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0-01-1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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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等精神,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助力融资畅通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策性定位、专业化运作、可持续发展”方向,遵循“聚焦主业、降费让利、银担分险、规范运作”原则,整合提升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增强融资担保公司服务能力,突出“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225”外贸双万亿行动和乡村产业振兴,扩大业务规模,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更优质的融资担保增信服务。
  (二)发展目标。健全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核心、各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骨干、优质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为补充的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到2020年6月底,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超过全省、全国平均水平,2021年底达到5倍以上,融资担保余额不少于150亿元。
  二、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以市再担保公司为主体组建市融资担保公司,2020年底前注册资本达到50亿元。提升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资金实力和业务能力,加快扩大市场规模。加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与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全方位合作,探索推动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对区县(市)农业担保公司进行整合并合理布点。
  (二)实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区县(市)全覆盖。各区县(市)应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或与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等方式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资金实力,扩大业务规模,并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相关出资及业务规模计入区县(市)相关任务指标完成情况。2020年底前,经济强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到4亿元以上,其他区县(市)达到2亿元以上。鼓励小微企业集聚的开发园区出资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引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三)鼓励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鼓励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内部治理、提升服务水平,参与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符合条件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体系和“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并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
  三、规范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一)明确准公共服务定位。明确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业务的准公共产品功能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公共服务机构定位。改进和完善考核机制,取消盈利考核指标,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担保费率、服务情况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代偿率容忍度提高至6%,对符合监管规定和程序要求的担保代偿业务原则上免予追责,激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支农支小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
  (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市金融办牵头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尽职调查、风险分类、代偿追偿和尽职免责等工作指引。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相关工作指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业务管理和风险识别能力,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
  (三)聚焦政策性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除市融资担保公司外,原则上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四)建立专业化运营机制。各区县(市)要在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准公共服务机构定位基础上,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薪酬激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可探索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负责人,上述人员违规兼职的,2020年6月底前完成清退工作。
  (五)引导机构降费让利。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平均费率原则上不超过 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平均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六)加强行业审慎监管。加快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健全行业监管制度,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以资金合规运用为核心的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探索开展融资担保机构评级和分类监管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明确融资担保行业归口监管部门,充实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四、加强银担合作与风险共担机制建设
  (一)推动银担体系合作。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全面合作,加快推进总行已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协议要求,与市融资担保公司、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分别签订相应合作协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二)明确风险分担比例与责任。银担合作双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不得以附加协议条款等方式实质性免除银行责任,或在银行、融资担保公司、被担保人三方协议之外,要求被担保人对银行承担风险责任部分另行提供其他风险缓释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责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鼓励融资担保公司运用保险机制缓释代偿风险。
  (三)发挥代偿基金和再担保作用。围绕服务“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225”外贸双万亿行动和乡村产业振兴,扩大市融资担保代偿基金、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按4:4:2比例分担代偿损失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覆盖面。代偿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按不高于40%比例分担代偿损失。市财政建立代偿基金动态补充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支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降低再担保收费标准、适当返还再担保费用。
  五、加大政策引导与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强化财政政策引导和扶持,市财政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业务奖励和风险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牵头制定。各区县(市)政府要优化整合各类涉企、涉农资金,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1%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或奖补支持。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优先用于业务规模扩大、收费标准降低的融资担保公司,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局牵头制定。2019年至2021年,每年确定一个区县(市)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试点工作,安排3000万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可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资本补充。
  (二)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实行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并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简化申报、证明材料。
  (三)规范担保抵(质)押物登记。依法认定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保障担保人承担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而取得的追偿权。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质)押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提供反担保的,有关登记机构要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四)推进信用信息及融资需求互通共享。鼓励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2020年6月底前,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部接入市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支持融资担保公司接入各级各类涉企信用信息平台,鼓励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平台实现线上获客、对接与初步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要加强与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名单。银担合作双方要建立融资信息互通机制,双向推送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名单,共享客户相关信用信息。
  六、完善组织领导与考核评价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组建成立宁波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金融办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为市级相关单位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各区县(市)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领导机制,确保工作落实。
  (二)完善考核激励与通报约谈机制。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情况分解下达年度任务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适时检查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设立、考核机制完善和业务开展情况,约谈工作不力区县(市)有关负责人。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银担合作情况纳入年度小微企业贷款考评,考评情况适时通报。政府财政资金存放招标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银担合作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4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解读《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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