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7-01-04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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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秩序,加强二手车市场登记管理,降低二手车交易风险,依法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为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有关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建议,请于2016年1月25日前书面反馈至市商务委市场体系处(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190号外经贸大厦,邮编:315000,电子邮箱:1003145113#qq.com(使用前请把#改为@),请注明《关于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的反馈意见》)。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1月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二手车交易和经营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问题车”、“违规车”进入交易市场,根据商务部等四部委《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宁波市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二手车交易双方身份确认规则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在二手车进入交易环节前,应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和交易意愿真实有效。确认方式包括:

  (一)交易双方到场办理并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的(单位车辆交易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交易双方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和交易双方、被委托人身份证件等证明原件;

  (三)经交易双方委托、依法登记的二手车经纪等代理人通过二手车交易手机APP代理专用软件采集相关证明(具体要求见附件1),并提供交易双方、代理人身份证件及代理证明等原件的。

  符合上述三种确认方式之一的,其身份予以确认。

  二、严格审查二手车所有权处置资格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对进入交易环节的二手车,必须审查卖方提交的以下机动车所有权处置权利证件:

  (一)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等所有权证明原件;

  (二)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所有权共有人(含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所有权处置证明原件(与委托授权合并,见附件2)。机动车所有权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三、严格规范二手车交易代理行为

  (一)为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杜绝和避免二手车交易中可能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全市二手车交易及代理均应履行交易双方影像核对程序。

  (二)宁波市二手车流通协会负责二手车交易影像核对系统软件的开发、维护以及安装发放和运行管理。

  (三)为整治非法中介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交易双方利益的现象,对全市二手车交易代理人员实行代理证制度。二手车交易代理人员从事代理业务时应佩带全市统一格式的代理证(样式见附件三)。无代理证或代理证不规范的,交易窗口可拒绝其代理交易。代理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对其交易代理行为负责。

  二手车交易代理人员代理证制度实施细则由宁波市二手车流通协会制定并实施。

  (四)宁波市二手车流通协会要切实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教育和引导会员单位和行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

  四、严格二手车转移登记审核把关

  二手车交易市场确认买卖双方身份(含代理人员)及车辆的合法性后,留存交易双方、代理人影像资料(包括现场交易双方拍摄的影像和装载APP代理专用软件的手机采集的交易双方照片等资料),并对身份证原件扫描归档。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双方或二手车交易代理人携带相关原始证件、证明等资料到转移登记窗口办理转移登记。具体程序:

  (一)对二手车市场确认的身份、处置资格证明进行复核,对车辆档案进行审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退办。

  (二)查验车辆,确认唯一性。

  (三)对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审核。

  (四)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转移登记。

  五、严厉打击二手车交易登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二手车经营主体不得有经销、买卖、拍卖、经纪国家明令禁止交易或者无所有权、处置权的二手车的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为上述车辆提供交易服务。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或经营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坚决查处无营业执照从事二手车经营、经纪和无市场登记证从事二手车市场经营等违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使用假牌、假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二手车交易市场或经营主体有使用假牌、假证嫌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经营主体发现交易参与者有使用假牌、假证的,应当立即报警,属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查处。

  (四)鼓励二手车经营主体自备OBD等车辆查验设备,最大限度预防“问题车”、“违规车”进入交易环节。发现有盗抢、诈骗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

  六、切实提升二手车交易服务质量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证上岗。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要增强为客户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市场的服务设施和条件,提供免费导办、免费拓印等基本服务,切实提高二手车交易便利程度。

  (三)宁波市二手车流通协会应当定期公布全市二手车交易指导性代理价格,供交易双方参考。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公开交易流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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