素治疗。C类--子代生产允许使用抗生素。
卡尔彭科认为,大多数企业将争取获得A标识,这将证明他们的企业父母代及子代生产过程中均未使用抗生素。
卡尔彭科表示,根据一些知名企业的倡议,监测工作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这些企业是:MHP集团公司、弗拉基米尔沃伦家禽厂、Yasensvit有限公司。
15.WTO程序机制改革的国际法思考
2020-02-26 20:15 文章来源: 《国际展望》
世界贸易组织(WTO)自建立起,就一直为世人所诟病,与之有关的改革建议常伴其左右,单边主义、区域主义和多边主义之间的争论也时有发生。本文拟在国际法范围内,澄清WTO程序机制的功能性缺陷及其法律本源,论证此类缺陷带来的法律后果,探讨完善WTO程序机制的关键路径,以期整体上提高中国对WTO改革的贡献,进而提升通过WTO体制规范和治理多边贸易秩序的能力和实力。
一、WTO程序机制的功能性缺陷及法律本源
在严格法律意义上,WTO程序机制包括组织运行机制、贸易监督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在过去20多年中它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但也确实存在较为严重的功能性缺陷。
(一)WTO组织运行机制功能性缺陷的基本法根源
WTO组织运行机制建立在《马拉喀什建立WTO协定》(以下称《WTO协定》)这一基本法的基础上,其功能性缺陷因此凸显于成员加入条件要求和贸易谈判决策过程两方面。
第一,WTO成员的加入条件具有恒定性。根据《WTO协定》,任何国家在处理其对外贸易关系及《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均可按其与WTO议定的条件加入WTO。但问题是在“它与WTO议定的条件”的规定中,加入时议定的条件能否随着该加入成员的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律制度完善而进行及时修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是否意味着此类修订将再次成为“与WTO议定的条件”?
第二,WTO贸易谈判决策过程表现为议而不决。尽管WTO成员都不能确定其他成员如何评估可能达成的结果,也不能确定最佳的替代方案,但均持有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的动机,也均希望最终能达成对自己有利的协议。在“协商一致”的决策方法之下,各自咄咄逼人的利益主张会导致谈判的无限期拖延。这种情况可能有损于各成员在WTO体制内的系统性利益,也可能招致来自其他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压力。
(二)WTO贸易政策监督机制功能性缺陷的软法性依据
为确保各成员对外贸易政策和做法的透明度,WTO以三种具有自愿性质的形式建立了一套贸易政策监督机制:一是要求各成员履行通知义务,二是进行定期贸易政策审议,三是发布贸易监测报告。
在第一种形式下,WTO要求成员公布、通知在特定时期内变更或采用的新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或做法。但这里必须注意的是,WTO没有详细规则或纪律要求有关理事会承担严格审核的责任,比如审核、评估WTO成员通知的具体措施与WTO多边协定之间的关系,因此也就从根本上忽视了对国际贸易政策监督的“第一层过滤网”。
第二种形式是依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组织的“同行评议”。20多年来,WTO贸易政策审议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两份审议报告之间的分歧无法解决。其次,其他成员提交的“问题清单”的作用不足称道。最后,贸易政策审议的结果仅公开了事实。更为重要的是,贸易政策审议的结果不能作为履行各协定下具体义务或争端解决的基础,也不能据此向有关成员强加新的政策承诺。
第三种形式是由WTO秘书处组织编写和发布的警示性报告。2018年《贸易监测报告》披露了全球贸易决策的两大相悖趋势:一方面,WTO成员继续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另一方面,WTO成员的贸易限制措施不断增加,国际贸易局势愈发紧张,并产生了与之有关的国际贸易话语新体系。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功能性缺陷的规则困境
过去的诸多实践表明,WTO争端解决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首先,WTO争端解决机制无法保证成员境内的政治指标权重不影响贸易争端的过程和结果,尤其不能消除贸易强国对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双重干扰。尽管《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包含旨在帮助发展中成员或最不发达成员参与争端解决的专门条款或规则,但其语焉不详且富有弹性,在很大程度上不具操作性。
其次,WTO争端解决机制无法保证其裁决结果的执行效率,这主要表现在如何确定合理的执行期间及授权贸易报复等方面。根据DSU,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工作止于敦促败诉方的主动执行或授权胜诉方采取贸易报复,但其执行过程大多都较为漫长且复杂难测。
最后,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发展的活力,尤其表现在与新技术和新议题有关的复杂案件上。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贸易范围的扩大及贸易内容的增加,WTO成员间的贸易争端案件的数量及复杂性均持续增加,但在DSU的规定下,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得不应付持续增加的判例以及越来越复杂的技术证据。
二、WTO程序机制功能性缺陷带来的法律后果及平衡困境
在实践中,WTO程序机制的功能性缺陷带来了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并由此将WTO体制置于危险之中。
(一)WTO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通和转移
WTO程序机制应是管理和实施多边贸易协定的重要保障,但其功能性缺陷带来了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通和转移。WTO监督机制从未对这种情况进行过评估,也不可能对这种情况施加任何影响;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此束手无策,甚至有时不得不权衡国际政治联合势力的影响。就诸边贸易协定而言,它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妥协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国际贸易发展不平衡的状况。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WTO成员希望加入诸边贸易协定,这就需要依据《WTO协定》的相关规定,同诸边贸易协定的成员谈判,议定加入条件。但这种情况WTO必须进行监督,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多边转移至诸边,二是在诸边贸易协定下形成的“小集团”霸权行为及其实践。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方面,WTO鼓励成员参加区域贸易协定或安排。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的审查权总体上是建议性的,而非强制性的。于是,区域贸易协定在促进贸易转移的同时,也造成了WTO成员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极端不平衡。
(二)WTO决策方法的公平失真与效率假象
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建立以来就存在一个悖论:一方面,通过“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方法希望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设立常设上诉机构,增加了争端解决的司法程序及与之有关的复杂性。
基于多边贸易规则,WTO体制运行时的“离心力”在维持自身平衡的同时,使那些贸易量大的具有“重力作用”的成员居于中心地位,而那些贸易量较小且竞争力较弱的成员则逐渐被边缘化,但WTO贸易监督机制并不涉及这一领域。鉴于贸易量和争端案件的正相关关系以及争端事项与多边谈判议题的正相关关系,WTO争端解决机制实际上也已成为多边体制“陀螺效应”的最大助力,加剧了成员间的贸易利益差距和贫富差距。
WTO鼓励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导致不同层级、规模、紧密程度的自由贸易协定交叉并存。从当前的趋势和影响看,与其说区域贸易规则是对WTO多边规则的有益补充,毋宁说是对WTO体制的巨大挑战。
三、WTO程序机制改革的法律定位与实现路径
从内在需要看,WTO程序机制的改革应充分反映主权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随当代科技发展而发生的质的变化及其对重塑国际贸易格局的重大作用。WTO《2018年世界贸易报告》指出, 数字技术有可能进一步降低贸易成本,为更加包容的贸易体制创造机会,提高操作效率。从外在环境看,WTO程序机制的改革应敦促并拓展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领域和合作方式,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人权保护、反腐败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事项,并能经受住国际政治关系变量的动荡和冲击。
(一)WTO程序机制改革与多边法律关系的严谨有序
正是基于国家主权,WTO所有成员在多边贸易关系的老问题和新议题上应具有平等的参与权、话语权和决策权,拒绝单边主义的贸易独裁和贸易垄断,审慎对待区域主义的“集团化”优惠待遇,发挥WTO程序机制的监督、协调和平衡作用,做到张弛有度,防止其成员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变通和转移。
第一,WTO程序机制应能公平、公正调配所有成员参与国际贸易的“机会资源”,扩大并强化对区域经济一体化措施的监督、审查和评估程序。尽管WTO鼓励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措施对国际贸易具有正面效果,但也不能否认此类措施在WTO成员间造成的参与机会的差异,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变通和转移。
第二,WTO程序机制在保障成员享有贸易权利的同时,应能预防或及时调整多边贸易关系中公共问题溢出的风险。在国际范围内,WTO成员的普遍性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使多边贸易关系中的公共问题很容易成为国际性问题。而WTO体制运行的“陀螺效应”会在成员间造成贸易利益失衡、贫富差距拉大,多边贸易关系失衡和动荡,并极有可能影响国际和平与安全。
第三,WTO程序机制应能定期评估所有成员参与多边贸易关系的结果。参与国际贸易机会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在过程或结果上的平衡,因为不是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已成功融入全球经济,也不是所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所有人口都受益于国际贸易。
(二)WTO程序机制改革与多边实体规则的关键地位
在实践中,WTO多边实体规则的效力是其最大程度合法化,单靠自身显然是无法实现的,它还需要程序机制有能力维护、保障其应有的地位。
第一,调整或完善原有的程序规则,使改革后的程序机制能确保WTO成员在多边实体规则下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第二,增设针对实体规则适用的指示程序,使改革后的程序机制能促进多边实体规则的有效执行。
第三,专设国际政治风险的预警程序,使改革后的程序机制能保障多边实体规则的充分独立性。
(三)WTO程序机制改革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发展
WTO程序机制的改革就是要推动并维持多边贸易体制的持续发展。
第一,厘清国际贸易的新领域和新内容,以促进多边贸易关系的升级与完善。WTO程序机制改革应首先确认、尊重和维护成员间因当代科学技术发展而发展的贸易内容和贸易关系,顺应国际贸易格局因此而发生的变化,并为成员间未来的贸易关系提供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第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推动新议题的谈判和达成。WTO程序机制应审时度势,其功能也应有一定的弹性范围。WTO成员间的贸易关系应随着全球科技进步和国际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增进、调整,WTO程序机制也必须面对并能协调解决此类新挑战和新议题。
结论
为了营造友好的关系和氛围,需要WTO成员在多边贸易体制改革问题上协调一致,而WTO程序机制改革无疑是该国际体制全面升级和完善的重要保障。
从当前及今后发展看,无论是主张WTO的宪政化还是国际贸易的人本化,无论是倡议促进WTO成员的经济发展还是夸大非市场经济的侵蚀作用,都必须确保改革的程序机制能明确反映市场化的力量和网络化的力量,都能给予WTO成员更多的自由和更公平的待遇,由此增强WTO体制的安全性和可预见性,确保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性及全球经济决策的连续性。
就中国而言,需要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出发,厘清WTO三大程序机制之间的法律联系,运用避重就轻的战术,从WTO程序规则的缺陷入手,提出具体、详细且具有操作性的改革措施,由此逐步推进程序机制的完善,保障多边贸易关系的平稳有序与可持续发展,确保WTO基本原则及实体规则的关键地位,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价值及演进中的国际贸易秩序。
(作者:李雪平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国际展望》2019年第6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李想/摘)
2020.3.9.转载自WTO咨询网
16..从秘鲁诉欧盟关于沙丁鱼商品名称案看TBT协定的运用
2020-03-04 21:55 文章来源: 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技术性贸易措施正在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虽然TBT协定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有规定,但是由于技术性贸易措施本身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加之TBT协定一些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得近年来涉及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纠纷越来越多,截止到2003年底,WTO成立以来发生的且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审理的贸易纠纷案件就达300余个,其中涉及TBT协定的案件有30多个,占10%。目前一些发达成员凭借其科技优势,不断设置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我国已成为遭受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灾区。据商务部的统计,仅2002年我国就有71%的出口企业遭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限制,39%的出口产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造成损失逾170亿美元。因此,深入研究TBT协定,充分利用TBT协定,帮助出口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我们的当务之急。而对TBT协定的研究不仅要从静态角度研究其条文本身,还要从动态角度研究涉及该规则的案例。本文主要通过对涉及TBT协定的典型案例的解读,说明TBT协定相关条款的运用。
引起争端的原因
1989年6月21日,欧共体颁布第2136/89号理事会法规(EEC)。该法规规定了在欧共体销售沙丁鱼罐头的销售标准。其中,法规的第2条规定:只有用pilchardus沙丁鱼制成的罐头,才能冠以沙丁鱼罐头的商品名称进行销售。
由于秘鲁盛产sagax沙丁鱼,而按照欧共体的规定只有pilchardus沙丁鱼制成的鱼罐头可称之为沙丁鱼罐头,这无疑对秘鲁sagax沙丁鱼罐头出口欧盟造成直接影响。并且早在1978年,食品法典委员会就已经颁布了关于沙丁鱼和沙丁鱼类产品罐头的标准Codex Stan 94,该标准的规定既包括pilchardus沙丁鱼又包括sagax沙丁鱼,因此,秘鲁认为EC违反了TBT协定第2条第4款,没有以国际标准Codex Stan 94作为制定技术法规的基础。
2001年3月20日,秘鲁就欧共体理事会第2136/89号法规(EEC)规定有关沙丁鱼罐头的普通上市标准,向欧盟提出磋商请求。2001年5月31日,秘鲁与欧盟进行磋商,但没有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2001年6月7日,秘鲁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请求成立专家组。2001年7月24日,专家组成立。秘鲁提出EC法规违反了TBT协定第2条第4款,因为该法规的制定未以国际标准Codex Stan 94规定的命名标准为基础。2002年5月22日专家组公布其最终报告。专家组裁定:EC法规违反TBT协定第2条第4款,并且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欧盟修改其措施,使其符合TBT协定所规定的义务。2002年6月25日,欧盟就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2002年9月12日,上诉机构作出上诉审查报告。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关于EC法规违反TBT协定第2条第4款的裁定。上诉机构建议DSB要求欧盟按照上诉机构报告和专家组报告的裁定,修改EC法规违反TBT协定第2条第4款之处,使其符合TBT协定的规定。
争论焦点
一、EC法规是否为技术法规
欧盟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属于技术法规是运用TBT协定的前提条件,如果所采取的措施不属于技术法规,则不属于TBT协定的范畴。
专家组认为:EC法规属于技术法规,因为它规定了沙丁鱼罐头的特性,并且具有强制性。欧盟在上诉时并未对EC法规本身是否属于技术法规这一问题进行辩驳,而是重申被专家组驳回的两个主张。首先,欧盟辩称EC法规所包含的产品范围仅限于pilchardus沙丁鱼罐头。它并没有调整由sagax沙丁鱼制成的鱼罐头,因此sagax沙丁鱼不是EC法规中的可确认产品,EC法规对于sagax沙丁鱼而言不属于技术法规。其次,欧盟认为命名规则不同于标签要求,因而不受TBT协定的管辖。而且,即使确认EC法规与sagax沙丁鱼有关,EC法规第2条所规定的命名规则也不是关于产品特性的。据此,欧盟认为EC法规不符合TBT协定所规定的技术法规术语的定义。
上诉机构在审理本案时,直接引用了该机构在EC石棉及含石棉产品措施案中对技术法规概念的具体司法解释。在EC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对技术法规的界定明确了3条标准,即:第一,文件必须适用于某个或某类可确认的产品。但是,在文件中并不需要确定该产品或该类产品。第二,文件必须制定产品的一个或多个特性。这些产品的特性可以是内在的产品特性,也可以是与产品相关的外在产品特性。对产品特性的描述或规定可以用积极的方式,也可以用消极的方式。第三,文件必须是强制性的。上诉机构认为文件只有符合上述三条标准,才能确定为技术法规。
上诉机构根据已确定的3条标准逐条对欧盟的辩解进行了反驳。由于EC法规符合作为TBT协定意义上的技术法规所必须满足的3个标准,因此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的裁定,即EC法规是TBT协定意义上的技术法规。
二、TBT协定的溯及力
欧盟认为TBT协定第2条第4款不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前已经批准的EC法规,理由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规定,条约一般不具溯及力,除非条约出于不同的目的或有其他规定,对于一方在条约生效前的任何已发生的行为、事实、或任何已终止存在的情形,该条约不具约束力。而欧盟法规的批准是一种行为,该行为发生在TBT协定生效以前。
专家组认为EC法规是一种尚未终止存在的状态或措施。并且TBT协定并未对1995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措施的适用有限制性意思表示,因此TBT协定第2条第4款适用于1995年1月1日以前就已批准但并未停止使用的措施。
专家组还从TBT协定上下文、从TBT协定第2条第6款中找到证据支持其结论。
上诉机构完全支持专家组的分析,还补充到:从TBT协定第2条的标题“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可以看出这与欧盟将第2条第4款的解释仅局限于技术法规的制定和采用阶段是相矛盾的。此外,作为所有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基础,确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第16条第4款规定:“每个成员应确保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与所附各协定中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该条款对所有WTO成员规定了明确的义务,以确保其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与各协定规定的义务一致。基于上述原因,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的裁定。即TBT协定第2条第4款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前批准,但一直未停止使用的措施,如EC法规。
三、TBT协定第2条第4款的适用
1. Codex Stan 94能否作为“相关国际标准”
TBT协定第2条第4款要求各成员使用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秘鲁认为Codex Stan 94对EC法规而言为相关国际标准,而欧盟则认为Codex Stan 94不是TBT协定第2条第4款含义中的“相关国际标准”。因为只有经国际机构协商一致通过的标准才属于国际标准。而且,即使承认Codex Stan 94为国际标准,它也不是TBT协定第2条第4款项下的相关国际标准,因为其所覆盖的产品范围与EC法规所覆盖的产品范围不同。欧盟认为EC法规只涉及沙丁鱼罐头,而Codex Stan 94既涉及沙丁鱼罐头又涉及沙丁鱼类产品。
对于欧盟的第一个抗辩,专家组援引了TBT协定附件1第2条解释性说明的最后两句话:“国际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标准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本协定还涵盖不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文件。”并对此解释道:第1句话重申国际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标准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但是第2句话则承认国际标准的批准并不是总能达到协商一致,说明TBT协定所指的国际标准的批准可不经过协商一致。况且也没有证据表明Codex Stan 94不是经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批准的。上诉机构完全同意专家组的解释。
对于欧盟的第二个抗辩,上诉机构认为:首先,即使接受EC法规只与pilchardus沙丁鱼罐头有关,而Codex Stan 94第6条第1款第1项第9部分的规定表明Codex Stan 94也与pilchardus沙丁鱼罐头有关,因此可以说Codex Stan 94与EC法规相关。其次,尽管EC法规只是明确提到pilchardus沙丁鱼罐头,但它对于欲作为沙丁鱼罐头出售的其他种类的沙丁鱼而言,如sagax沙丁鱼罐头产生了法律后果。Codex Stan 94涉及除pilchardus沙丁鱼以外的20种沙丁鱼,而其他种类的沙丁鱼也受EC法规规定的影响,因此,上诉机构认为Codex Stan 94与EC法规相关,支持专家组作出的Codex Stan 94是TBT协定第2条第4款意义上的相关国际标准的裁定。
2. EC法规是否以Codex Stan 94为基础
TBT协定第2条第4款要求各成员使用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专家组裁定欧盟没有以相关国际标准Codex Stan 94作为EC法规的基础。
欧盟在上诉中对专家组的裁定提出异议,认为确定是否以相关国际标准或其中部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不应像专家组提出的以技术法规的主要组成部分或基本原理为评判标准,而应以标准与技术法规之间是否存在“合理联系” 为评判标准。
上诉机构则同意专家组的结论,驳回了欧盟的主张。上诉机构还对“相关部分”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指出TBT协定第2条第4款中术语“与其相关部分”暗含着两个方面。第一,判定EC法规是否以Codex Stan 94为基础,必须从分析Codex Stan 94中与术语“沙丁鱼”有关的部分入手。它不仅包括Codex Stan 94的第6条第1款第1项第1部分和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部分,还包括第2条第1款第1项的内容。第二,分析法规是否与国际标准相关,应考虑Codex Stan 94中所有相关条款,而不能忽视任何一条。
3. EC法规采用Codex Stan 94对于达到合法目标是不是无效的或不适当的
TBT协定第2条第4款的后半部分规定,各成员应使用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
欧盟认为,Codex Stan 94允许pilchardus沙丁鱼以外的沙丁鱼使用“某沙丁鱼”的名称,这对于达到EC法规所追求的市场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公平竞争3个“合法目标”是“无效的或不适当的”。
专家组首先分析了“合法目标”的含义。专家组认为对于TBT协定第2条第4款提到的“合法目标”的解释,必须联系TBT协定第2条第2款的上下文,该款列举出“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为合法目标。但是,TBT协定第2条第2款的措词“包括”表明“合法目标”不仅仅限于该条列举的几项;然后,专家组根据TBT协定第2条第4款要求,对EC法规措施的目标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和判定,专家组认为欧盟EC法规所明确的3个目标,即市场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公平竞争是合法的;最后,专家组审查了Codex Stan94对于欧盟通过EC法规满足其所追求的3个合法目标是不是无效的或不适当的。专家组注意到欧盟的主张是建立在欧盟大多数成员国的消费者都认为沙丁鱼专指pilchardus沙丁鱼的事实基础之上的。然而,通过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专家组认为并不存在欧盟消费者将沙丁鱼认定为pilchardus沙丁鱼的情况。况且,即使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 Codex Stan 94要求除pilchardus沙丁鱼以外的沙丁鱼使用“某沙丁鱼”的名称,这样就不会使欧盟消费者将pilchardus沙丁鱼与sagax沙丁鱼相混淆。Codex Stan 94的规定确保了市场透明度,从而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了市场竞争。基于上述原因,专家组裁定Codex Stan 94对于达到EC法规的“合法目标”不是“无效的或不适当的”。上诉机构完全同意专家组的意见。
案例评析
一、本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案是目前关于TBT协定最重要的案例。一方面,从形式上,本案经历了双方磋商、专家组审查、上诉机构审查等从外交解决到司法审查的各个阶段。另一方面,从内容上,本案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首次对TBT具体条款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的案例。它阐明了“技术法规”、“相关国际标准”、“合法目的”等重要概念,为人们对TBT协定的理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本案的审理思路十分清晰
本案是按照这样的思路进行审理的:首先,对EC法规是否属于技术法规这一先决条件进行分析;其次,在确定EC法规属于技术法规,从而属于TBT协定的管辖范围后,进一步对TBT协定的溯及力进行分析;第三,对TBT协定具体条款的适用进行分析。尽管秘鲁提出欧盟违反了TBT协定第2条第4款、第2条第2款、第2条第1款和GATT第3条第4款,但在裁定欧盟违反了TBT协定第2条第4款后,本着司法经济的原则,专家组并未对欧盟是否违反其他条款进行审查。
三、本案澄清了TBT协定中一些重要条款和用语的含义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澄清了TBT协定中一些重要条款和用语的含义,得出以下几点基本结论:
1. 技术法规的界定:文件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才能称之为技术法规,即①适用于某个或某类可确认的产品,但并不需要明确指出该确定产品。②制定产品的一个或多个特性。这些产品的特性可以是内在的产品特性,也可以是与产品相关的外在产品特性;对产品特性的规定可以用积极的方式,也可以用消极的方式。③文件是强制性的。
2. TBT协定的溯及力:TBT协定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前批准的,但一直未停止使用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等技术措施。
3. 国际标准的界定:TBT协定所指的国际标准,并不一定必须经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制定。
4. 以国际标准或其相关部分为基础的判定:只有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国际标准中所有的相关条款,而不是忽视任何一条,才能称该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或以国际标准的相关部分为基础。
5. 合法目标:TBT协定的合法目标并不仅局限于协定所列举的成员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等几项。还可以有其他的合法目标,如: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公平竞争等。
四、应特别重视对相关案例的研究
通过对本案例的解读,笔者注意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案件时,通常直接援引在以往案件审理中上诉机构对相关条款得出的结论,并考虑上诉机构对WTO的平行协定的解释。尽管按照一般国际法原则,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只对所涉及的具体贸易争端有效,它们没有解释条约的权力。但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就多次直接援引上诉机构在其他案例审理中所得出的结论。例如:关于技术法规的界定,直接将上诉机构在EC石棉案中所确定的判定技术法规的3个原则加以适用;关于TBT协定的溯及力,也将上诉机构在涉及SPS协定的EC荷尔蒙案中关于溯及力的结论直接应用于本案。可以说,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具体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往往具有判例的效果。因此,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各协定法律条文的精辟分析、独到见解对WTO成员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定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案件号:WT/DS231
2020.3.10.转载自WTO咨询网
17.稳投资多路并进 新兴产业迎“重仓”布局
2020-03-09 07:47:49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战略性新兴产业率先破“疫”复苏 5G等新型基建将加快落地
稳投资多路并进 新兴产业迎“重仓”布局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全国各地加大力度推进复工复产,信息技术、生物医疗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率先破“疫”复苏,不少地方复工率超过九成。新兴产业不仅是复工复产的“领头雁”,也成为稳投资稳增长的新抓手。在各地重大基建项目提速推进的同时,新兴产业迎来“重仓”布局,一批引领性、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蓄势开启。作为重要支撑的5G、数据中心等新型基建年内有望大规模落地。
在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西安宝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里近550名工人分散在项目工地各个施工点,紧张有序展开生产工作。这是西咸新区首个开工建设的千亿级工业产业项目,预计今年12月底完成建设并交付使用。
“截至2月底,西咸新区208家规上工业企业就已全部复工,复工率100%。”陕西省西咸新区相关负责人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据悉,作为国家级新区,西咸新区出台了《关于西咸新区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强化金融支持、做好用工稳岗工作、扩投资稳需求保增长。
这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率先破“疫”复苏的一个缩影。在山东,济南市信息技术服务产业集群复工率接近90%,规模以上企业复工率达到98.6%;烟台生物医药、先进结构材料产业集群规模以上企业复工率达100%,两个集群在建重点项目全部开工。在上海,全市12861家高新技术企业,已有11628家复工,复工率达90%,其中,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三大领域的高企复工率已近100%。
值得一提的是,新兴产业不仅是复工复产“先锋队”,也成为稳投资扩内需的重要新抓手,一大批新兴产业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正蓄势开启。
近日召开的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指出,要积极扩大国内有效需求,加快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建设进度,加强用工、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资金和政策性金融,优化投向结构。智能制造、无人配送、在线消费、医疗健康等新兴产业展现出强大成长潜力。要以此为契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
工信部发文提出,将重点支持5G、工业互联网、集成电路、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制造、新型显示、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山东、天津、浙江、福建、安徽、江西、陕西、甘肃、云南等10余省份正加码新兴产业布局。
比如,福建提出,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扩大有效投资,聚焦主导产业、龙头企业、“三高”企业、技术改造等,聚焦5G、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创新平台等新业态方面,策划生成一批引领性、带动性、根植性强的重大项目。
3月6日召开的上海市委常委会会议指出,加快培育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加快建设5G网络、数据中心、冷链物流等新型基础设施,积极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增强发展新动能。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张建明日前透露,上海将研究制定全市在线科技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在无人经济、在线经济、AI+、区块链+、5G+等方面,前瞻布局新兴市场需求,通过定制化政策,在上海率先培育若干细分市场龙头,撬动一批在线科技、产业互联网、智慧医疗、生命健康项目落地。
在专家看来,疫情从非常规角度倒逼新兴产业加速发展,引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而在新兴产业投资加码的背后,作为重要支撑力量的新型基建也将不断提速。
近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要选好投资项目,加强用地、用能、资金等政策配套,加快推进国家规划已明确的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并强调要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其中,在5G方面,工信部副部长陈肇雄3月6日表示,5G作为支撑经济社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的关键新型基础设施,不仅在助力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方面作用突出。同时,在稳投资、促消费、助升级、培植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潜力巨大。要加快5G网络建设步伐,丰富5G技术应用场景,发展基于5G的平台经济,带动5G终端设备等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近日三大运营商以及地方频频披露5G网络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和建设速度都非常可观。截至2月底,我国80%的5G网络建设按计划实施。
中金公司认为,政策层面的接连鼓励有助于提升5G投资力度,助力5G网络实现快速大规模扩张,并在2021年和2022年继续增长。政府层面也有望继续出台一系列支持5G建设的优惠政策,包括资金支持、建设支持和用电支持。
“粗略测算,目前广义新基建在基建整体占比约为15%,较去年显著上升,年内存在继续上行概率。”广发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郭磊表示,新基建的提升对于优化基建投资结构、打开基建存量空间意义重大,是年内基建的重要投资方向。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院长朱岩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稳定中国经济发展基本面,必须找到高质量投资渠道,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的带动作用。加快发展新基建正成为优先选择之一。“传统基建支撑起实体经济循环,新基建支撑起数字经济循环。数字经济具有巨大发展空间,需要更多、更发达的数字基础设施。5G、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产业互联网等数字经济新业态,能有效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记者 班娟娟 钟源)
18.我省出台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2020年03月09日 04:03:21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记者 郑文 李攀
浙江在线3月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郑文 李攀)近日,为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人力社保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下发通知,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通知》指出,阶段性减免企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具体为: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今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属期,下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各地仍按现行办法操作,其中3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期调整至3月16日至3月31日。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降低,仍由单位代扣代缴。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据悉,此次医保减征金额预计将达到124亿元左右,将有力推动我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19.百余款“复工险”产品上线
2020年03月06日 07:46 来源: 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实习生 马佳坤)随着疫情的逐渐平稳,各行各业相继复工复产。但个别企业在复工后出现感染病例情况,导致再次停工停产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为减轻企业顾虑、分担经营压力,各保险公司先后推出了各种复工保险产品。北京商报记者最新梳理发现,截至3月5日,已有25家保险公司推出复工复产专项保险110余种,包括责任险、意外险、营业中断险等,保障范围涵盖大企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人。
对比百余款“复工险”不难发现,诸多险企针对疫情提供了扩展雇主责任险。在原有保障企业雇员因工伤及职业病导致的死亡、医疗费、误工费基础上,扩展了对员工感染新冠病毒风险的保障。以国寿财险为例,其推出的“雇主责任保险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保险条款”,便是对责任险的扩展,扩展后最高保额可达每人60万元。
针对企业停业损失、中断营业风险,险企也上线了不少产品。如平安保险推出的平安乐业福(复业保3.0),除对企业基本财产及员工传染进行保障外,还提供对营业中断损失的保障。其中,针对企业营业中断损失的保额从1.2万元到14.4万元不等;安华农险的企业复工保险方案也针对企业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导致营业中断的损失进行保障,最高保额可达110万元。
此外,由于中小微企业资金链薄弱,对复工复产专属保险需求较大,多家险企也纷纷针对其需求推出各类专项险品。据了解,紫金财险推出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复工保”产品,网销产品上线不到两周,销量超过1万笔。据紫金财险非车产品部总经理李良介绍,“复工保”主要涵盖10-150人的企业,其中大部分购买者是5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占比超过90%,投保企业囊括美容美发、餐饮、零售、车辆维修和4S店等领域。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不同行业,各家险企推出了定向产品保障计划。如大地财险的“复工安行保”针对农民工群体的意外伤害及因新冠病毒身故进行保障,保额达25万元;人保财险为丽水市3612家农家乐民宿提供1000万元涉疫责任保险保障。
北京商报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为了减轻小微企业费用压力,多数险企销售的“复工险”让利企业,保费在几百至上千元不等。如紫金财险“复工保”保障固定资产保障10万元、营业中断保障1万元、雇员新冠身故10万元。对10人以下企业,保费仅200元。
亦有政府补贴的情况,如吉林省选择1000家中小微企业进行承保,每户保费封顶为5万元,其中,政府承担80%即4万元,企业仅需承担1万元。
疫情期间,保险公司推出产品保障各行各业稳步发展的同时,其所承担的风险也值得思考。对此,北京工商大学保险专业副主任宋占军对北京商报记者解释道,复工复产险,在当前区域风险等级设置的情况下,总体是可控的。保险公司之所以推出各类产品,一方面是企业有需求,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政府治理的社会责任。并且,在地区风险分级与防控压力的持续下,保险企业是有积极性去控制好风险的。
20.商务知识--技术壁垒是什么?
技术壁垒是指科学技术上的关卡,即指国家或地区政府对产品制定的(科学技术范畴内的)技术标准,如产品的规格、质量、技术指标等。
技术壁垒是以技术为支撑条件,即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检验程序以及包装、规格和标签标准等,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保障国家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
技术壁垒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合理性
设立技术法规、标准及检验程序,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及消费者利益,因而有其合理的一面。WTO的有关技术壁垒协议并不否认各国技术壁垒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是要求技术壁垒不应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不得具有歧视性。
复杂性
技术壁垒因其涉及的技术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使其比配额、许可证等其他非关税壁垒形式更为复杂,而WTO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特点如地理及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因此,要证明技术标准是否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并不容易。
隐蔽性
技术标准过高,检验程序过严,都可以影响国际贸易。要区别一项技术标准或检验程序是否合理往往比较困难。技术壁垒因其合理性和复杂性而具有隐蔽性,不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这是各国愿意利用技术壁垒的主要原因。
灵活性
不断发展的技术和技术壁垒多样化的形式为灵活运用技术壁垒提供了条件,技术壁垒也较其他关税壁垒更容易实施。
主要类别
WTO《技术壁垒协议》将技术性贸易壁垒分为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技术壁垒。
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如有关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可见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性质不同,其关键区别是前者具强制性,而后者是非强制性的。
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的规定,依据技术规则和标准,对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环境等环节以及对整个保障体系进行全面监督、审查和检验,合格后由国家或国外权威机构授予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以证明某项产品或服务是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两个方面:产品认证是指确认产品是否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的规定;体系认证是指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当代最流行的国际体系认证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来源:360网)
编辑:政策法规处(公平贸易处)2020.3.16. 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