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森林生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9-03-19 14:3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29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林权经营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森林生态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宁波建设总体部署,立足生态优先,通过封山与育林结合、统管与分包结合、生态与“消薄”(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结合,破解当前分散管理的林地资源配置方式与森林生态公共产品生产不相适应的矛盾,转变森林资源产出方式,推进森林生态高质量发展,提高生态环境容量,高质量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二)总体目标。创建省级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区。至2023年,高质量推进森林培育25万亩,森林蓄积量增长高于全市平均水平,集体林质量提高机制基本建立;2个区县(市)开展浙江省森林休闲养生试点;林业金融产品不断拓展;生态扶贫机制不断完善。
二、基本原则
(一)权属不变、农民自愿。坚持林地集体所有权、农民承包权不变,妥善处理好森林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和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优势和主观能动性。凝聚改革合力,形成并巩固“政府牵头主导、基层组织实施、农民参与合作”的良性机制。
(二)坚守底线、利益共享。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坚守生态不能破坏的红线和集体资产不能流失的底线,坚持保护农民利益,依托森林统一经营,拓展林地资源价值产出途径,开发利用集体林地多种功能,实现生态生产生活“三生”统一。
(三)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以整村推进森林培育,优化集体林统一经营机制,提高集体林森林质量为重点,遵循先试点后推广,在试点区域取得突破,总结经验,统筹推进。
三、重点任务
(一)创新森林生态生产机制。建立“村为单元、委托代管、统一经营、利益分享”的集体林权经营机制。通过村集体(村经济合作社)托管、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建立股份制林场等形式,集中村集体和农民的闲置林地,以项目化方式实施整村推进森林培育,高质量建设一批生态林、景观林,并选取具有一定林地面积、有积极性的村,先行突破,积累经验。
(二)推进森林资源多功能利用。坚持生态经济化、经济生态化发展思路,通过政策整合引导,以市场化机制盘活林地资源,推进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林业新业态发展。有序开展林业生产设施用地多功能利用,整村推进森林培育的项目,以村为主体,按照托管培育面积,允许不超过3‰的林地用作林业设施用地。符合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依规进行林地审批。
(三)健全林权交易机制。加强林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完善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促进森林资源变现、林业规模化经营。推行林地流转、林权交易挂牌、林权变更、林地收储、林权抵押贷款一站式服务。推进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对流转的林地经自愿申请,可按规定颁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明确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拓展林业金融产品,加快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林权及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抵押贷款,制定我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四)实施生态扶贫促进“消薄”。探索整村推进森林培育项目与生态扶贫的有效结合,努力提高造血功能,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对实施整村推进森林培育项目的,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可向集体经济薄弱村倾斜。大力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与集体经济薄弱村建立新型林业经营合作体系,高质量、高效益开发森林生态产品,提高林地收益价值。集体经济薄弱村有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和林权及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抵押贷款的,各级金融机构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林地资源融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激发林地资源的“消薄”作用。
四、保障措施
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完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订完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强化政策引导,落实保障资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要制订优化森林经营规划,开展森林经营的指导、监督、培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协同,加强要素保障,合力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图解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森林生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