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提示信息(2015.第36期)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等  
发布日期:2015-09-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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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走出去”警惕CFC反避税风险

全国首个“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调查案表明,中国税务机关已开始关注“走出去”企业的避税安排。企业对外投资的税务规划将面临新挑战。

随着海外投资的增多,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企业开始关注和重视投资目的国的反避税政策;但相对于国内的税务安排,由于实践缺乏真实的调整案例,鲜有企业重视其海外投资安排可能面临的来自中国税务机关的对“受控外国企业”(“CFC”)反避税调查风险。近期,全国首个运用“受控外国企业”制度结案的反避税调查案例,给利用避税地进行投资安排的“走出去”企业敲响了警钟:“走出去”企业不仅要防范来自其他国家的反避税调查风险,也要防范来自母国的反避税调查风险。

CFC反避税第一案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实践中,大多会选择借道低税率的中间控股公司间接向投资目的地国或地区进行投资,这其中既有优化整体税负的考量(如希望利用更优化的税收协定网络),也出于诸如信息保密、融资或上市便利、方便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投资分别管理、未来海外进一步扩展便利性等方面的需要。对于采用中间控股架构投资的走出去企业而言,必须谨慎防范潜在的被中国或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实施反避税调查的调整风险。年5月5日,北京市国税局公布了有关山东省税务机关运用《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制度对一家香港公司(下称B公司)应归属于其中国大陆母公司(下称A公司)的利润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

A公司是一家于1999年在山东省某工业园注册成立的中国居民企业,主营业务为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销售。B公司为A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国际贸易、信息咨询、投资业务;B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均为A公司委派。B公司在香港设立了全资子公司C公司,主要从事股权投资。C公司拥有中国境内三家外商投资企业D公司、E公司、F公司各90%的股份。2011年,B公司与荷兰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C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该荷兰公司。扣除相关股权成本,B公司取得约3亿元的转让。

为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有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的待遇,B公司于2012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身份申请,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后未被批准。同时,B公司一直未对A公司做任何利润分配。

B公司的居民身份申请使得税务机关对A集团公司的股权结构等涉税信息有了初步的掌握。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对B公司是否及时向母公司A分配利润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最终,税务机关认定B公司完全符合受控外国企业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管理的条件,对归属A公司的3亿元利润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

CFC税制与实践

对于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调查的依据,是我国现行的反避税制度。根据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需接受反避税调查的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统称中国居民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且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这里的“控制”,并不单指股份控制,也包括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外国企业构成的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内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一旦非居民企业被认定为《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受控外国企业,则该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股东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但如果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2)主要所得为积极经营活动产生;(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为了获取中国居民股东对外投资的信息并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还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报告其海外投资信息。根据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10%的,或由10%以上变为不足10%的状态时,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虽然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就已经规定了对“受控外国企业”的反避税调查,但一直以来,中国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更多关注的是境内外资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境内利润转移到海外的避税行为,而较少关注“走出去”企业将利润不合理地累积境外税负地区的避税行为。全国首例CFC案例表明,中国的税务机关已开始关注“走出去”企业的避税安排。

在山东CFC反避税案件中,税务机关认定B公司存在如下事实:B公司由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控制;B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在香港的实际税负低于12.5%;B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消极所得,且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做分配。基于以上事实,税务机关最终认定B公司为“受控外国企业”,将B公司的3亿元股权转让利润视为已向A公司分配,并相应对A公司的利润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

厘清CFC身份

在山东CFC反避税案例中,“境外注册中资居民企业”是与“受控外国企业”紧密相关的税务范畴。“受控外国企业”与“境外注册中资居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分属不同的制度;虽然两者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重合且都可能用于反避税目的,但立法取向不同。因此,“走出去”企业必须谨慎评估和分析“受控外国企业”和“境外注册居民企业”不同身份认定对税务安排的潜在影响,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以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区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既包括依中国国内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也包括依境外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境外注册居民企业”,一般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该类企业由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在通过一定程序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构成“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境外注册居民企业”的身份可以由纳税人自行申请,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依职权判定。

一旦在境外注册的企业被认定为“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则该企业须比照在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接受中国税务机关的管辖,并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向中国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居民企业从“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规定属于免税收入。如果境外企业的主要收入是来自于其持有的其他居民企业股权的股息收入,则主动申请将其认定为“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对企业集团整体而言是最优的选择。因为,这不仅可以免除该境外企业从中国获得的股息红利潜在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的预提所得税,而且“境外注册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股东从该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还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实践中很多在境外红筹上市的国有企业都主动申请将境外企业认定为“境外注册居民”,如中国移动、中粮集团、中集集团等。

在山东CFC反避税案件中,A公司正是为了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待遇,而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将B公司认定为“境外注册居民企业”。而且,如果该企业成功申请为“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将不再受“受控外国企业”税制的规制。

境外投资中的税务策略

税收政策是境外投资决策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本和运营效益,乃至影响整个投资项目的成败得失。如何搭建有效的税务投资架构并防范潜在的税务风险,对希望拓展海外市场的企业尤为重要。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必须要“税务规划”和“风险防范”并举,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进行税务安排,以获得最优的税务效果。为避免境外投资过程中的涉税风险,中国企业应从多方着手,做好税务风险的防范工作。

首先,“走出去”企业应深入了解或调研与投资架构相关的境内外税制和监管环境,包括投资目的地、拟选择的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以及中国的相关税法对投资架构和未来持续经营的潜在影响。由于缺少真实的案例,以往“走出去”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较少关注可能触发的中国的CFC反避税税制。全国首个CFC反避税案件的结案给“走出去”企业敲响了警钟,必须引起其足够的重视。

其次,在低税负地区设立的中间控股公司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或“实质性经营活动”,或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说明其“合理商业目的”或“实质性经营互动”的存在。对于中间控股公司而言,“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存在既是享受与投资目的地国之间的税收协定某类优惠的前提条件,也是避免落入CFC税制规制的有效保障。

再次,关联交易的结果应避免触发相关国家或地区(如投资目的地国或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等)的转移定价反避税税制。这需要企业对相关国家的转移定价税制有深入的了解,防止引发转移定价调查调整。转移定价反避税调整的核心在于要求企业的功能和分析相匹配。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安排,或关联交易的结果导致不同企业之间的经营结果与其功能风险不匹配的交易安排,将很容易受到税务机关的挑战。通过合理的设置和分配集团内不同企业之间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企业集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转移定价调整的风险。

原始出处:《中国外汇》文章来源: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


2. 提高企业抱团出海的层次

国内企业加速走出去,将成为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据有关部门预测,今年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将历史性地超过外国对我国的直接投资,而且很可能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对外直接投资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将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预计到“十三五”时期末,我国每年对外直接投资将至少比现在增加一倍,达到2500亿到3000亿美元。仅“十三五”期间,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就将达上万亿美元。

但也应看到,我国企业走出去是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快速推进的。最近,我在福建等沿海地区调研发现,企业对走出去有很多困惑,如对国外环境、法律、社会、文化了解不够,特别是国际化专业人才储备严重不足,内部管理机制跟不上等。这也是其他地方企业遇到的普遍问题。从多年来境外直接投资年检的情况看,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总体盈利状况并不理想,亏损企业数量比较多。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们还没有真正认清并发挥好自己的优势。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优势是什么?最大优势是全方位、多领域地走出去。在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中,不仅有资源、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大项目,还有很多劳动密集型项目。最近,营销网络、信息技术等高科技公司也纷纷开辟海外投资市场。再加上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可以得到金砖国家银行、亚投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大规模、多模式、宽领域走出去所形成的规模优势将非常大。

更好地发挥优势、扬长避短,需要企业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抱团出海。抱团,不仅是指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之间抱团,而且是指各种资源抱团,是在更高层次上的抱团。具体来说,应把对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地区性投资基金与金融开发业务、对外援助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等有机整合起来,打好对外投资的“组合拳”。这就需要一系列开拓性的政策协调与实施举措。

坚持规划先行。应与投资对象国建立政府间合作与协调机制,了解其需求,及时向我国企业发布相关信息,并制定好规划,促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与投资对象国的项目需求和发展战略实现对接。

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对象国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它们非常需要港口、铁路、公路、油气管道、电力通道、通讯等基础设施投资。一些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也需要更新。这些领域恰恰是我国企业的强项。我们不但有很强的土建与设计能力,还有强大的融资能力。带资参加这种基础设施建设,各国是非常欢迎的。根据经验,基础设施投资回报一般比较稳定,而且能产生很多附加的溢出效果,投资风险相对较小。

产业及时跟进。在走出去过程中,产业及时跟进,基础设施才能发挥应有作用。应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鼓励企业集约式、链条式抱团出海。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走出去可以创造大量就业,特别受投资对象国欢迎。

把建设境外工业园区、经贸合作区作为帮助企业走出去的重要途径。这一做法可以帮助企业解决投资对象国基础设施和营商环境不佳问题。应加强制度设计和财政支持,鼓励我国地方政府同承接地政府合作设立工业园区和经贸合作区。

培养国际化企业人才。鼓励国内高校为走出去的企业订单式培养人才。扩大小语种专业招生规模。吸引我国海外留学生与华侨在走出去的企业中就职。鼓励我国企业招收在华或曾在华学习的留学生。在孔子学院开设相关培训课程。

鼓励走出去的企业履行环境保护及其他社会责任。走出去的企业应尊重东道国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保障劳工合法权益,真正与东道国形成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和发展繁荣的命运共同体。(本文作者汤敏系作者为国务院参事)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


3. 关于我国民企走出去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我国境外投资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自2000年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增长迅速,2002年中国境外投资流量只有27亿美元,到2012年中国非金融类境外投资已达772.2亿美元,10年间增长了28倍,年均增速超过50%,成为全球对外投资增长最快的国家。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9月联合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最新数据,目前我国对外投资存量已突破5000亿大关,达5319.4亿美元。我国有1.6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境外建立企业近2.2万家,分布在179个国家和地区,投资遍布全球近80%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2012年,在全球投资下滑17%的情况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逆势上扬,增长17.6%,创下878亿美元的历史新高,首次跻身世界三大对外投资国之列,其中民营企业又是我国对外投资增长最快的。


一、我国民企走出去的八个特点

促使我国民企走出去的动因主要有:寻求海外市场、资源、资本、技术、品牌和人才六个方面,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民企海外投资主要呈现出以下八个特点:

(一)投资占比超过国企。民企参与的海外并购数量快速增长,在我国境外资产超过2万亿美元的总量中,民企已一半以上。从2009-2011年的不足44%上升到2012年的62.2%,首次超过国企。

(二)投资增速不断加快。统计数据显示,从2009年起,我国民企海外投资并购增速不断加快,到2013年的5年间,民企海外并购总额约510亿美元,增长600%以上,与之相应的是海外并购总额从2005年至2012年复合增长率为31%,其中仅2012年就高达255亿美元,是2008年的7倍,增速远高于我国整体对外并购。

(三)投资领域逐步拓宽。民企境外投资已由最初的以矿产资源和商业服务为主逐渐向更多领域拓展,其中商业服务、金融、采矿、批发零售、交通及制造业等6个行业占比最大,约占全部行业的88%。

(四)投资规模迅速扩大。过去5年中,民企单宗交易平均金额由3630万美元增至1.78亿美元,增幅近四倍。已由初期的小规模、低水平收购,发展为大规模、高等级的海外并购,其中不乏成功的案例,如我会会员企业吉利集团并购沃尔沃、三一重工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力帆集团布局非洲、科瑞集团收购全球第二大碳酸锂矿山、振发新能源中标澳洲最大太阳能发电项目、复星国际先后以44亿元人民币买下美国第一大通曼哈顿广场和以10亿欧元成功竞标葡萄牙最大保险公司若干保险资产,以及双汇国际以71亿美元收购全球最大猪肉加工企业史密斯菲尔德等。

(五)成功探索积累经验。我国民企经过多年的探索,逐渐积累起宝贵的境外投资经验和教训,涌现出一批成功的明星企业,如中兴公司、华为公司、海尔电器,以及我会会员企业联想集团、吉利集团、复星国际和三一重工等。它们的一条共同经验就是敢于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开拓海外市场,学习和获取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如联想集团从2004年并购美国的IBM公司开始短短8年间,就跨入全球顶级电脑企业行列,跻身全球500强;华为经过20多年的打拼,从一家不起眼的小企业发展成世界通信行业高端领域的顶级企业,其高歌猛进的发展态势引起美国行业乃至政府的极度隐忧。

(六)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我国民企之所以能在强手如林的国际商战中占有一席之地,得益于科技和人才。它们站在世界科技发展的潮头,重视在美、欧、日等当今世界科技人才聚集之地建立研发中心、培养引进人才。如联想、华为、海尔等分别在美、日、法、意和印度等国建立IT、信息、通信、医药、服装等研发中心,广揽人才,迅速缩小了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实践表明,中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要取得长足发展,必须占据国际人才、科技和产业高地,这是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发展的成功之道。

(七)大中小企业齐上阵。民企投资在各个领域全面开花,形成点面结合、大中小并进的投资格局。中国现有近万家民企在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投资监理了1万多家企业,几乎涵盖了衣、食、住、行、乐等各个经济领域。它们中的大多数规模不大,利润有限,却是投资国所必需的,改善了当地民生,推动了经济发展,促进了国家间关系。

(八)海外竞争独具优势。国企在海外并购时可能会被贴上“中国政府”的标签,往往因政治因素而阻力重重。与国企相比,民企因政治和舆论等因素造成的投资障碍要少得多。


二、我国民企走出去的五个变化

(一)从被动出海到主动出击。与一、二十年前私营经济迫于生计压力而出海闯荡相比,今天越来越多的民企以更加成熟、更有目的性和国际化的视角来制定海外发展战略。据统计,在中国民企500强中,主动走出去的占50%,而我会会员中更是高达80%以上。

(二)从单打独斗到抱团出海。为抵御风险,民企创造了抱团“走出去”的新形式,它们打破行业和体制界限结成企业联盟,包括民企与民企联合、民企与国企联合,组成产业链集群、优势互补集群,以及建立境外工业园区等方式都是近年来创造的民企抱团走出去的有益尝试。近几年我国抱团走出去的企业比例显著上升,如我会会员企业华旗资讯倡导的“爱国者国际化联盟”集合了数百家企业组成企业联盟,是我国目前最大的抱团出海联盟;各地地方政府或商会组织企业境外考察和投资,如广东省贸促会带领70家中小企业赴海外考察等都是积极的探索;而境外工业园区的建立则为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机会,如在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在埃塞俄比亚、尼日利亚、埃及、赞比亚等非洲国家,以及在俄罗斯远东地区都建有各类工业园区。

(三)从盲目投资到先期调研。民企经历无数的经验教训,越来越重视对海外投资的先期调研工作,包括对投资环境、投资项目、商务信息、市场分析,以及当地政治、文化、风俗、宗教等因素的调查,显著提高了海外并购的成功率。如前所述吉利、复星、双汇和引起世界轰动的联想收购IBM等一大批民企海外收购的成功,无一不是事先进行了缜密的调研,标志着我国民企海外收购开始出现由盲目到自觉的转变,这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四)从自生自灭到自我防护。我国民企早期的海外投资与并购存在着极大的盲目性,既不了解国际投资的游戏规则,也不甚了解所在国的投资环境、政策及文化背景,更没有风险、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只要有项目,听说能赚钱就轻易出手,结果成功率很低,有些甚至血本无归。民企经过多年的实践,大大增强了风险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从孤军奋战到借助平台。企业越来越多地借助政府平台、商会平台和国企平台开展海外业务成为一个新趋势。近些年,随着国家层面鼓励和扶持民企走出去的力度不断增强,使企业能够更多地借助政府的支持平台更加便捷和放心地走出去;随着商会自身建设的完善和服务能力的提升,特别是随着政府简政放权和职能下放,商会将承接政府部门下放的部分职能和审批权限,使民企能够借助商会平台更多地获得走出去的信息、签证、项目、风险防范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同时,随着国家混合所有制的实施,使民企也能够更多地借助实力雄厚的国企平台走出去。

上述变化,给民企海外投资带来了三大成果:一是积累了走出去的丰富经验,二是具备了相当雄厚的资金实力,三是达到了一定的技术和产业规模。


三、制约民企走出去的三个方面

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尽管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民企走出去的政策、法规,但民企境外投资仍然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有些是体制造成的老问题,有些是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严重制约了民企向外发展。这些制约因素可归纳为境内、境外和自身三个方面:

一是国内因素。突出表现在体制与支持体系上的制约,如审批程序仍然繁杂,融资渠道仍然不畅,外汇管制仍然过严、出境手续仍然难办等,政出多门,缺乏协调,致使相关政策难以到位,其中有些不仅没有好转,反而进一步恶化。据对民企500强调查显示,与2009年相比,2012年认为审批程序复杂的企业不降反升,由120家增加到130家,增幅8.3%。

二是国际因素。突出表现在地区政治、经济形势动荡和投资对象国政策的变化。由于全球经济危机后果未消、发达国家复苏缓慢引起的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导致地区政治局势动荡和投资国政策变化,再加上地区战乱、恐怖主义,以及种族文化的差异等,使我国企业境外投资风险增大。近几年我国企业遭起诉、制裁、突发事件,以致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陡增。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问题十分突出。

三是自身因素。突出表现在企业的国际化人才瓶颈和跨国经营能力不足。民企在行业、实力和素质上千差万别、高低不一,但普遍存在缺乏走出去信息,缺乏国际化经验,缺乏资金支持,缺乏海外经营管理人才,以及不善跨文化沟通与管理、抗风险能力较弱和无序竞争等问题。

四、对促进民企走出去的五点建议

(一)建立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统一协调机构。如在境内外设立专为民企投资服务的常设协调部门,包括国内部门的协调和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间的境外协调与管理;简政放权,简化各类程序,切实解决诟病已久的“玻璃门”、“弹簧门”和“无形门”等问题。

(二)建立由商会参与、决策的服务工作机制。借助当前正在推进的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提升商会的职能和作用,在促进民企走出去战略中,商会不应仅限于参与意见,还应参与决策和管理,如参加境外金融贷款、高访、企业评审、评估、协调、授权商会进行相关统计工作和民企境外投资登记报备等,这符合当前中央关于官退民进的经济体制改革大方向。

(三)支持商会设立海外服务网络。鉴于民营企业海外投资遇到的有效管理难、信息收集难、安全保障难等问题,为协助和配合我驻外机构做好民企境外的服务、管理、协调及信息报送工作,建议主管部门研究和支持我会在重点地区和国家建立分会和派出人员。

(四)支持推动“三化”“一联”战略。根据目前民企走出去存在的瓶颈和对会员企业的走访调研,我们提出了“三化”“一联”的新思路,“三化”即资本民间化、投资多元化、经营本土化。资本民间化有利于实现民企取代国企的境外投资主导地位,投资多元化有利于解决融资难和化解风险,经营本土化则有利于解决民企走出去普遍存在的与当地关系理不顺和水土不服等问题,从而利于企业在海外的生存与发展;“一联”即国企与民企联合走出去。国企实力强大,但却存在管理僵化和因其政府背景在海外处处受限等劣势;民企自主灵活,却有实力大多不强和抗风险能力较差的弱点,因此二者合作优势互补、取长补短,抱团出海,无疑将事半功倍,但这需要政府部门的政策扶持与协调。

(五)支持商会筹建民企境外投资培训机构。建议政府部门在商会为民企走出去进行能力、素质、意识、基本常识和外交礼仪等专业化培训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使民企走出去的国际化和规范化迈上一个新台阶。

(转载自《商会资讯》2014年第8-9期,本文系我会向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王钦敏的汇报材料,此次刊登前又做了新的修改和补充。执笔: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媒体总编/何小平)来源: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网站研究论坛


4.对墨西哥出口重要提示

受近期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墨西哥个别企业出现推迟履约甚至拒不付款的情况。请相关国内企业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文章来源: 驻墨西哥经商参处


5. 荷兰政府启用新网站宣传来荷投资机会

荷属加勒比地区《库拉索纪事》报道,,荷兰政府启用新的网站——荷兰王国投资介绍网,通过新网站,投资者能够迅速找到与荷兰开展经贸合作的相关信息,包括荷兰本土、阿鲁巴 、库拉索、圣马丁及荷属加勒比(博奈尔、萨巴和圣俄斯塔休斯)等的基本信息及主要经济参数及一些必要链接。来源:(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6. 韩国忠清南道成功吸引中国企业投资

韩联社20日报道,韩国忠清南道政府最近接连与2家中国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加快吸引中国企业投资步伐。,忠清南道知事(相当于省长)安熙正在忠清南道与中国北海实业集团董事长金洪岩、唐津市市长金洪欌签署了关于北海实业集团在唐津投资建厂的协议(MOU),投资金额达2千万美元。根据协议,北海实业集团将在2019年前在忠南唐津松山第二产业园区建立化妆品、塑料原料工厂,总面积达4万平方米。据忠南道政府预计,若北海集团的投资计划如期进行,未来5年将给当地带来5千亿韩元(约合人民币27亿元)经济效益。安熙正在协议签字仪式上表示,北海实业集团的原料产能和忠南道的地理优势相结合,定能发挥巨大乘数效应。忠清南道政府将为北海实业集团顺利扎根当地提供积极支持。

本月13日,安熙正还前往中国与中国广核美亚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投建液化天然气复合发电厂的协议。根据协议,该公司将在2020年前投资9千亿韩元在忠南道瑞山大山石化园区兴建液化天然气复合发电厂。来源:(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7. 澳洲最新海外投资者购置房产规定权威解读

编者按|当地时间,澳大利亚政府推出规范海外投资者澳洲购置房产的改革法案。此新规如何影响中国投资者赴澳投资房产?

走出去智库专家、《钱伯斯法律服务指南》2014年中国房地产领军律师邓国林就此撰文解读称,上述改革法案仅是对外国投资者赴澳购置房产进行更加严格的管控,而非法律条款上的重大变化。

邓国林律师认为,此前三、四年是中国投资者赴澳投资的试水阶段,而针对澳洲资源性资产的并购刚刚兴起。澳洲市场容量小,当中国资本涌入时,各类资产价格飞涨,但这并不能阻止中国资本和人继续向澳洲流动。


解读要点

1.澳洲新法案对外国投资者购买不动产的资格审查、购买范围等关键条款没有改变,仅提高了申请费,且对违规行为处罚更严。

2.近期,中国投资者一些高价格的房产交易顺利通过了澳洲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的审查,没有受到任何阻碍。

3.澳元贬值、劳动力成本提升、规划费申请费的提升,亦是提升澳洲房价的重要因素。


正文

文/邓国林,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悉尼时间,澳洲财政部网站发布了一则消息,公告了澳政府对众议员常委会关于住宅房地产外商投资经济报告的回复。

澳政府对报告中的12项建议表示基本同意,其中4项为原则性同意,并且将会对建议涉及的相应法规作出修改。

不过该法案的正式通过,还需要得到参众两院的批准。

此外,澳洲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较早时候也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框架涉及住宅地产和农业投资的6大关键改革方向,并表示这些改革将在今年12月1日正式开启。

针对澳洲最新的改革法案,澳大利亚联邦财长霍奇(Joe Hockey)公开表示,海外投资法规自40年前引入以来,从未经过大幅修改,亦没有根据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而调整,此次修改则是为了确保每位投资者都能按规则办事。 ]

归纳来看,澳洲规范海外投资者赴澳置房的改革法案规定如下:

个人非法购房者被处以的罚款金额将从9万澳元上调至最高13.5万澳元或长达3年的监禁。

涉嫌非法购房的公司将被处以高达67.5万澳元的罚款。

涉嫌蓄意帮助海外投资者的房产中介、移民中介和律师也将面临处罚。

凡是购买总值低于100万澳元的住宅以及农业用地的海外投资者必须缴纳5000澳元的申请费。这笔申请费将用于监管海外投资,如果投资者购买的物业价值更高,那么他们则必须缴纳更高的申请费。

对外资拥有的农业用地进行登记,从而提供更加透明的监管。

法律大框架未变,只是严格执法    

最近两三年,由于中国投资者在澳洲一、二手房市场的大手笔动作,让澳洲民众直观感受到中国人推高了当地房价。因此,澳洲政府遭到民众的普遍批评,认为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没有认真履职,导致房价飞涨。


另外,一些中介机构,甚至个人此前可以轻松地在网上填报投资移民申请,一些打擦边球的行为也从未遭遇处罚。

当地民众对外国投资者上述行为的抱怨直接推动了外国投资者在澳洲购买房产的改革法案新规出台。

不过,本次公开的改革法案条款看,大的法律框架并没有修改,比如,对外国投资者购买资格的审定,可购买不动产的范围,这些条款没有实质性变化。新规定只是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和违规处罚力度,申请费更高了,对于违规行为处罚更加严厉。

因此,改革法案并不意味着对外国投资者购买澳洲房产的政策有根本的转向,或者澳政府限制外国投资者购买房产。

笔者了解到,最近一些中介机构给中国投资者推荐了很多澳洲房产项目,都以比较高的价格成交。但是这些交易都顺利地通过了FRIB的审查,并没有遭遇实质性的障碍。

总体而言,针对澳大利亚政府推出的海外投资者购置房产的改革法案,应该这样理解:法律框架没有变化,仅是严格执法行为,并提高了收费,这些收上来的费用将用于政府覆盖其管控成本的增加。

澳洲政府原本并没有专门机构认真审查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很多议员认为,由于新建庞大的审查团队令政府支出的增加,应该把审查成本转嫁给境外移民投资者。因此,审查费用的提高,就是来自于这种建议。


澳洲房产上涨因素分析

前几年,澳洲房地产市场上最活跃的是中国个人投资者。在参与二手房竞买过程中,中国投资移民者给当地居民非常直观的刺激:只要有中国人参与竞买,价格就陡涨,本地人根本无法与之竞争,因此他们认为中国人把房价抬升了起来。

由于中国人在澳洲商品房市场强劲的购买行为,导致了澳洲房价(尤其是住宅)上升很快,引发澳洲民众的不满,并令非常关注民意的澳洲政府不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澳洲住宅性质的房地产。今年7月1日后经调整的重大投资移民()政策,就规定住宅投资不能超过总投资的10%。

澳洲政府更希望海外投资者投资澳洲的风险产业或新兴产业。因此,澳洲驻华使馆、领馆官员虽然一向积极参加各种赴澳投资的推介活动,但是,他们较少参加地产项目推介会。

澳洲房价上涨,还有其他几个因素:

第一,澳元贬值,导致澳元购买力下降。由于大多数建材都从中国购买,人民币汇率坚挺,导致材料成本上涨很快。

第二,澳洲劳动力成本上涨很快。

第三,规划、申请费用大幅上涨。

以上三种因素也导致澳洲房地产综合成本上升很快。

赴澳购买资源性资产方兴未艾

从投资者角度看,中国投资者现在感觉澳洲到处都是优质资产,因此购买境外资产时,无论财务、技术、法律等尽调工作都比较粗糙。

比如,一家中国投资者在墨尔本市中心附近购买一块地,以9000万澳元成交,可一家上市公司花了2亿多澳元购买了比它更远离市中心同样大小的土地。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到,中国投资者在澳投资不动产时的“疯狂”心态。

中国投资者发现,澳洲的资产,尤其是农庄、酒庄这样的资源型资产非常稀缺。这些投资者已经预测到,澳洲中国关贸壁垒会在未来五年打开,并让安全食品生产变得有利可图,因此现在就开始囤积这些资产,并引发价格快速上涨。这让澳洲民众深感恐慌。

澳洲的资源性并购刚刚兴起,并逐步进入一个活跃阶段。前面三、四年,仅是中国投资者在澳洲投资试水的过程。今年起,赴澳投资最大的变化就是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参与。

澳大利亚人口少,市场接纳能力有限。当中国资本和人疯狂涌入时,资源性资产的稀缺性凸显,由此导致资产价格飞涨,但这并不能阻止中国资本和人往澳洲流动。

作者简介  邓国林,中伦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及基础设施部合伙人,《钱伯斯法律服务指南》2014年中国房地产领军律师,澳大利亚房地产投资法律服务专家。

邓国林在房地产建筑及房地产境外投资法律服务领域有很深的造诣,先后为和记黄埔、中国海外、富力地产、雅居乐地产、LASALLE投资、凯德来福士、复地、佳兆业、澳大利亚Ouson Group等上百家房地产企业提供房地产并购、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程法律事务管理、房地产融资方面的法律服务。来源:(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8. 尼日利亚城镇化亟须基础设施投资

据尼日利亚《今日商业》报道,尼日利亚目前的城镇化率已达到48%,未来在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领域将会出现大量商机。

数据显示,尼日利亚拉各斯、阿布贾等主要城市的城镇化进程加快,导致供水、交通、垃圾处理和污染管控等问题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瓶颈,而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包括教育、医疗和住房等,也成为社会发展的短板。尤其是尼主要城市城镇居民住房需求正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住房建设方面却面临资金短缺和投资主体单一等问题困扰,致使目前尼全国的住房供给与需求缺口巨大,据尼联邦政府估算,要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尼每年需新增住房72万套。专家建议,政府在基础设施和住房供给方面需更多借助资本市场,吸引各方投资进入相关领域。来源:(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9. 俄罗斯新交规刺激LED“发光”产品市场需求

日前,俄罗斯公布了一条公交新规,从开始,行人夜间必须穿戴发光、反光装置,以免因驾车者未注意到行人引发交通事故。可以想象,这些发光反光饰品一时间在俄罗斯一定引来热销。

新规带来的市场会有多大?据2010年10月最新一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俄罗斯总人口数为1.429亿, 随着“发光”产品成为俄罗斯国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的需求量预计也将以“亿”计。而实际上,在国际市场上,除俄罗斯外,包括瑞典、丹麦等一些北欧国家因冬季相对黑暗漫长,对发光反光饰品的消费量也很大,这些小物件,还是蕴含着值得关注的大市场。

据敦煌网Fashion部门行业经理张娜透露,这些发光的产品一般属于比较新奇特另类的产品,主要集中在服装、珠宝手表、时尚配件、箱包、鞋靴等时尚产品类目,在俄罗斯颁布新交规后,她特意搜集了近期敦煌网平台上的一些热销发光饰品,如:LED派对帽子、LED T-恤、LED面具、LED发光鞋、LED cosplay、LED手环、LED耳钉、戒指、LED手表、夜光包、反光包、LED 钥匙链、发光发饰,希望卖家们能多关注,把握住新商机。

这些产品都是一些小物件小饰品,有LED发光的、反光的、夜光的,但是穿戴在身上,夜间走在路上会发光或者反光,不仅能够让开车的司机朋友远远注意到,而且满大街”发光人”,看起来也会很酷。安全第一,装酷也是必不可少啊!

俄罗斯这个新交规发布出去之后,俄罗斯人民对能“发光”的产品的需求量势必会大大增加,所以敦煌网建议有此类货源的卖家朋友可要抓住此次机会,把物流设置为对俄罗斯免运费,另外,由于俄罗斯一直是零售为主,所以大家上传产品的时候,最好以单件出售的形式为主。来源:(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10. 尼日利亚专家:中国谋求世界和平与共同繁荣让人印象深刻

尼日利亚中国研究中心主任、资深媒体人查尔斯·奥努奈朱月3日在接受中央驻尼媒体专访时表示,他全程关注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战胜利70周年阅兵式,对习近平主席在讲话中表达的以史为鉴、坚定维护和平的决心印象深刻。

查尔斯表示,当今中国奉行和平崛起的理念,一直谋求全世界各国共同繁荣。中国人民铭记历史、缅怀先烈,但更加珍视和平。查尔斯说,他在阅兵式中看到了很多先进的武器装备。虽然中国军队装备精良、充满高科技元素,但中国发展国防绝不以侵略别国为目的,这让他深有感触。他表示,现在的中国展现给世界的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中国人讲究和谐发展、共同进步,在努力发展自身经济的同时更加注重为世界经济增长作出贡献,这让同属第三世界国家的非洲人民备受鼓舞。

谈到中国的抗日战争,查尔斯表示,如果没有中国人民在东方战场的顽强抗争,整个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也许会有完全不同的结局。他同时坦言,在非洲,很多人并不了解中国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他希望通过观看本次阅兵式,有更多的非洲人了解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了解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永不称霸、永不搞扩张的决心。文章来源:国际在线(编辑:虞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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